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條-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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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無論何人,除生為合眾國公民或在憲法採用時已是合眾國公民者外,不得當選為總統;凡年齡不滿35歲、在合眾國境內居住不滿14年者,也不得當選為總統。

所以,任何人 ... 美國憲法第二條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ArticleTwoof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本條目屬於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系列 序言和正文 序言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修正案 權利法案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Ⅷ Ⅸ Ⅹ XI XII XIII XIV XV XVI XVII XVIII XIX XX XXI XXII XXIII XXIV XXV XXVI XXVII 未批准的修正案 國會席位分配(英語:CongressionalApportionmentAmendment) 貴族頭銜 科溫(英語:CorwinAmendment) 童工(英語:ChildLaborAmendment) 平等權利 哥倫比亞特區投票權(英語:DistrictofColumbiaVotingRightsAmendment) 歷史 起草與批准時間線(英語:Timelineofdraftingandratificationof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制憲會議 憲法簽署人 聯邦主義(英語:FederalismintheUnitedStates) 共和主義(英語:RepublicanismintheUnitedStates) 全文 序言及第Ⅰ-Ⅶ條 第Ⅰ-Ⅹ修正案 第XI-XXVII修正案 未批准的修正案 美國主題 法律主題 政治主題閱論編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條建立了以美國總統為代表的美國聯邦政府的行政機關,不過嚴格上說,這一條只是賦予美國總統行政權並規定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方式,以及總統提名官員的程序性規定,並沒有直接建立其下屬的任何一個部門。

目次 1第一款:總統和副總統 1.1第1節:行政權 1.2第2節:選舉人的選派方法 1.3第3節:選舉程序 1.4第4節:選舉日期 1.5第5節:參選資格 1.6第6節:職位空缺或無法行指職責時的補救程序 1.7第7節:報酬 1.8第8節:正式上任前的宣誓或代誓誓詞 2第二款:總統職權 2.1第1節:軍隊司令;內閣首腦;緩刑和赦免權 2.2第2節:諮詢和同意條款 2.2.1條約 2.2.2任命 2.3第3節:參議院休會期間的臨時任命 3第三款:總統職責 3.1第1節:國情咨文 3.2第2節:向國會提出建議 3.3第3節:在特別情況下召集國會開會或要求休會 3.4第4節:接見外國使節 3.5第5節:切實執行法律 3.6第6節:委任官員 4第四款:彈劾 5參考資料 6外部連結 第一款:總統和副總統[編輯] 第1節:行政權[編輯] TheExecutivePowershallbevestedinaPresident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HeshallholdhisOfficeduringtheTermoffourYears,and,togetherwiththeVicePresident,chosenforthesameTerm,beelected,asfollows[1] 譯文:「行政權屬於美利堅合眾國總統。

總統任期四年,副總統的任期相同。

總統和副總統按以下方法選舉:[2][3]」 第一節屬於授權部分,與憲法的第一條(國會的立法權)和第三條(法院的司法權)的同一節作用一樣。

但是以總統為代表的行政部門所擁有的行政權(即執法權)僅限於執行擁有立法權的國會所通過的法律,因為國會有權「制定為行使上述各項權力和由本憲法授予合眾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一切其他權力所必要和適當的所有法律。

」 總統是美國聯邦政府行政部門的首腦,總統和副總統每4年選舉一次。

(美國憲法) 第2節:選舉人的選派方法[編輯] EachStateshallappoint,insuchMannerastheLegislaturethereofmaydirect,aNumberofElectors,equaltothewholeNumberofSenatorsandRepresentativestowhichtheStatemaybeentitledintheCongress:butnoSenatororRepresentative,orPersonholdinganOfficeofTrustorProfitundertheUnitedStates,shallbeappointedanElector. 譯文:「每個州依照該州議會所定方式選派選舉人若干人,其數目同該州在國會應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總人數相等。

