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少數總統如何任命行政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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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修憲後,憲法賦予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須經立. 法院同意之權力。

此種修改是否表示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之自主性因. 而提高?任命閣揆不需要考慮立法院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專題研究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專題研究 少數總統如何任命行政院院長 撰成日期:92年12月 更新日期:92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寶珠 編號:D00014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修憲後,憲法賦予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須經立 法院同意之權力。

此種修改是否表示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之自主性因 而提高?任命閣揆不需要考慮立法院之政黨結構?查總統於任命行政 院院長時應考慮之因素,憲法並未明定,惟依據憲法相關規定,行政 院應對立法院負責,所有行政院的預算案、法律案與重大政策,都需 經立法院同意,並接受立法院的監督。

因此,總統能否完全不考慮立 法院之政黨結構,而僅憑藉一己之私任命行政院院長?值得深思。

本文蒐集國外重要民主國家之總統任命權,以及國內學界對此議題的 看法,進而比較分析,並提出建議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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