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實施計畫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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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年跨國服務情形。

10.三角貿易情形。

11.商品銷售管道。

12.重點產業經營項目及其收入占全年營業收入比率。

(二)各業專屬調查甲表部分:除普查表項目外,並加查下列 ... 目前線上:530人,瀏覽人次:67173870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100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2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法令依據:本計畫依統計法第3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以及「10 0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以下簡稱本普查)方案」第14點規定,訂定 本實施計畫,以為普查各項作業實施之準據。

二、普查標準時期:以民國100年12月31日為普查標準日,凡屬靜態資料 均以該標準日情況為準;以民國1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普查標 準期,凡屬動態資料則以該標準期情況為準。

三、普查實施期間:普查對象判定及普查表訪問期間自民國101年4月15 日起至6月15日止;各業專屬調查表填報期間自民國101年5月1日 起至6月30日止;惟調查乙表得延至7月15日止。

貳、普查範圍與對象 四、普查區域範圍:包括臺灣地區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 之金門、連江兩縣。

五、普查行業範圍:依最新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包括下列行業: (一)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二)製造業。

(三)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四)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五)營造業。

(六)批發及零售業。

(七)運輸及倉儲業。

(八)住宿及餐飲業。

(九)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十)金融及保險業(不包括信託、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退休基金) 。

(十一)不動產業。

(十二)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不包括研究發展服務業)。

(十三)支援服務業。

(十四)強制性社會安全。

(十五)教育服務業(僅包括其他教育服務業中之短期補習班及教育輔 助服務業)。

(十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不包括醫療保健服務業中之無門 診醫療服務部分,社會工作服務業僅包括老人與身心障礙照顧 機構及兒童托育機構)。

(十七)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不包括創作業、圖書館及檔案保存 業)。

(十八)其他服務業(不包括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家事服務業)。

六、普查對象:凡經營前項所列各行業之企業及場所單位,不論為公營或 民營,公司組織或非公司組織,已登記或未登記,其設有固定處所者 ,均為本普查之對象;至於無固定處所之流動攤販零售業另案辦理調 查。

參、普查方法 七、普查方法: (一)採「派員面訪調查法」以地毯式進行訪查為主,網路填報為輔; 並與現行相關工商業統計調查合併辦理,以及結合相關公務登記 與統計調查資料輔助普查之進行。

(二)普查對象同時進行全面踏查判定及填報普查表;另按抽樣設計, 選取代表性企業,於訪問填表期間填報各業專屬調查表(分為甲 、乙2式)。

八、填報義務人:以企業或場所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為填報資料義務人 。

九、普查資料之保密:本普查所獲之個別資料,嚴予保密,資料管理及供 應原則依據統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肆、抽樣方法 十、抽樣母體: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工商及服務業母體資料檔、財政部財 稅資料中心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稅籍檔、各主管機關公務登記檔與相關 工商及服務業抽樣調查資料檔,以及企業公開資訊等,由行政院主計 總處利用電腦處理建置並常川更新。

十一、抽樣方法:採多變數分層原則,以「分業分層隨機抽樣法」抽取調 查樣本,參考母體表徵值變異情形,運用妥適之統計方法,以比例 配置各細類行業各層之樣本數。

十二、推計方法:各業專屬調查表項目,依據普查項目表徵值,採分層分 項推計母體總值;普查表之普查項目,則採分業分層比率推計。

詳 細之「抽樣設計」另訂之。

伍、普查項目與表式 十三、普查項目: (一)普查表部分: 1.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及填表人姓名等基本資料。