但參議員或眾議員,或在合眾國屬下擔任有責任或有薪金職務的人,不得被選派為選舉人。

[2][3]」 依據憲法,總統和副總統由選舉人團(ElectoralCollege)選舉產生,而選舉人團的成員則稱為選舉人(elector)。

當前美國選舉人團由538名選舉人組成。

各州的選舉人數量等於該州在國會兩院中議席的總數。

根據第二十三修正案,哥倫比亞特區也有權產生選舉人,但不得超過選舉人數目最少的州(也即三名選舉人)。

巧合的是,自該修正案於1961年通過之後,哥倫比亞特區從未達到可能產生四名選舉人的選民人口。

選舉人由各州立法機構決定其產生方式。

憲法將選舉人的具體產生方式交由各州立法機構分別決定,而非由聯邦憲法統一規定。

多數州採取了「贏者通吃」制度,即在本州普選中獲勝的候選人將獲得該州所有選舉人票。

僅有兩個州例外,即緬因州與內布拉斯加州,此兩州允許每個國會眾議員選區分別選出一名選舉人。

在此種通過選舉人而進行的間接選舉中,選民實際選舉的是代表各黨的選舉人。

多數州的選票上並不列出選舉人的名單,而是標明正副總統候選人的名字。

各州選舉人常由候選人對應黨派選出,而通常某黨所派出的選舉人也會將選舉人票投給本黨派候選人。

然而也曾經有過少量選舉人拒絕將選票投給本黨候選人,這樣的選舉人被稱作「失信選舉人」。

許多州通過立法規定選舉人必須將選舉人票投給本黨候選人,這些州法在Chiafalov.Washington案中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

憲法雖然將選舉人的產生方式交由各州決定,但卻規定聯邦議員或聯邦官員不得成為選舉人,以確保三權分立。

在實際操作中,兩黨常常選出州一級官員作為選舉人,此舉並不違憲。

第3節:選舉程序[編輯] TheElectorsshallmeetintheirrespectiveStates,andvotebyBallotfortwoPersons,ofwhomoneatleastshallnotbeanInhabitantofthesameStatewiththemselves.AndtheyshallmakeaListofallthePersonsvotedfor,andoftheNumberofVotesforeach;whichListtheyshallsignandcertify,andtransmitsealedtotheSeatoftheGovernmentoftheUnitedStates,directedtothePresidentoftheSenate.ThePresidentoftheSenateshall,inthePresenceoftheSenateandHouseofRepresentatives,openalltheCertificates,andtheVotesshallthenbecounted.ThePersonhavingthegreatestNumberofVotesshallbethePresident,ifsuchNumberbeaMajorityofthewholeNumberofElectorsappointed;andiftherebemorethanonewhohavesuchMajority,andhaveanequalNumberofVotes,thentheHouseofRepresentativesshallimmediatelychuse[sic]byBallotoneofthemforPresident;andifnoPersonhaveaMajority,thenfromthefivehighestontheListthesaidHouseshallinlikeMannerchuse[sic]thePresident.Butinchusing[sic]thePresident,theVotesshallbetakenbyStates,theRepresentationfromeachStatehavingoneVote;AquorumforthisPurposeshallconsistofaMemberorMembersfromtwothirdsoftheStates,andaMajorityofalltheStatesshallbenecessarytoaChoice.IneveryCase,aftertheChoiceofthePresident,thePersonhavingthegreatestNumberofVotesoftheElectorsshallbetheVicePresident.ButifthereshouldremaintwoormorewhohaveequalVotes,theSenateshallchuse[sic]fromthembyBallottheVicePresident. 譯文:選舉人在各自州內集會,投票選舉兩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選舉人本州的居民。

選舉人須開列名單,寫明所有被選人和每人所得票數;在該名單上簽名作證,將封印後的名單送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參議院議長收。

參議院議長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全體議員面前開拆所有證明書,然後計算票數。

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數達到所選派選舉人總數之多數,即為總統。

如獲得此多數票者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眾議院應立即投票選舉其中一人為總統。

如無人獲得多數票,該院應以同樣方式從名單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選舉一人為總統。

