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參考資料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一、憲法的意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也就是國家的最高法律。

· 二、憲法的特性. 1.最高性:憲法是一個國家最高的法律,在學理上叫做「憲法的最高性」, · 三、人民的權利. 二、教學參考資料 國體與政體 憲法 少年虞犯 憲法 一、憲法的意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也就是國家的最高法律。

憲法有以下幾種意義: 1.憲法是規定國家基本組織的法律。

2.憲法是規定人民權利和義務的法律。

3.憲法是規定基本國策的法律。

4.憲法是國家的根本 二、憲法的特性 1.最高性:憲法是一個國家最高的法律,在學理上叫做「憲法的最高性」, 又叫做「憲法的優越性」。

2.永久性:憲法規定的事項都是國家中不能輕易變更的重要事項,這種比 普遍法律長久固定的性質,在學理上又叫做「憲法的固定性」。

以上兩種特性,只在成文憲法有之,不成文憲法,則無此特性。

三、人民的權利 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人民能夠享受的權利很多,憲法只就最中 要的權利加以規定。

1.平等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這也就是人民在法律上能享受同等權利, 負擔同等義務。

2.自由權:人民享有自由,包括有人身自由、居住和遷徙自由、意見自由 、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由以及集會結社自由等。

3.受益權:受益權是人民向國家請求享受利益的權利。

4.參政權:參政權是軔人民參與國家政治的權利。

參政權可區分為兩大類: (1)為人民有選舉、罷免、創製、複決的權利。

(2)為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四、現代法律觀念已經同時重視權利和義務 國家之所以承認人民有許多權利,是因為那些權利為個人優性所必須,而這 些個人優性的發展,不單是由國家承認那些條件就可實現,必也人民盡了若 干義務,才可實現。

蓋國家為了維持其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人民必須分擔各 種義務,否則國家一旦危亡,人民的權利,亦無法存在。

所以現代一般國家 的憲法,於宣示個人權利之外,同時宣示人民的義務。

故「權利」與「義務」 乃相輔相成而具有連帶關係的。

先總統蔣公曾昭示:「權利與義務或權力與責任,實際上是一體之兩面,其 關係是對等的,在民主生活中,個人享有權利,同時亦負有伴隨而來的義務 ;個人行使權力,同時亦負有伴隨而來的責任。

而且權利有多少,義務便有 多少;權力有多大,責任便有多大。

所以個人應該主張正當的權利,同時必 須履行相等的義務;個人應該行使正當的權力,同時必須承擔相等的責任。

決不可以只享權利,不盡義務;只爭權力,不負責任。

這不僅是社會的法律 制度問題,同時也是個人的人格道德與責任觀念問題。

」 至於義務的範圍如何?則因時代和國情不同而異。

在歐洲中世紀封建社會 與君主專制時期,君權高漲,人民對於國君,多有服從的義務,而少有主 張權利的餘地,可謂人民處於純粹義務時期。

十八世紀,個人自由主義發達,各國憲法受自然權利派的影響,其內容多偏 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對人民義務的規定,頗為簡略,如一七八九年法國制憲 時代,雖有少數人主張於「人權宣言」,宣示人民的義務,但此議未為當時 人士所容納,因此「人權宣言」中,只宣示人民的權利,而未言及人民的義 務,故可謂人民義務的輕忽時期。

其後一七九五年法國憲法,始以人民的義務與權利同時入憲,其第一章的標 題即稱「人民權利與義務」的宣言,這雖是近代憲法並舉人民權利與義務的 起源,但其所規定的義務,僅限於捍衛國家、負擔租稅、服從法律、尊重財 產等數項而已,至於人民所處的地位,乃由義務本位轉變為權利本位。

迨十 九世紀以後,因個人主義發達的結果,發生社會不安的現象,由是法律觀念 ,為之一變,由個人權利本位轉便為社會義務本位。

一九一九年德國「魏瑪憲法」擴大人民義務的範圍,如效忠國家、擁護政府 、遵守法律、服兵役、服公務工役、納稅、接受義務教育,及擔任名譽職務 等義務,均詳細規定於憲法上,當時的捷克、波蘭、南斯拉夫等國憲法亦因 襲之,故可謂人民義務的復盛時代。

二十世紀以來,人類生活觀念改變,社會主義發達,人民的義務範圍更為擴 大,以往所謂人民的自由權利,今日已被視之為義務,如從前的財產權之神 聖不可侵犯權及受教育權等現在已變為義務,尤以人民的納稅,更變為人民 的首要義務,幾為各國憲法的通則。

抑有甚者,人民有納稅的義務,不僅本 國人民對於本國有此義務,即外國人民對於所在國亦有依法納稅的義務,非 依條約、治外法權、國際慣例或法律,亦不得減輕或免除。

五、人民的義務 近代憲法一方面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另一方面則規定人民對於國家應盡之 義務。

人民如未履行其義務,國家得強制其履行或予以制裁,惟國家之課人 民以義務,必須有法律之規定為前提,否則人民可以拒絕履行。

納稅之義務: 政府為維持其龐大組織,推行公共建設,保護國家安全,維持社會安寧 秩序,除了藉公營事業或獨佔企業賺取利潤外,就須利用課稅,以維持 經費之支出,因此各國憲法無不規定人民納稅之義務。

我國憲法第十九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納稅既為人民之義務,人民如 不履行,國家當可處以罰鍰,或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服兵役之義務: 國家為維持主權之完整、對外獨立,必須保持相當之武裝兵力,以抵禦 外侮,人民既為國家之組成分子,自有加入軍隊,負起捍衛國家之責, 此兵役至制度之所由生。

兵役制度可分為「募兵制」、「民兵制」、「 徵兵制」三種,有些是正規軍與民兵併行的制度。

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 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自屬採行義務徵兵制。

現行兵役 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國民如不履 行兵役義務,或有妨害兵役之情事,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論處。

(三)受國民教育之義務: 及人民到一定年齡,不分貧富,均需受國民教育。

蓋國民全體之教育 程度,智能道德之高低,關係國家興亡,民族盛衰,與建國的成敗至 鉅,因此近代各國無不實施義務教育制度。

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至於義務教育年限,依憲法 第一六0條雖規定為六歲至十二歲之六年,惟自民國五十七年鑒於科學 之日益發展,將國民教育年限由六年延至九年(國民小學六年,國民 中學三年),凡屬學齡兒童,一律強迫入學,其家長或監護人,均有 履行其子女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責,否則,政府當可依法處罰之,故 亦稱強迫入學。

人民不履行義務時,在法律上會產生下列三種效果: 1.行政上之強制執行:及當人民不履行其法定義務之時,國強制力迫 使其履行義務的行政作用,謂之行政上強制執行,如:學齡兒童之強 迫入學。

2.行政上之處罰:及行政機關或法院,基於國家之一般統治權,對於 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者,所科的制裁,藉以維持行政秩序,而達到行 政上目的之處罰,如違反財政納稅所科處的財政罰款,即不遵憲令其 子女入學所科處的罰鍰等。

3.刑事上之處罰:當人民不履行其法定義務,構成犯罪行為時,國家 則依法處以刑事上懲罰,如對逃避兵役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科以應得的罪行。

摘自-國立編譯館主編「國民小學第十二冊社會教師手冊」,頁四九至五三。

一、教學目標 三、學習活動單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