2.單位級別、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3.組織別、實際開業年月。

4.生產之產品或經營、服務之項目;製造業主要經營方式。

5.從業員工及薪資。

6.使用派遣勞工或經營勞動派遣業務情形。

7.全年支出、收入與年底資產運用情形。

8.各項經營特徵。

9.全年跨國服務情形。

10.三角貿易情形。

11.商品銷售管道。

12.重點產業經營項目及其收入占全年營業收入比率。

(二)各業專屬調查甲表部分:除普查表項目外,並加查下列項目: 1.從業員工及薪資。

(1)按職類分之僱用員工人數及其薪資。

(2)製造業委託廠外家庭包工工資。

2.收支簡要項目。

(1)營業收入(支出)。

(2)非營業收入(支出)。

3.資產運用情形。

(1)流動資產。

(2)固定資產。

(3)長期投資(分國內、國外)。

(4)無形資產淨額。

(5)其他資產。

(6)租用及借用固定資產。

(7)出租及出借固定資產。

4.使用、經營派遣勞工情形。

(1)全年費用支出。

(2)全年派遣服務收入。

5.營運數位化狀況。

(1)上網採購金額。

(2)上網銷售金額。

6.自有固定資產變動情形。

7.各項無形投資情形。

(1)研究發展(分費用性、資本性支出)。

(2)員工訓練(分費用性、資本性支出)。

(3)市場行銷(分費用性、資本性支出)。

(4)電腦軟體、資料庫購買(分費用性、資本性支出)。

8.專業技術交易金額。

(1)購入(分國內、國外)。

(2)銷售(分國內、國外)。

9.其他各業專用之營運項目(包括自有品牌經營、環保支出 、銷售產品來源及營建工程施工價值等)。

(三)各業專屬調查乙表部分:除調查甲表項目外,並加查下列項目 : 1.營業收支明細項目。

2.自有固定資產按資產項目之變動情形。

3.各項原材物料及燃料變動情形。

(1)進料及耗用量值。

(2)進料來源百分比。

4.其他各業專用之明細項目。

十四、普查表式:普查表式分為普查表與各業專屬調查表(分為甲、乙2 式)三類,普查表適用各行業,其餘按行業經營特性,分別設計製 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 治業適用)、營造業、商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適用) 、運輸及倉儲業、金融及保險業、服務事業(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不動產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支援服務業、強制性社會安 全、補習班及兒童托育機構、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藝術、 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適用)。

陸、普查名冊 十五、普查名冊:係應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工商及服務業母體檔編製, 其內容包括單位級別、行業別、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單 位名稱、實際營業地址、負責人姓名、電話及相關參考資料等。

資 料來源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工商及服務業母體資料檔。

(二)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稅籍檔資料及執行業務 所得檔。

(三)經濟部工廠校正資料檔。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投保事業單位資料檔。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及社會局之補習班及托兒所名 冊。

(六)分工調查範圍各有關主管機關提供之工商單位名冊。

十六、普查名冊之編製應用: (一)上項名冊資料經彙整後,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製成普查名冊, 於普查實施前發交各級普查組織及協辦分工調查機關應用。

(二)實地普查過程中,應增修普查對象,並於普查作業結束後,完 成名冊檔案修正作業,相關普查名冊應連同普查表件依規定時 程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柒、主辦機關 十七、主辦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為主辦機關,負責統籌策劃設計及督導 推動本普查之綜合業務。

捌、協辦機關及分工 十八、協辦機關:本普查對象中,以各有關主管機關辦理為適宜者,其調 查工作分由各有關主管機關負責督導辦理;其餘依行政區域,由地 方政府設立之臨時普查組織負責辦理。

十九、分工調查範圍:各有關主管機關協辦分工調查範圍如下: (一)國營事業單位及政府直接投資事業。

(二)加工出口區內工商單位。

(三)金融業(包括各類存款機構、金融控股業、票券金融業、證券 金融業、證券業及期貨業)。

(四)人身保險業、財產保險業及再保險業。

(五)會計師事務所。

(六)航空運輸業。

(七)各機場、自由貿易港區、臺鐵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臺北市 捷運站及地下街內之工商單位。