但選舉總統時,以州為單位計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決權;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眾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選出總統需要所有出席州的過半數票。

在每種情況下,總統選出後,獲得選舉人票最多者,即為副總統。

但如果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得票相等,參議院應投票選舉其中一人為副總統[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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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政治中,兩黨通過各種方式產生各州選舉人名單以及聯邦正副總統候選人,而後各州選民通過大選來選出本州選舉人。

在絕大多數州,贏得普選票的黨就贏得了本州所有的選舉人票。

選舉人選出後,將在各州集會並投票選出正副總統。

根據憲法的最初版本,每位選舉人投出兩票選舉總統,並且保證至少一票須投給非本州居民,此規定意在避免正副總統皆來自於同州。

得票最高者成為總統,次高者則為副總統。

若出現多人均獲得多數票且票數相等的情況,則由眾議院選出總統;若無人獲得多數票,也由眾議院在票數最多的五人中選出一人成為總統。

當眾議院選舉總統時(稱為"contingentelection"),每州擁有一票,獲得過半數票者成為總統。

若得票次高者出現平局,則由參議院選舉產生副總統。

在1800年總統選舉中,選舉人票數出現了平局,而眾議院選舉總統時陷入了僵局,經過整整36輪投票後才最終選出傑斐遜成為總統。

顯然,立憲先賢在最初的憲法文本中力圖使正副總統的產生獨立於國會之外,因此才規定了選舉人團制度並且明文規定聯邦議員不得成為選舉人。

此選舉方式截然不同於議會制國家政府首腦的產生方式,即由議會選舉產生總理或首相。

然而與此同時,憲法又規定選舉人在各自州集會選舉正副總統,而非全國選舉人在同一地點集會進行選舉。

在18世紀的技術條件下,分別集會的必然後果就是在選舉票數相等時各州選舉人無法及時打破僵局,於是不得不需要國會的介入。

當然,若憲法規定全國選舉人在首都(或其他某地)集會進行選舉將可以解決此問題而避免國會的插手,然而立憲先賢基於兩個重要原因而沒有採納這一方案。

首先,對於偏遠州的選舉人來說,僅僅為了投票而費時費力地去到首都似乎是並不必要的負擔——要記住選舉人被禁止擔任任何聯邦職務,因此也就沒有任何必要專門去首都一趟。

其次,也更重要的是,許多立憲先賢擔心在同一地點集會的選舉人可能會受到少數人的威脅恐嚇。

歷史上,此類對選舉的恐嚇在中世紀以來的歐洲經常出現,特別是由紅衣主教選舉教皇時。

鑑於1800年選舉的僵局,1804年通過的第十二修正案對正副總統的選舉方式進行了若干重要的修訂。

每個選舉人不再對總統投下兩票,而改為總統一票,副總統一票。

當沒有總統候選人取得多數票時,由眾議院從得票最高的三人(修正案之前為五人)中選出總統。

當沒有副總統候選人取得多數票時,由參議院從得票最高的兩人中選出副總統(憲法原文僅規定當出現平局時由參議院進行選舉)。

同時,修正案也明確規定副總統候選人的參選資格與總統候選人相同。

第4節:選舉日期[編輯] TheCongressmaydeterminetheTimeofchusing[sic]theElectors,andtheDayonwhichtheyshallgivetheirVotes;whichDayshallbethesamethroughouttheUnitedStates. 譯文:國會得確定選出選舉人的時間和選舉人投票日期,該日期在全合眾國應為同一天[2][3]。

