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法官們加油~從監察院調查報告談起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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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法官協會與司改會聯手推動「法官法」草案同時,最近監察院公布「第一、二審刑事案件辦案品質之調查」的調查報告,檢閱之後,覺得有幾個現象,值得提出討論: dashboard首頁book雜誌description典藏資料photo文宣品account_balance公文書announcement聲明稿assignment陳情相關資料group會務email信函help_outline請法官們加油~從監察院調查報告談起詹順貴今年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下稱法官協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積極整合彼此對「法官法」的不同意見,異中求同,冀望能在立法院下個會期,推動三讀立法,司法院對此法案,也高度重視,積極推動,預期年底前三讀立法通過機會極高。

屆時,對於法官的任用方式,將有劃時代的不同。

司改會推動此法最大目的,無非希望藉由遴選法官方式,提昇整體裁判品質,造福人民。

就在法官協會與司改會聯手推動「法官法」草案同時,最近監察院公布「第一、二審刑事案件辦案品質之調查」的調查報告,檢閱之後,覺得有幾個現象,值得提出討論:一、積案過多及遲延結案情形,仍然嚴重:1.這已是老生常談的問題,在裁判品質與結案速度難以兼顧的情形下,筆者不忍苛求法官,要求兩全其美。

但少數法官,其裁判既無品質,復因積案嚴重而損及人民權益(遲來的正義,已不是正義,更何況遲來的還未必是正義。

),即屬不該。

2.另外令人納悶的是,最近三年,司法院積極增加司法官員額,但對積案量,卻未見有多少改善,問題究竟出在那裡?是現有制度(包含法官地位、待遇、工作量等…)留不住人,以致於晉用的法官人數,永遠趕不上流失的人數?抑或法官人數增加的速度,趕不上案件量增加的速度?如是後者,其內在原因,究竟是人民對伸張權利的法意識增強,或是其他紓解訟源之機制效能不彰?凡此種種,均值司法院深入探究。

二、有罪判決,其處刑竟逾越法定刑,究竟是單純疏失?抑或有法官本人情感(好惡)因素存在?應予深入瞭解。

1.筆者檢視前開調查報告,在調查事實第一大項,所列各級法官自八十六年迄今因辦案缺失經議處的名單及其案由摘要,赫然發現竟然有三件有罪判決(一件妨害家庭案件、二件賭博案件),其量刑逾越法定刑;另外一件,則是數罪併罰案件,其所定應執行刑,不足法定刑。

法律小辭典:應執行刑法官宣判了法定刑後,自然需要加以執行,此時往往會碰到數個罪而有數個法定刑時該如何執行的問題,例如同時存在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罰金刑的情形。

這時,為了達到刑罰的目的,同時也不致浪費國家資源,例如有二個死刑時,只要執行其中一個就可以,不必非要人死後再執行一次不可,立法者便就數個法定刑應該如何定出一個執行刑加以規定,這就是「應執行刑」了。

2.「司法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這是一句大家已都耳孰能詳的話,而法官正是這一道最後防線的捍衛者。

關於事實的認定與證據的取捨,固屬法官獨立審判的權限,但法律的適用,總要有法可循,有例可援。

法官審案,通常困難在於有罪或無罪的認定,一旦認定有罪,除非有特殊情形(如免刑或緩刑),否則當然應即依所認定罪名,在法定最高與最低刑度內依法量刑,為何會有逾越法定刑(不管是高於法定刑或低於法定刑)的情形出現,實令人費解?究竟是漏引累犯、連續犯等加重刑度或因其情顯可憫恕而為酌減的法條?或因法官個人情感好惡因素所致?司法院實有詳予探究之必要。

3.但不管原因如何,發生這種嚴重斲傷司法威信的判決,絕不可取,足使這幾年司法改革的成果,毀於一旦,不可不慎。

法律小辭典:法定刑為了讓法官量刑時可以針對個案有個衡量範圍,同時也可以避免法官恣意,立法者便直接在法律上規定每種犯罪處罰的種類與刑度,例如犯殺人罪者,法官可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種處罰;在這裡,有期徒刑部分的刑度,除非法律另外有加減的規定,最低要在十年以上,最高亦不得超過十五年,否則就有逾越法律規定之違法。