(八)國家公園管理處所轄直接及委外經營之工商單位。

(九)國防部所屬非軍火軍械生產及服務事業單位。

(十)高中(職)及以上學校附設之工商單位。

(十一)律師事務服務業。

(十二)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附設之工商單位。

(十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及服務事業單位 。

(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生產及服務事業單位。

(十五)科學工業園區及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南港軟體園區、大灣 南段工業園區內之工商單位。

(十六)臺北市生技產業調查之工商單位。

(十七)公(私)立醫院、護理及精神復健機構。

(十八)傳播及節目播送業、電信業。

(十九)各分工機關及公營(立)事業單位附設之工商單位。

(二十)各直轄市、縣(市)營事業單位及其附設之工商單位。

(二十一)各縣(市)票據交換所。

(二十二)各直轄市、縣(市)公有市場及高雄市民有市場內之工商 單位。

另經濟部工業局所轄工業區、新聞出版業及診所,係由有關主管機 關協助地方普查人員實地訪查作業。

二十、協辦分工調查人員:辦理分工調查之調查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就 有關人員遴聘(派)之。

玖、臨時普查組織 二十一、直轄市、縣(市)組織:臺灣地區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 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分別設立「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處 」,受行政院主計總處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轄區工商及服務業 普查業務。

二十二、鄉(鎮、市、區)組織:各鄉(鎮、市、區)公所分別設立「工 商及服務業普查所」,受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該管上級普查組織 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轄區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業務。

二十三、普查組織設置期間: (一)直轄市、縣(市)組織:於民國101年2月1日成立,至10 1年8月15日結束。

(二)鄉(鎮、市、區)組織:於民國101年2月16日成立,至10 1年7月15日結束。

「各級普查組織設置要點」另訂之。

拾、普查區劃分 二十四、普查區及指導區:以各鄉(鎮、市、區)為單位,按村(里)及 街道門牌順序,視實際工作量以適當家數劃分普查區;並以毗鄰 之8至12個普查區設1指導區,但普查區較少之鄉(鎮、市、區 ),得與鄰近鄉(鎮、市、區)合併為1個指導區。

二十五、督導區:按各直轄市、縣(市)工商業家數劃分督導區,原則每 一縣(市)設置1個督導區,得視家數增加設置,協辦分工調查 機關亦得設置督導區。

二十六、普查區劃分權責:普查區與指導區劃分,由各直轄市、縣(市) 普查處會同所屬鄉(鎮、市、區)普查所辦理;督導區則由行政 院主計總處劃分之。

拾壹、普查人員 二十七、普查人員之配置:各級普查組織為推動與執行本普查工作,依各 項作業需要,分置下列普查人員: (一)普查組織行政人員:各級普查組織正副主管、執行委員、總 幹事、副總幹事、組長、副組長及幹事等,其員額悉依「各 級普查組織設置要點」規定遴聘(派)之。

其中正主管應於 各該普查組織設置7天前核聘(派);其餘工作人員應於各 該普查組織設置後10日內核聘(派)完成。

(二)調查人員: 1.全面訪查單位: (1)普查員:每一普查區配置普查員1人,由各直轄市、縣 (市)普查處會同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及指 導員,就現任村(里)幹事、工商行政人員、主計人員 及其他適當人員,大專以上程度學生及其他熱心民間人 士擇優遴用擔任。

(2)指導員:每一指導區配置指導員1人,由各直轄市、縣 (市)普查處會同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就 現任工商行政人員、村(里)幹事、主計人員及其他適 當人員中遴聘(派)之。

(3)審核員:每一指導區配置審核員1人為原則,由各直轄 市、縣(市)普查處,就現任工商行政人員、主計人員 、基層統計調查網統計調查員及其他適當人員中遴聘( 派)之。

2.抽樣調查單位: (1)普查員: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依抽樣調查工作 量,就基層統計調查網統計調查員優先遴用,不足部分 ,得由其他適當人員擇優遴用。