國會得以設立一個選舉日,目前,該日期是每一任總統任期最後一年11月1日後的第一個星期二。

而選舉人則是在同年12月第2個星期三之後的星期一進行投票,然後這些選票將交給身兼參議院議長的副總統,並在國會兩院的聯席會議上進行清點並宣布獲勝者。

第5節:參選資格[編輯] NoPersonexceptanaturalbornCitizen,oraCitizenoftheUnitedStates,atthetimeoftheAdoptionofthisConstitution,shallbeeligibletotheOfficeofPresident;neithershallanypersonbeeligibletothatOfficewhoshallnothaveattainedtotheAgeofthirtyfiveYears,andbeenfourteenYearsaResidentwithintheUnitedStates. 譯文:無論何人,除生為合眾國公民或在憲法採用時已是合眾國公民者外,不得當選為總統;凡年齡不滿35歲、在合眾國境內居住不滿14年者,也不得當選為總統[2][3]。

所以,任何人正式宣誓就職總統時必須要: 年滿35歲; 出生時即為美國公民; 在合眾國境內居住已滿14年。

之後通過的有兩條修正案對總統及副總統的就職資格進行了進一步修正: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二條修正案規定副總統的人選也必須達到總統人選的所有要求;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案規定總統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6節:職位空缺或無法行指職責時的補救程序[編輯] InCaseoftheRemovalofthePresidentfromOffice,orofhisDeath,Resignation,orInabilitytodischargethePowersandDutiesofthesaidOffice,theSameshalldevolveontheVicePresident,andtheCongressmaybyLawprovidefortheCaseofRemoval,Death,ResignationorInability,bothofthePresidentandVicePresident,declaringwhatOfficershallthenactasPresident,andsuchOfficershallactaccordingly,untiltheDisabilityberemoved,oraPresidentshallbeelected. 譯文:如遇總統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行總統權力和責任的能力時,總統職務應移交副總統。

國會得以法律規定在總統和副總統兩人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任職能力時,宣布應代理總統的官員。

該官員應代理總統直到總統恢復任職能力或新總統選出為止[2][3]。

第7節:報酬[編輯] ThePresidentshall,atstatedTimes,receiveforhisServices,aCompensation,whichshallneitherbeincreasednordiminishedduringthePeriodforwhichheshallhavebeenelected,andheshallnotreceivewithinthatPeriodanyotherEmolumentfromtheUnitedStates,oranyofthem. 譯文:總統在規定的時間,應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其當選擔任總統任期內不得增加或減少。

總統在任期間不得接受合眾國或任何的州的任何其他俸祿[2][3]。

目前美國總統的報酬為每年40萬美元,憲法這一節主要是規定在任何一位總統任內,其所得到報酬的數目不得發生變更,並且總統也不得接受來自任何其他州或聯邦的報酬。

第8節:正式上任前的宣誓或代誓誓詞[編輯] BeforeheenterontheExecutionofhisOffice,heshalltakethefollowingOathorAffirmation:—"Idosolemnlyswear(oraffirm)thatIwillfaithfullyexecutetheOfficeofPresidentoftheUnitedStates,andwilltothebestofmyAbility,preserve,protectanddefend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 譯文:總統在開始執行職務前,應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我莊嚴宣誓(或宣言)我一定忠實執行合眾國總統職務,竭盡全力維護、保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2][3]。

根據國會聯席委員會的說法,喬治·華盛頓在首次總統就職典禮宣誓時增加了「上帝助我」(英語:SohelpmeGod)4個字[5],但這一說法一直存在爭議。

對此沒有其實任何同期的證據,也沒有任何參與過其典禮的目擊者——包括那些轉述過他誓詞的人——提及過這4個字。

同時,新當選總統的名字一般都會加在「我」(英語:“I”)字的後面,比如說「我,喬治·華盛頓莊嚴宣誓……」 此外副總統上任前同樣有宣誓儀式,不過這並非憲法而是之後國會法案中的規定。

