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之動產所有權-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故為配合現行社會發展情形等,爰修正關於報酬請求權之規定,以期符合公平原則。

1. 修正前: ... 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種均為法律事實,而非法律行為。

公職考試 國營事業 銀行招考 會計證照 專技證照 金融證照 醫護證照 教職升學 考情說明 高普考試 高普考 熱門報考類科 初等考試 初等考試 熱門報考類科 地方特考 地方特考 熱門報考類科 鐵路特考 高員級 員級 佐級 一般警察 行政警察 消防警察 移民行政 移民三等 移民四等 其他特考 司法特考 稅務特考 關務特考 國安局 調查局 原住民特考 身障特考 監所管理員 國營招考 台電招考 台糖招考 台水招考 中油招考 臺菸招考 經濟部國營聯招 捷運招考 台北捷運 桃園捷運 台中捷運 漁農會 漁會招考 農會招考 水利會 更多國營事業 郵局招考 中鋼招考 中龍招考 港務公司 台鐵營運人員 中華電信 國營 臺灣銀行 土地銀行 中國輸出入銀行 公股 兆豐商銀 彰化銀行 華南銀行 台灣企銀 第一銀行 合作金庫 農業金庫 民營 板信銀行 上海銀行 三信銀行 聯邦銀行 新光銀行 高雄銀行 陽信銀行 聯合測驗 金融基測 會計證照 記帳士 IFRS專班 會計師  會計乙級 不動產 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人 導遊領隊 領隊導遊 領團人員 法律管理 國際專案管理師PMP 助理國際專案管理師 專技人員 消防設備人員 國際證照 CFA財務分析師 CFP理財規劃顧問 國內證照 證券商業務員 期貨商業務員 信託業務人員 投信投顧營業員 期貨分析 證券分析 理財規劃人員 銀行內控 銀行招考檢測 金融基測 醫護證照 護理師 醫師 營養師 食品技師 保健食品工程師 物理治療師 驗光師 教職考試 教師檢定 教師甄試 公幼教保員 升學/檢定 警專考試 學測指考 學士後中醫 考情講座 公職說明會 國營說明會 記帳會計說明會 不動產說明會 金融說明會 輔導講座 考試工具 電子報 三民官方粉絲團 名師前線粉絲團 經驗分享 上榜心得 命中事實 ×Close 訊息 民法物權編之動產所有權 ×Close 訊息  首頁 學習百科 專技證照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物權編之動產所有權 作者:陳仕弘 遺失物拾得人義務 1.揭示義務: (1)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2) 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

2. 交存義務: 不論受報告者為誰,遺失物拾得人應於報告時,將其物一併交存與受報告人。

受報告人義務 指遺失物拾得人報告、交付遺失物之對象。

1. 招領: 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其招領之方式與處所皆無一定,不必以公告為限,僅須以適當方法於適當處所為之即可。

2. 無人認領之處置: (1) 已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受報告人、機關已為招領者,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2) 接受交存之警察或自治機關若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認領之期限與費用償還 1.期限: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

2. 費用返還: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在清償前,費用支出者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

若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乃民國101年6月13日所公布之民法修正重點。

當時因社會上出現多起拾得人向有受領權之認領人請求十分之三之報酬,導致認領人經濟上之困境或顯然不公平之情形,輿論多所撻伐。

故為配合現行社會發展情形等,爰修正關於報酬請求權之規定,以期符合公平原則。

1. 修正前: (1) 請求報酬: 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之十分之三;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2) 消滅時效:六個月內未請求者,請求權消滅。

(3) 請求報酬之拾得人之留置權: 在拾得人請求之報酬未受清償前,其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

若權利人有數人,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2. 修正後: (1) 修正重點: 修正報酬請求權之上限、規定法院依請求減少或免除報酬之情形、取消拾得人於報酬未受清償前對遺失物之留置權、增加請求報酬之條件限制。

(2) 請求報酬: 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之十分之一;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3) 有受領權人依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4) 消滅時效:六個月內未請求者,請求權消滅。

(5) 認領報酬之例外(民法第805條之1)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請求報酬: A.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B. 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本次修法規定明確的七日內之限制。

C. 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此項係本次修法所新增,即為避免社會救助法所稱對象及特殊境遇家庭等弱勢民眾,因拾得人主張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而造成生活之困境。

拾得物拍賣 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須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並保管其價金。

遺失物逾期未認領時其所有權歸屬 1.期間、條件:自通知或最後招領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人之人認領者。

