夫妻間發生之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者,得構成訴請離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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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間與乙結婚多年,嗣某甲經營之公司發生違法事件,遭到司法機關之調查,某甲畏罪而逃亡海外,逾三年沒有音訊某乙遂向法院起訴,以甲惡意遺棄為由離婚法定事由之一請求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 ::: 回首頁 主任委員信箱 常見問答 網站導覽 雙語詞彙 English Search 熱門: 就業助學金退除給付 ::: 首頁 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 法律服務案例 A+ A- 夫妻間發生之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者,得構成訴請離婚之理由。

發布日期:105-08-24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甲間與乙結婚多年,嗣某甲經營之公司發生違法事件,遭到司法機關之調查,某甲畏罪而逃亡海外,逾三年沒有音訊某乙遂向法院起訴,以甲惡意遺棄為由離婚法定事由之一請求離婚,經法院審理結果某甲雖因案在通緝中,但不足認定某甲具有拒絕同居自難認其有惡意遺棄之情事,因此駁回其離婚之請求。

研析意見: 1.某乙敗訴後,請教律師發現某甲在國內期間經常出入酒店與某酒女來往甚密,除送該酒女禮物外並常與該酒女夜宿旅店不歸,某乙除請某甲同事友人作證外並獲得某甲住宿旅店之收據數張呈送法院參考,雖無法證明有姦情,但夫妻已無法共同生活,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其夫妻間相處已無應有之尊重,誠愛之基礎已然動搖,其共同生活已出現破綻婚姻顯然難以維持故准其離婚之請求,此係很重大事由,獲准判決離婚之實例。

2.按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有十種法定的事由可以請求離婚,該條第2項則規定「除前項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某乙即據第2項理由,請求離婚而獲勝訴判決。

(桃園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鄭志周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點閱次數:4779 最近更新日期:110-10-06 回上一頁 ::: 關於本會 本會簡介 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信箱 組織架構 職掌與電話 交通與位置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澄清 新聞資訊 就業資訊 採購專區 活動訊息 榮民節活動專區 活動剪影 影音專區 退除役官兵代表懇談會專區 榮民遺留不動產標售 安養機構床位資訊 重大政策 年金專區 便民服務 線上申辦及查詢 申辦表單下載 常見問答 主要服務 就學服務 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 就醫服務 就養服務 服務照顧 退除給付 一般服務 國際聯絡 廉政專區 人事服務 業務統計 法律服務 主管法規查詢 訴願及訴訟服務 國家賠償服務 人權保障專區 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 法制作業規定及範例 法網相連 資訊公開 主管法令 本會組織與職掌 行政指導文書 施政計畫 業務統計 研究報告 預算及決算 會計報表 會計制度 請願及訴願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國家賠償事件統計 政策宣導相關廣告 行動服務發展現況 行政透明措施專區 立法院業務報告 民營事業 本會獎項專區 政府資料開放(OpenData) 本會出版品 本會宣傳品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檔案應用 性別主流化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消保專區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內部控制專區 所屬機構 服務機構 安養機構 訓練機構 醫療機構 農林機構 相關連結 本會相關連結 會外相關連結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ODF開放文件說明 網站Banner下載 網站滿意度調查 24小時服務專線:(02)2725-5700 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0800-212-510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7:00) 機關地址:1102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交通與位置)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Edge、IE9.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瀏覽人次:59533217 (自民國105-11-01起) 更新日期:110-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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