目前,副總統的宣誓誓詞與所有國會議員的誓詞一樣: Idosolemnlyswear(oraffirm)thatIwillsupportanddefend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againstallenemies,foreignanddomestic;thatIwillbeartruefaithandallegiancetothesame;thatItakethisobligationfreely,withoutanymentalreservationorpurposeofevasion;andthatIwillwellandfaithfullydischargethedutiesoftheofficeonwhichIamabouttoenter.SohelpmeGod.[6] 第二款:總統職權[編輯] 第1節:軍隊司令;內閣首腦;緩刑和赦免權[編輯] ThePresidentshallbeCommanderinChiefoftheArmyandNavyoftheUnitedStates,andoftheMilitiaoftheseveralStates,whencalledintotheactualServiceoftheUnitedStates;hemayrequiretheOpinion,inwriting,oftheprincipalOfficerineachoftheexecutiveDepartments,uponanySubjectrelatingtotheDutiesoftheirrespectiveOffices,andheshallhavePowertograntReprievesandPardonsforOffensesagainsttheUnitedStates,exceptinCasesofImpeachment. 譯文:總統是合眾國陸軍、海軍和徵調為合眾國服役的各州民兵的總司令。

他得要求每個行政部門長官就他們各自職責有關的任何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他有權對危害合眾國的犯罪行為發布緩刑令和赦免令,但彈劾案除外[2][3]。

總統是所有軍隊的總司令,不過,憲法第一條中規定只有國會擁有宣戰權(英語:WarPowersClause)。

總統在擁有國會授權的情況下可以對軍隊進行部署調動,但沒有權力直接宣戰。

根據歷史學家托馬斯·伍茲所說,「自韓戰開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中總統身為軍隊統帥的表述常被理解為其有權在外交事務中採取必要的手段,或至少是可以在實際運作中未經國會同意就派出軍隊參戰[7]。

」但從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每一次重大的軍事行動從技術上來說都是一次「軍事行動」或聯合國的治安行動(英語:policeaction),這些在國會看來都可以被視為是正當合法的,因為它們要麼有著各種各樣的聯合國決議案的支持,要麼則有著像東京灣決議案(英語:GulfofTonkinResolution)或是伊拉克決議案(英語:IraqResolution)的授權。

第2節:諮詢和同意條款[編輯] HeshallhavePower,byandwiththeAdviceandConsentoftheSenate,tomakeTreaties,providedtwothirdsoftheSenatorspresentconcur;andheshallnominate,andbyandwiththeAdviceandConsentoftheSenate,shallappointAmbassadors,otherpublicMinistersandConsuls,JudgesofthesupremeCourt,andallotherOfficersoftheUnitedStates,whoseAppointmentsarenothereinotherwiseprovidedfor,andwhichshallbeestablishedbyLaw:buttheCongressmaybyLawvesttheAppointmentofsuchinferiorOfficers,astheythinkproper,inthePresidentalone,intheCourtsofLaw,orintheHeadsofDepartments. 譯文:總統經諮詢參議院和取得其同意有權締結條約,但須經出席參議員三分之二的批准。

他提名,並經諮詢參議院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領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續未由本憲法另行規定而應由法律規定的合眾國所有其他官員。

但國會認為適當時,得以法律將這類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長[2][3]。

條約[編輯] 主條目:條約條款 任命[編輯] 主條目:任命條款 第3節:參議院休會期間的臨時任命[編輯] 主條目:休會任命 ThePresidentshallhavePowertofillupallVacanciesthatmayhappenduringtheRecessoftheSenate,bygrantingCommissionswhichshallexpireattheEndoftheirnextSession. 譯文:總統有權委任人員填補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可能出現的官員缺額,此項委任在參議院下期會議結束時滿期。

第三款:總統職責[編輯] HeshallfromtimetotimegivetotheCongressInformationoftheStateoftheUnion,andrecommendtotheirConsiderationsuchMeasuresasheshalljudgenecessaryandexpedient;hemay,onextraordinaryOccasions,convenebothHouses,oreitherofthem,andinCaseofDisagreementbetweenthem,withRespecttotheTimeofAdjournment,hemayadjournthemtosuchTimeasheshallthinkproper;heshallreceiveAmbassadorsandotherpublicMinisters;heshalltakeCarethattheLawsbefaithfullyexecuted,andshallCommissionalltheOfficersoftheUnitedStates. 譯文:總統應不時向國會報告聯邦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妥善的措施供國會審議。