2. 遺失物所有權歸屬:拾得人。

3. 通知: 警察或自治機關應通知拾得人領取遺失物或拍賣所得之價金。

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4. 拾得人受前述通知、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遺失物者: 該物或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五百元以下遺失物之相關規定 財產價值輕微之遺失物,考量招領成本與遺失物價值成本效益,並求與社會脈動一致,故規定簡易之招領程序。

1. 拾得人: 若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則應從速通知之。

若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則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2. 未經有受領權人受領之所有權歸屬: (1) 須經過一定期間: A. 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B. 不能依前述之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2) 所有權歸屬: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3) 民法第805~807條關於遺失物之規定:於本條之簡易招領程序中皆準用之。

埋藏物之發見,漂流物、沉沒物之拾得 1.埋藏物之發見: (1) 埋藏物: 發見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

若埋藏物係在他人動產、不動產中發見者,則由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一半之所有權。

(2) 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歷史資料之埋藏物:其所有權歸屬依特別法規定。

2. 漂流物、沉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之拾得,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添附 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種均為法律事實,而非法律行為。

添附後,動產之所有權因而消滅者,該動產上其他權利亦同消滅。

若動產所有權消滅一事而受有損害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1.附合(民法第811、812條) 指二個以上的物互相結合,成為一個物(難以分離)。

其所有權歸屬如下: (1)動產+不動產,動產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 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例如小明把一桶油漆漆在牆壁上。

(2)動產+動產,非毀損不能分離、分離須費過鉅: 各動產所有人就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3)附合後有可視為主物者:主物所有權人取得附合物所有權。

2.混合: 指動產與他人的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

其所有權歸屬準用動產與動產附合之規定。

例如文才把三十斤糯米跟和五十斤黏米摻在一起。

(民法第813條) 3.加工: 指對他人的動產施以勞力,使成為新物(難以分離)。

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若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例如裘莉把小布的鐵塊做成一把寶劍。

(民法第814條)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Facebook LINE Hide Show AddThisSharing Facebook LINE ※諮詢課程,歡迎來電或 網路諮詢 百科問與答 百科留言(600字以內) 我要留言 百科討論區 暫無討論 知識百科 KnowledgeInfo 一般危險之責任 不動產經紀人|2019/12/13 契約之成立 不動產經紀人|2019/12/13 正當防衛 不動產經紀人|2019/12/13 無權處分 不動產經紀人|2019/12/13 暴利行為 不動產經紀人|2019/12/13 了解更多► 相關新聞 RelatedNews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報名今開跑-「準備重點」... 不動產經紀人|2022/08/02 房仲家數暴增!業者瘋搶人才-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人|2022/07/29 受房仲家人鼓勵!大四生從零開始拼上不動產... 不動產經紀人|2022/06/17 幼教系轉戰房仲!3個月奪不動產經紀人第1... 不動產經紀人|2022/04/29 保障年薪120萬!房仲業祭高薪吸引新鮮人 不動產經紀人|2022/04/25 了解更多► 熱門活動 HotEvent 不動產證照考古題下載 不動產經紀人|2014/09/15 台灣 台灣 台灣 不動產證照考古題下載 地政士-不動產考試資料索取 不動產經紀人|2013/05/07 台灣 台灣 台灣 地政士-不動產考試資料索取 不動產估價師資料索取 不動產經紀人|2013/05/07 台灣 台灣 台灣 不動產估價師資料索取 不動產經紀人資料索取 不動產經紀人|2013/05/07 台灣 台灣 台灣 不動產經紀人資料索取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資料索取 消防設備士|2020/12/28 台灣 台灣 台灣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資料索取 免費登記► 百科大綱索引 × 請先登入/註冊會員 會員登入 註冊會員 Facebook Google 保持登入狀態 忘記帳號/密碼 登入 姓名 Email 手機號碼 登入密碼 Verificationcode RefreshEnterthetextappearinthepicture Facebook Google 貼心叮嚀: Dear新朋友,歡迎您加入三民輔考,註冊後,即同意我們的 會員使用條款和 隱私政策。

成為會員您將體驗『任何時間自由學習』的樂趣。

註冊 關閉 重新導向 恭喜您成功登入我們的學員系統! 讓我們一起學習,快速上榜 留在這裡 前往會員專區 × 關閉 確認 × 關閉 提示訊息 因網路連線不穩定,發生無法預期情況,請重新整理後繼續。

重新整理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