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 外人:: 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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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9Sun201316:10
所謂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如果一個人挖出了另一個人的眼睛,前者的眼睛也應該被挖出來。
」(爽!)
「如果一個人挖出了奴隸的眼睛,則須賠償奴隸價值的一半。
」(咦?)
「如果一個人挖出了公務員的眼睛,則須賠償半公斤的銀。
」(囧...)
以上節錄自「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漢摩拉比法典。
如果我們稍微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