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11-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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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第11 條.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第11條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

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先付討論。

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其處理程序,比照前二項之規定。

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應俟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依其提出之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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