在非常情況下,他得召集兩院或任何一院開會。

如遇兩院對休會時間有意見分歧時,他可使兩院休會到他認為適當的時間。

他應接見大使和公使。

他應負責使法律切實執行,並委任合眾國的所有官員[2][3]。

第1節:國情咨文[編輯] 第2節:向國會提出建議[編輯] 第3節:在特別情況下召集國會開會或要求休會[編輯] 在特別情況下,總統可以召集國會中的任何一個或兩個開會。

如果兩院對休會時間不能達成一致,則總統可以令兩院休會至他認為合適的時候為止。

這一權力的最後一次行使是在1948年,哈利·S·杜魯門召集國會召開特別會議。

這也是美國歷史上第27次由總統召開這種會議[8]。

第4節:接見外國使節[編輯] 總統「應接見大使和公使」,憲法的這一條款被解讀為總統在所有外交事務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9]。

第5節:切實執行法律[編輯] 總統必須「負責使法律切實執行」[10],憲法中的這一條款規定總統有執行和維護法律的義務因此被稱為維護條款[11],也稱忠實執行條款[12]。

這一條款旨在確保即使並不同意,總統也會忠實地執行法律[11][13]。

憑藉其行政權,總統可以執法並管控其他執法者。

但在維護條款制約下,總統必須用自己的行政權力來「負責使法律切實執行」[12]。

據北卡羅萊納州聯邦憲法批准大會的記載,威廉·麥克萊恩(英語:WilliamMaclaine)在會上表示忠實執行條款是「(憲法中)最好的條款之一」(英語:“oneofthe[Constitution's]bestprovisions”[12])。

「如果總統負責使法律切實執行,這將比現在大陸上的任何一個政府都做得更好。

對此我可以大膽地說,我們和其他州的政府在忠實執行法律的很多方面都是毫無價值的[12]。

」首任總統喬治·華盛頓將這一條款理解為他在確保聯邦法律執行上有特別的責任。

他曾在對威士忌暴亂商討處理對策時表示:「我有責任看到法律得到執行:讓他們被無所顧忌地任人宰割將為(我的責任)所不容。

[12]」 第6節:委任官員[編輯] 第四款:彈劾[編輯] 主條目:美國彈劾 ThePresident,VicePresidentandallcivilOfficersoftheUnitedStates,shallberemovedfromOfficeonImpeachmentfor,andConvictionof,Treason,Bribery,orotherHighcrimesandMisdemeanors. 譯文:總統、副總統和合眾國的所有文職官員,因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輕罪而受彈劾並被定罪時,應予免職[2][3]。

聯邦憲法的這一條款規定,無論是總統、副總統、內閣部長或其他任何文職官員、法官等,都可以被國會彈劾並免職。

這其中,眾議院通過表達來決定是否要對官員進行彈劾,其職責相當於美國法庭審判中的大陪審團和檢查官(原告);而參議院則負責審理彈劾案,並投票表決罪名是否成立,其職責相當於美國法庭審判中的小陪審團。

任何官員一旦彈劾罪名被判成立則會被立即解除職務,參議院還可以在免職的同時禁止其將來再在聯邦政府中擔任任何職務[14]從程序上,彈劾只是決定一個人是否可以繼續擔任其職務,彈劾罪名成立後並不直接伴隨有其他的任何懲罰,但是其還需要面對民事或刑事法庭的審判[15]。

參考資料[編輯] ^TheU.S.ConstitutionWith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USGovernmentPrintingOffice ^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任東來;陳偉;白雪峰;CharlesJ.McClain;LaureneWuMcClain.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565–567.ISBN 7-80182-138-6.  ^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李道揆.美国政府和政治(下册).商務印書館.1999:775–799.  ^這一段所規定的選舉程序已經被1803年12月9日提出,1804年7月27日批准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二條修正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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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它本質上其實是一個政治團體,其行為的重點也是出於對公眾福祉的考慮。

