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伴侶或事實上夫妻—兼論釋字第647號孫道存案– 臺灣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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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至內文 跳至索引列 法律對於結婚所規定的要件在2007年民法親屬編修法之後,將過去的「儀式婚」(也就是公開儀式加上兩位以上證人)修正為「登記婚」,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的事實認定固然更加明確、容易證明,但與此同時,未婚而同居的伴侶關係也日益普遍。

無法律上婚姻關係,惟雙方共同經營生活的伴侶,往往被視為穩定的親密關係。

同居伴侶間的各種法律關係該不該承認、紛爭如何解決,更成為法學界的爭議問題。

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例,處理適用範圍的第3條中,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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