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在91年6月27日以前之繼承案件生存配偶主張以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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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91年6月27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生存配偶(妻)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否逕以74年6月4日以前登記妻名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91年6月27日以前之繼承案件生存配偶主張以登記其名下之動產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公發布日: 民國98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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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規內容-在91年6月27日以前之繼承案件生存配偶主張以登記 ...
主旨:91年6月27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生存配偶(妻)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否逕以74年6月4日以前登記妻名下 ...
- 2詢問公同共有繼承與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事宜
爰此,生存配偶如就主張分配之部分尚未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欲單獨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為個人所有,自為法所不許,先予敘明。 依一般情形言,繼承人協議時會就剩餘財產差額 ...
- 3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應如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4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 ... - 財政部- 函釋
法條, 第17之1條(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扣除免附法院判決或繼承人同意書.
- 5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者
而生存配偶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應與其他繼承人協議,並待其履行,並不是該請求權一經主張,生存配偶即得管領任一項仍屬被繼承人遺產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