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 外人:: 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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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 跳到主文 寫什麼都不奇怪 部落格全站分類:不設分類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May19Sun201316:10 所謂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如果一個人挖出了另一個人的眼睛,前者的眼睛也應該被挖出來。

」(爽!) 「如果一個人挖出了奴隸的眼睛,則須賠償奴隸價值的一半。

」(咦?) 「如果一個人挖出了公務員的眼睛,則須賠償半公斤的銀。

」(囧...)   以上節錄自「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漢摩拉比法典。

  如果我們稍微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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