」);STAFFOFH.COMM.ONTHEJUDICIARY,93DCONG.,CONSTITUTIONALGROUNDSFORPRESIDENTIALIMPEACHMENT24(Comm.Print1974)(「彈劾的目的並不是對個人進行懲罰,而主要是為了維持憲政程序的有效運作。

」)(引文省略),reprintedin3LEWISDESCHLER,DESCHLER'SPRECEDENTSOFTHEUNITEDSTATESHOUSEOFREPRESENTATIVES,H.R.DOC.NO.94‒661ch.14,app.at2269(1977). 外部連結[編輯] Kilman,JohnnyandGeorgeCostello(Eds).(2000).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AnalysisandInterpretation. CRSAnnotatedConstitution:Article2 Mount,Steve.(2003)."PresidentialPardons." 閱論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全文 序言 第Ⅰ條 第Ⅱ條 第Ⅲ條 第Ⅳ條 第Ⅴ條 第Ⅵ條 第Ⅶ條 修正案批准權利法案 第1修正案 第2修正案 第3修正案 第4修正案 第5修正案 第6修正案 第7修正案 第8修正案 第9修正案 第10修正案 1795年-1804年 第11修正案 第12修正案 重建修正案 第13修正案 第14修正案 第15修正案 20世紀 第16修正案 第17修正案 第18修正案 第19修正案 第20修正案 第21修正案 第22修正案 第23修正案 第24修正案 第25修正案 第26修正案 第27修正案 待定 國會席位分配修正案(英語:CongressionalApportionmentAmendment) 貴族頭銜修正案 科溫修正案(英語:CorwinAmendment) 童工修正案(英語:ChildLaborAmendment) 過期 平等權利修正案 哥倫比亞特區投票權修正案(英語:DistrictofColumbiaVotingRightsAmendment) 擬議(英語:Listofproposedamendmentsto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平衡預算修正案(英語:Balancedbudgetamendment) 布萊恩修正案(英語:BlaineAmendment) 布瑞克修正案(英語:BrickerAmendment) 競選財務改革修正案(英語:Campaignfinancereformamendment) 基督教修正案(英語:Christianamendment) 克里特登妥協(英語:CrittendenCompromise) 廢除選舉人團修正案(英語:ElectoralCollegeabolitionamendment) 執政平等機會修正案(英語:EqualOpportunitytoGovernAmendment) 聯邦婚姻修正案(英語:FederalMarriageAmendment) 禁止褻瀆國旗修正案 人類生命修正案(英語:HumanLifeAmendment) 盧德羅修正案(英語:LudlowAmendment) 親權修正案(英語:ParentalRightsAmendmentto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自由修正案(英語:Proposed"Liberty"Amendmentto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學校祈禱修正案(英語:SchoolPrayerAmendment) 單一主題修正案(英語:Singlesubjectamendment) 受害者權利修正案(英語:Victims'RightsAmendment) 形成 歷史 邦聯條例 弗農山會議 安納波利斯會議 費城會議 維吉尼亞方案 新澤西方案 康乃狄克妥協 五分之三妥協 細節委員會(英語:CommitteeofDetail) 憲法簽署人 獨立廳 辛氏墨台 《聯邦黨人文集》 《反聯邦黨人文集(英語:Anti-FederalistPapers)》 麻薩諸塞妥協 維吉尼亞批准會議(英語:VirginiaRatifyingConvention) 紐約通函(英語:NewYorkCircularLetter) 希爾斯伯勒會議(英語:HillsboroughConvention) 費耶特維爾會議(英語:FayettevilleConvention) 羅德島批准(英語:Ratificationof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byRhodeIsland) 起草與批准時間線(英語:Timelineofdraftingandratificationof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條款 任命(英語:AppointmentsClause) 撥款(英語:Appropriationsbill(UnitedStates)) 律師協助 案件或爭議(英語:CaseorControversyClause) 公民權(英語:CitizenshipClause) 