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6-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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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法規類別: 憲法 第6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相關大法官解釋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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