三、有罪判決案件違法緩刑的疏失,比比皆是,令人匪夷所思!1.前開調查報告,被直接列名議處的八十餘名法官,高達二十三名法官,議處的案由是違法緩刑,其比例之高,令人匪夷所思,因此也最吸引筆者的注意。

2.按有罪判決可以宣告緩刑的要件,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得非常明確清楚,並無模糊不清,有待法律解釋的地方。

因此一旦法官針對某一案件,決定諭知有罪判決,就「是否給予」緩刑(例如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雖然法官有斟酌的餘地,但對於該案被告,「是否符合」宣告緩刑的要件,法條明白規定,法官既無裁量餘地,理應不致出現違誤才是,惟實際上卻發生如此高比例的違法緩刑案件,究竟僅是出於個別法官的疏失?或有其他令人費解的原因?同樣值得司法院深入分析。

若是前者,法官的學養更令人擔心!3.司改會曾從事少數幾件死刑案件的救援工作,因案件頗受矚目,有部分法官曾違背「法官不語」原則,公然發出不平之鳴,指責司改會只知維護被告人權,卻漠視被害人或其家屬權益。

然而前開調查報告所載彼彼皆是的違法緩刑案件,縱日後遭非常上訴糾正,被告亦無庸再接受刑罰的處罰,這又何嚐不是一種漠視被害人或其家屬權益的錯誤判決呢?更何況,司改會從事死刑案救援工作,事先均針對申訴案件詳加過慮,只篩選出少數幾件疑點較多、證據較弱的死刑案件,提供救援,目的是希望針對少數「可能是誤判」的死刑案件,開啟一重新公平合法審判的機會而已。

反觀這類為數眾多的違法緩刑案件,不啻更間接印證了刑事案件錯判的可能性,處處存在、時時發生。

4.附帶一提,若某一刑事被告,其案件情節顯可憫恕,縱其本身條件不符宣告緩刑的要件,法官仍可以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甚至直接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免除其刑,其法律效果不僅更直接有效,而且不會出現違法判決的問題。

法律小辭典:緩刑對於初次犯罪的人,而且所犯的罪也不嚴重時,立法者期待並鼓勵像這樣的人一旦受到警惕就能改過自新,同時也避免他們因為遭到國家短期監禁以致淪為社會邊緣人,再次成為犯罪者,因此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被告不必去執行刑期,只要經過緩刑的期間後,並且緩刑沒有因為被告再度犯罪而被撤銷的話,就可以使得法官之前所宣告的刑失去效力,等於被告從來沒有犯過罪一樣,這樣的制度就是「緩刑」。

筆者提出以上問題,惕勵法官的目的大於指責,對於一個操控他人生命、自由、財產等生殺大權的法官而言,已較少聽聞的貪瀆固不可取,草率、疏失一樣不足為訓。

未來「法官法」通過後,若能建立遴選及淘汰制度,一再草率法案的法官,恐怕即難免步上淘汰的命運,能不警惕嗎?(作者為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執業律師)司改雜誌第39期編輯室報告法官法的迷思從事真正有效改革化解政黨糾葛死刑問題與司法程序我們需要怎樣的法官法?法官法版本異同比較(一)法官法版本異同比較(二)請法官們加油~從監察院調查報告談起法入家門,暴力恐懼依舊?尋找公正、客觀、認真的第三人台灣需要什麼樣的法醫制度?歐洲人權公約之監督機構~國際人權最強而有力的監督者從「蘇案」鑑定報告出爐,談社會上出現的兩種迷思法醫及鑑識制度建立的迫切性美國社區法治教育之現況與課程談法治教育的紮根之路方向正確才能解決~最高法院積案如山藏鏡人的悲哀一個公民老師的教學日記除了損害賠償外,我可以要得更多?!─淺談「懲罰性賠償金」震撼教育:第三屆法曹新鮮人營隊媒體營隊:寫在司改媒體營之後媒體營隊:專業人操守的重要奇蹟背後~R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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