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與殺人未遂罪的區別? - 玉鼎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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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與殺人未遂罪最大之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如行為人主觀上是以戕害他人生命的故意而著手實行殺人行為,而未發生死亡結果時,為殺人未遂;倘行為人主觀上無使 ... 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刑事法類 刑法分則篇 傷害罪與殺人未遂罪的區別? 傷害罪與殺人未遂罪的區別? Q:傷害罪與殺人未遂罪的區別?   A:鎖龍與香吉世兩人為同事,但兩人已經互相不滿對方很久,一日鎖龍看見香吉世言語調戲鎖龍愛慕的女同事蘿賓,於是鎖龍決定拿出其祖傳的「和道一文字」寶刀給香吉士一點教訓,所幸香吉世身手敏捷,僅有手臂受到輕微刀傷。

  問:鎖龍成立什麼罪?   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成立傷害罪。

依照刑法第271條第2項,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的未遂犯,成立殺人未遂罪。

  鎖龍持刀砍香吉世,香吉世僅有身體受傷,並沒有死亡。

傷害與殺人未遂在客觀上看起來似乎一模一樣,對於香吉世都只有傷害結果,沒有死亡結果,此時對於行為人鎖龍持刀傷害香吉士的行為,究竟應該論處傷害罪或殺人未遂罪?傷害罪或殺人未遂罪在法律適用上應該如何區分?   傷害罪與殺人未遂罪最大之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如行為人主觀上是以戕害他人生命的故意而著手實行殺人行為,而未發生死亡結果時,為殺人未遂;倘行為人主觀上無使被害人喪失生命之故意,僅以使被害人之身體健康受到傷害之時,為傷害罪。

  但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的意圖在個案上,通常難以一定之規則探知,因此實務上往往從行為人是否表現出殺人的犯意、加害人所持的兇器、被害人受傷的部位跟被害人傷勢的輕重等等皆為判斷的因素。

  兩罪在刑度上亦相差很大,傷害罪刑度規定在刑法第277條第1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而殺人未遂規定在刑法第271條第1、2項,刑度與殺人既遂相同,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是法官判刑時,依照刑法第25條第2項,得減輕之。

  本案中,鎖龍持刀砍香吉世並沒有造成香吉士的死亡結果,鎖龍究竟應該成立傷害罪或殺人未遂罪,取決於鎖龍主觀上是有要取香吉世性命的殺人故意或者是僅有給香吉士一點皮肉痛的傷害故意。

若鎖龍有殺害香吉士的故意,則其成立殺人未遂罪;若鎖龍僅有傷害香吉世的故意,則其成立傷害罪。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3179號判決 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以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殺人未遂;倘無使人喪失生命之故意,僅在使其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則為傷害罪,二罪皆發生傷害之結果,祗其主觀犯意及身體傷害程度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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