(2)指導審核員:由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依指導審核 工作量,就現任主計人員、資深基層統計調查網統計調 查員及其他適當人員中遴聘(派)之。

3.督導員:每一督導區配置督導員1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 就有關機關現任薦任以上工商行政人員、主計人員,以及 對工商業調查統計具有經驗者遴聘(派)之。

「各級普查人員遴派方法」另訂之。

二十八、調查人員工作酬勞:普查員、指導員、審核員及指導審核員於普 查期間執行普查任務,均按其工作量計酬。

拾貳、訓練與宣導 二十九、訓練方式:普查人員之訓練,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普查業務研討會:101年1月下旬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舉辦, 參加人員包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商業務主管局局長 、主計處處長及副處長與行政院主計總處指定之人員。

(二)普查行政作業管理系統研習會:100年12月下旬及101年3 月5日前,分別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舉辦,參加人員包括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指定之人員。

(三)地方幹部人員研討會:101年3月中旬前由各直轄市、縣( 市)普查處舉辦,參加人員包括各該普查處處長、副處長、 執行委員、總幹事、副總幹事、組長、副組長及所屬各鄉( 鎮、市、區)普查所主任、總幹事等。

(四)講師及督導員研習會:101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由行政院 主計總處舉辦,參加人員包括普查勤前會議講師、督導員及 行政院主計總處指定之人員。

(五)普查勤前會議:101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由各直轄市、 縣(市)普查處會同所屬鄉(鎮、市、區)普查所,選定交 通便利之適當場所分區辦理,參加人員包括行政人員、普查 員、指導員、(指導)審核員與其他指定人員等。

(六)分工調查勤前會議:各協辦分工調查機關之幹事、審核員及 普查員,以就近參加所在縣(市)普查處舉辦之普查勤前會 議為原則,但得視實際需要,由各機關自行舉辦勤前會議。

三十、講師及訓練教材:有關本普查勤前會議(研習會)講師之遴聘(派 ),及訓練教材之編印,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籌辦理。

「各級普查人員訓練作業」另訂之。

三十一、宣導工作:各級普查組織成立後應即展開宣導工作。

各級普查組 織及協辦分工調查機關應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宣導作業計畫,積 極推動所轄區域或範圍內之宣導工作。

「宣導工作實施要點」另訂之。

拾參、實施調查 三十二、普查公告:本普查應於開始實施調查1個月前,依法由行政院公 告本普查之法令依據、目的、標準時期、實施期間、區域範圍與 對象、普查項目等事項。

三十三、普查表件之配發:實施訪查需用之各類普查名冊、普查表式及其 他表件,依下列時間分發: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1年2月底前,送達各級普查組織。

(二)各級普查組織應於普查勤前會議前配發完成。

三十四、訪問工作:普查實施期間,普查員應佩戴普查員證,攜帶普查表 件,親往訪查普查區內之全部普查對象,視實際狀況當場訪問代 為填表或由受查單位自行填表或上網填報。

普查員查填或收回之 普查表件經審核更正後,依規定進度,分批送交指導員。

三十五、指導工作:普查實施期間,指導員應確實指導普查員執行實地訪 查工作,包括訪問技巧運用、工作進度控制及疑難事項協調解決 等;並應就普查員彙送之各項普查表件詳加審核後,分批送交各 該普查處。

三十六、審核工作:審核員收到指導員彙送之普查表件後,應切實依規定 逐表複審,如有錯漏或矛盾,應作適當修正,或退回指導員轉送 原普查員複查更正。

「各級調查人員工作須知」另訂之。

三十七、督導工作:普查實施期間,督導員應依規定任務,與各該普查組 織保持密切聯繫,確實督導本普查有關事宜,掌握工作進度,協 助解決各項疑難問題;並隨時抽核普查表,如有疏失應及時加以 糾正,以確保普查資料品質。

「督導作業方法」另訂之。

三十八、普查表件彙送: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複審完竣之普查表件 ,應於規定期限內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點收。

