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被告應賠償原告750萬,商譽部分是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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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侵害法人之名譽,為對其社會上評價之侵害。

又侵害法人之信用,為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是名譽權廣義言之,應包括信用權在內,故對法人商譽之侵害,倘足以毀損其名譽及 ... 跳转到页面版块辅助功能帮助同时按下alt+/即可打开菜单Facebook邮箱或手机号密码忘记帐户?新建帐户你暂时被禁止使用此功能你暂时被禁止使用此功能似乎你过度使用了此功能,因此暂时被阻止,不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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