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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第六十五條定有明文;民事案件若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時,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 後,以下星期一上午以前為終止點;倘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合法之告訴期間末日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律問題 PDF 友善列印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座談日期: 民國86年00月00日 座談機關: 相關法條: 民法第122條(85.09.25) 要  旨: 按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定有明文;民事案 件若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時,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抗字 第二三○號判例),得扣除一日半後,以下星期一上午以前為終止點;倘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合法之告訴期間末日為週末時,是否亦與民事案件 處理情形相同,即告訴人於下週一上午始提出告訴,或其告訴狀於下週一 上午前始為地檢署收文者,仍為合法之告訴? 法律問題:按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定有明文;民事案 件若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時,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抗字 第二三○號判例),得扣除一日半後,以下星期一上午以前為終止點;倘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合法之告訴期間末日為週末時,是否亦與民事案件 處理情形相同,即告訴人於下週一上午始提出告訴,或其告訴狀於下週一 上午前始為地檢署收文者,仍為合法之告訴?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擬採乙說。

甲說:合法。

按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既規定,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是應依前揭判例意旨,因星期六下午各機關均休息不辦公,故應 亦扣除一日半後,以下星期一上午為告訴期間之終止點。

乙說:不合法。

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得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 並不以書狀為限,亦得以言詞為之,是犯罪被害人得隨時提出告訴 ,無受機關星期六下午休息不辦公之影響,是上揭判例意旨於刑事 案件告訴期間之末日計算應不適用。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法研究意見: 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甲說為當。

(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上字第四六九 號判例參照)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65、237條(86.12.19) 民法第122條(86.01.16)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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