「普查表件彙送作業方法」另訂之。

拾肆、控制複查 三十九、複查目的:本普查於實地調查結束後,行政院主計總處應辦理抽 樣控制複查作業,以測定非抽樣誤差程度及其原因。

四十、複查實施期間:於101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十一、複查方式:抽選適當樣本,以電話調查方式實施控制複查。

「控制複查實施計畫」另訂之。

拾伍、資料處理 四十二、資料處理方式:本普查資料採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相 互配合進行。

四十三、電腦軟體設計與處理:本普查所需之軟體設計及電腦作業等,由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資訊處負責辦理。

軟體設計應於101年5月 底前完成。

四十四、資料登錄: (一)書面回表:普查表採用光學字元辨識系統(OCR)登錄資 料,各業專屬調查表資料登錄則由民營廠商承辦或各直轄市 、縣(市)普查處指導審核員辦理。

(二)網路填報:普查及抽樣調查單位運用網際網路填報系統提供 資料,經線上檢核後,直接登錄本普查資料庫。

網路填報系 統設計委由民營廠商承辦。

四十五、結果表式:本普查統計結果表式,按普查項目交叉分類,以應資 料使用者之需求。

四十六、結果表之印製:本普查資料經電腦及人工檢核無誤後,依本普查 統計結果表式,分期產生下列各表: (一)初步普查結果表:101年11月底前完成。

(二)普查總報告結果表:102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十七、資料處理聯繫:本普查資料在處理過程中為加強聯繫協調,控制 時效及品質,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有關單位組成「工商及服務業普 查資料處理聯繫小組」,共同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拾陸、普查報告審議及編布 四十八、結果分析及審議:本普查資料統計結果,應就重要項目摘要列出 ,並與各種相關統計資料比較分析,擬具研判與分析意見,提報 行政院主計總處普查委員會審議。

四十九、結果提要報院:本普查結果之初步報告與總報告經審定後,應連 同提要分析說明,陳報行政院核定。

五十、普查報告編布:本普查資料統計結果應作有系統之分析,並編製成 報告。

普查報告之編製作業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籌辦理,其編布種 類及時間如下: (一)普查初步報告:102年1月底前完成。

(二)普查總報告:102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十一、普查結果存檔:應將普查資料分別整編存檔,其存檔之內容、格 式及應用方法等,應編製使用說明手冊,分送有關機關團體參用 。

拾柒、附則 五十二、工作進度:本普查各階段作業,應依實際需要訂定各項細部作業 方法及詳細工作進度表,逐步推動。

五十三、填報義務與權益:依統計法第20條及21條之規定,被調查者對本 普查均有據實詳盡報告之義務;普查人員不得利用其職權妨害被 調查者之權益。

五十四、普查組織印信:各級普查組織對外行文,得製備長條戳及簽字章 使用。

其兼任主管為本職所在機關首長者,得借用各該機關之印 信。

五十五、工作考核:本普查業務結束後,應辦理工作考核,各級普查組織 及普查人員辦理普查作業,其調查資料品質成績優良者,予以適 當之獎勵;辦理不力貽誤工作者,予以適當之處罰。

其中普查人 員考核辦法,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國勢調查各級工作人員考 核及獎懲要點」辦理;各級普查組織之獎勵,依考核結果頒發獎 金及獎牌。

「各級普查組織考核及獎勵要點」另訂之。

五十六、普查經費:本普查所需經費,包括相關會議、訓練、辦公費,以 及各級人員執行普查作業之工作酬勞費、必要之交通費、保險與 傷病慰問金等,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據工作計畫,分年編列預 算,依規定程序支用。

各協辦分工調查之主管機關及各級普查組 織所在政府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自行編列部分預算,配合運用 。

五十七、檢討與評估:本普查業務結束後,應就普查之資料品質、分析應 用、作業規制及執行過程等,進行檢討與評估,並辦理後續研究 改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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