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我國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相關問題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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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歷經半年來,本院已先後3次審議有關總統罷免提案,結果雖均未獲通過成案;但如是情況在未獲得澄清之前,任誰也無法保證,是否會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提出;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專題研究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專題研究 我國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95年12月 更新日期:95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吉次 編號:A00487 民主體制的國家,人民透過選舉來遴選公職人員,也透過創制、複決的行使來參與公共事務,這是人民控制政府運作的最有效工具。

但是依照長期以來的民主經驗顯示,定期的選舉並不足以保證選舉得人或是防止公職人員的濫權失職。

因此,在選舉之外必須另外設置罷免或彈劾的機制,以促使濫權失職的公職人員得以去職,進而維護人民的權益。

在我國的憲法中,對於總統、副總統權力的監督,同時兼採罷免與彈劾雙軌制度,在世界民主國家中,算是比較特殊的立法例。

彈劾制度在我國雖有悠久的歷史,但是我國傳統的彈劾制度,只是針對百官的糾彈,並不能彈及擁有最高權力的君主,因此,充其量也只是專制政體下,作為君主耳目的工具而已;與民主政體下,人民或其代表藉以罷黜違法失職甚或濫權,已引起人民公憤的不適任公職人員,在權力行使的本質上,是有根本上的不同。

我國於民國36年頒行的現行憲法,於本文第100條規定監察院有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提案權,基於孫中山先生五權憲法的思想,將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提案權賦予監察院行使,尚多少含有傳統的彈劾精神在內。

經過半個多世紀民主化的變遷,憲法也經過多次的增修,其中以民國86年的憲法增修,將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提案權由監察院移至立法院行使;以及民國89年的憲法增修,將國民大會虛級化,同時將總統、副總統罷免提案權、司法、監察、考試3院人事同意權以及副總統補選權等均移至立法院行使,再加上立法院原來憲法所賦予的立法權,立法院已名符其實是民主國家的國會。

就此客觀環境的演變以及增修條文所規定的內涵,已可清楚的認知,我國現行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已回歸到一般民主國家的法制規範。

在監察院改為準司法機關,國民大會又於94年的修憲中予以凍結之後,立法院必須單獨負起一般三權分立國家國會的職責;是以,亟需積極建構行使各項職權的法律,使立法院的職權行使,能夠在完備的法律規範中發揮健全的運作功能。

尤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釋字第585號的解釋文中,明文解釋:「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本院釋字第325號解釋應予補充。

」立法院有了調查權之後,對於行使總統、副總統彈劾權,必將更趨周延而完備。

然而釋字第585號解釋已經過了一段時日,立法院就有關調查權等相關輔助性權力之修法工作,雖已積極進行,但迄至目前仍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尤其歷經半年來,本院已先後3次審議有關總統罷免提案,結果雖均未獲通過成案;但如是情況在未獲得澄清之前,任誰也無法保證,是否會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提出;因此,立法院必須有隨時面對該項職權行使之準備。

事豫則立,為使彈劾提案權的行使能夠順利周延,避免發生齟齬爭議,是以對於憲法與相關法律行使程序等相關規定所存之闕漏與其間有欠明確的疑義問題,以及司法院因新增審理彈劾案之職權於「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中所增訂審理程序專章之內容是否存有窒礙難行問題,凡此均有必要加以深入研析,提出建議,俾供委員審議參考。

本報告共分7部分,第1部分前言,說明本報告之撰寫背景。

第2部分,敘明彈劾權的意義與性質。

第3部分,從理論上和實務上探討彈劾制度正反意見的爭論,有助於進一步瞭解國會行使彈劾權時,可能受到政黨政治的影響,以及在行使程序上究屬政治性或屬司法性的爭論。

第4部分,介紹世界各國總統彈劾制度之通盤性分析,並詳述較具代表性的美國以及在制度上與我國比較接近的德國和韓國等3個國家的總統彈劾制度,以供我們建立制度,行使職權的參考借鏡。

第5部分,敘述我國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的變遷與回顧,從歷次修憲中瞭解我國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權行使的變遷和轉移。

第6部分,分析探討我國現行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的內涵和所呈現的闕漏問題,以明瞭我國現行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在憲法或相關法律所存在的闕漏與可能產生爭義的地方。

第7部分,就上面各部分之論述,得到從人類擁有權力及行使權力的根本弱點,引伸出權力必須分立與制衡,並必須透過彈劾與罷免等機制,才能達到防止有權者濫權失職的結論,並提出制定法律、修正法律與修正憲法等3項建議,使我國的彈劾制度更趨完備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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