商業(英語:CommerceClause) 盟約 強制程序 對質(英語:ConfrontationClause) 執法權(英語:Congressionalpowerofenforcement) 契約(英語:ContractClause) 版權(英語:CopyrightClause) 雙重追訴(英語:DoubleJeopardyClause) 正當法律程序(英語:DueProcessClause) 選舉 平等保護 政教分離(英語:EstablishmentClause) 免責 額外保釋(英語:ExcessiveBailClause) 追溯 引渡(英語:ExtraditionClause) 信仰自由(英語:FreeExerciseClause) 言論自由 逃亡奴隸(英語:FugitiveSlaveClause) 充分信任和尊重(英語:FullFaithandCreditClause) 公共福利(英語:TaxingandSpendingClause) 擔保(英語:GuaranteeClause) 彈劾(英語:ImpeachmentintheUnitedStates) 進出口(英語:Import-ExportClause) 無資格(英語:IneligibilityClause) 民兵 自然出生公民(英語:Natural-born-citizenclause(UnitedStates)) 必要與適當(英語:NecessaryandProperClause) 新州(英語:AdmissiontotheUnion) 不宗教檢驗(英語:NoReligiousTestClause) 宣誓或聲明(英語:OathofofficeofthepresidentoftheUnitedStates) 始創(英語:OriginationClause) 特赦 請願 郵政 呈送(英語:PresentmentClause) 總統繼任 特權與豁免(英語:PrivilegesandImmunitiesClause) 特權或豁免(英語:PrivilegesorImmunitiesClause) 休會任命(英語:Recessappointment) 諮詢與同意 自證其罪 演講與辯論(英語:SpeechorDebateClause) 快速審理 國情咨文 至高 擱置 注意 徵用 稅收與支出(英語:TaxingandSpendingClause) 領地 貴族頭銜 外國薪酬 締約權(英語:TreatyClause) 陪審團審判(英語:Jurytrial) 背書(英語:VestingClauses) 近鄰(英語:VicinageClause) 宣戰權(英語:WarPowersClause) 釋憲 權利平衡(英語:Balanceofpower(federalism)) 並行權力(英語:Concurrentpowers) 憲製法律(英語:UnitedStatesconstitutionallaw) 刑事訴訟(英語:UnitedStatesconstitutionalcriminalprocedure) 刑事量刑(英語:UnitedStatesconstitutionalsentencinglaw) 休眠商業條款(英語:DormantCommerceClause) 列舉權力(英語:Enumeratedpowers(UnitedStates)) 同等地位(英語:Equalfooting) 行政官員豁免權(英語:Executiveprivilege) 默示權力 合併原則 司法審查 禁止授權(英語:Nondelegationdoctrine) 充分權力(英語:Plenarypower) 優先權 保留權力(英語:Reservedpowers) 薩克斯比修復 政教分離(英語:SeparationofchurchandstateintheUnitedStates) 權力分立 對稱聯邦主義 徵稅權(英語:Taxprotesterconstitutionalarguments) 行政一體 相關 國家檔案館大樓 自由憲章圓廳(英語:ChartersofFreedom) 獨立廣場(英語:IndependenceMall(Philadelphia)) 憲法日(英語:ConstitutionDay(UnitedStates)) 憲法花園 國家憲法中心 《簽署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情景》 《更完美合眾國(英語:AMorePerfectUnion(film))》 美國海軍憲法號 世界影響(英語:UnitedStatesConstitutionandworldwideinfluence) 美國主題 ·法律主題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美国宪法第二条&oldid=65117850」 分類:美國憲法條文美國總統美國副總統隱藏分類:引文格式1錯誤:日期自2020年12月需要維基化的頁面含有英語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العربيةCatalàEnglishEspañolفارسیFrançaisРусскийSimpleEnglishTürkçe 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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