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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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拉丁文裡写做「constitutio」,為構造或體制翻譯而來。

中文的「憲法」一詞很早就出現於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左丘明 ... 宪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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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國家的根本法[1]:2669。

又稱宪章或憲制文件、基本法,是一个主權国家、政治實體或地區[a]、自治地区[b]、聯邦制國家的联邦州[c]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d]的最基本法律[2]。

與憲法擁有同樣地位的還有基本法。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1]:2936,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

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

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1]:2936。

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

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1]:2936。

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漢朝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

喬治·華盛頓在1787年簽署美國憲法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3],共有444條,分為22章[4][5],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6]。

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7]。

目录 1名称 2起源 2.1警察國家時期 2.2自由法治國家時期 2.3社會法治國家時期 3特性 4分類 4.1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4.2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5各國各地區憲法基本法列表 6注释 7参考文献 8參考資料 9参见 10外部連結 名称[编辑] 宪法在拉丁文裡写做「constitutio」,為構造或體制翻譯而來。

中文的「憲法」一詞很早就出現於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左丘明編撰的《國語·晉語九》:「賞善罰奸,國之憲法也」。

然而,现代的「憲法」的概念是从西方传入。

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

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法」等其他稱呼,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台灣日治時期有效的憲制性文件《六三法》,正式名稱是「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

《德國聯邦基本法》在德國未制定憲法之前,具有憲法地位。

[8] 孫中山認為,所謂憲法,就是將政權分以部分,各司其事。

[9] 起源[编辑] 此章節沒有提供參考來源,內容可能無法查證。

1215年英國大憲章主要是規範統治者權力如何行使的固有意義憲法 從傳統的國家學來看,憲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警察國家時期[编辑] 國家與社會並未真正區分,統治者作為國家的代表,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係如同家父長,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等,規範以上事項之憲法即為「固有意義的憲法」。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编辑] 此一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中產階級興起,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此一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存在,且基於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而自發性形成,國家是為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產生的,因此政府對於社會的干預越小越好,透過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司法制度的確立,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又稱為「形式法治國」。

資本主義國家之憲法,出現於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1]:2936。

在此一時期,行政法開始出現,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別權力關係等概念逐漸出現。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编辑] 鑒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鉅,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並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

此一時期,不只國家,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但隨著時間轉移,因而使國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

特性[编辑] 参见:違憲審查 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

憲法反映階級力量對比關係[1]:2936。

但在现实裡,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

在不同時代和類型之國家,憲法之形式和內容有所不同,但都是統治階級意志之表現,是實現其階級專政之重要工具[1]:2936。

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一套相应的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

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審查制度。

在现代民主国家,由于宪法審查制度的实施,一条法规如果和宪法相牴觸,便會失效。

而在非民主国家,宪法的最高效力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以至于宪法成为一纸空文。

使一条和宪法牴觸的法规失效的方法有很多种,端視不同宪法審查制度而異,可以事前审查,也可以事后审查。

即使获得通过,嗣後被撤销,或在审理的时候不被法院采纳,也可能造成法規無效。

这条体系最早由奥地利的法律学家凯尔孙最先提出。

依据这个的理论,法律和法规以及宪法构成一个金字塔。

宪法位于塔顶,拥有最高权威;而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颁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于金字塔底。

因此一条法规不能违背高于它的法律和宪法,否则它可能會失效(除非它背離的法律違背了憲法)。

法律不可與宪法相牴觸,否则經違憲審查或相關程序後,法律會失效。

現代概念中的憲法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

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大多宪法学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

[10]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

《美国宪法》是这一表述的最佳注解。

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国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

宪法是一个与主权紧密相连的概念,而只有国家才享有主权。

歐洲聯盟雖然擁有《歐盟憲法》,但歐盟作為独立国家联合体,其憲制性文件是建基于其組成国家的授权,所以《歐盟憲法》並不屬於“宪法”。

其成员国把部分国家主权交给欧盟(如軍事指揮權),但各成员国地位平等并拥有退出欧盟的权力。

而香港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其憲制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則是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分類[编辑] 憲法可以沒有明文規定,而是隨著歷史的發展,習慣形成,例如英國憲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11]。

英國憲法並非由單一一部法律,而是由包括《大憲章》、《英國權利法案》、大量國會法案和相關法律,再加上很多習慣、判例累積組成。

英國資產階級在與封建貴族之鬥爭與妥協中,先後通過或確認一些法律、慣例,逐漸形成憲法體系,即不成文憲法[1]:2936。

到18世紀美國和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後,制定成文憲法[1]:2936。

亦有學者依據憲法內容而分為「憲章」與「憲律」[12];憲章為制憲者制訂憲法時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國憲法裡的聯邦國、中華民國憲法裡的五權分立、各國憲法裡出現的各種人權保障等如是;憲律則為制憲者依據憲章、當時制憲時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構,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裡有關邊疆地區人民的生存、發展、參政等規定如是。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编辑] 剛性與柔性憲法是根據憲法修訂程序的難易程度及繁複程度而作出區分。

剛性憲法是指憲法修訂方式相比普通之立法程序更為繁複,門檻更難,與柔性憲法的含義相對。

柔性憲法則是指憲法之修改程序與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相同,不需要經過任何特殊的修憲程序。

[13]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编辑] 成文與不成文憲法這一分類,是用於區分憲法是否以具體條文清楚訂明,且是否以單一或數部憲制性法律文件組合而成。

成文憲法的優點是憲法有清晰具體的明文規定,不容易遭受扭曲。

而且成文憲法因條文相對固定關係,更為穩定。

至於缺點,因成文憲法條文規定明確,致使法條易凝滯不變,需靠通過修法程序才能更改條文。

不成文憲法的優點則是憲法本身富有彈性,可以隨著社會變遷快速適應並更改。

但由於憲法本身並未成文,其內容或原則可能記載於諸多判例、習慣法、法律文獻之中,導致引用困難或引用方式不同,或容易出現歧異,或對原則的解讀不同。

各國各地區憲法基本法列表[编辑] 主分类:各國憲法 阿布哈茲 阿富汗 阿尔察赫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阿根廷 亞美尼亞 澳大利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巴哈马 巴林 孟加拉国 巴巴多斯 白俄羅斯 比利時 伯利兹 贝宁 不丹 玻利维亚 波黑 博茨瓦纳 巴西 文莱 保加利亚 布吉納法索 布隆迪 柬埔寨 喀麦隆 加拿大 佛得角 中非 乍得 智利 中華民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哥伦比亚 科摩罗 刚果民主共和国 刚果共和国 庫克群島 哥斯达黎加 科特迪瓦 克罗地亚 古巴 賽普勒斯 捷克 丹麥 吉布提 多米尼克 多米尼加 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 厄瓜多尔 埃及 薩爾瓦多 赤道几内亚 厄立特里亚 爱沙尼亚 衣索比亞 斐济 芬兰 法國 加彭 冈比亚 格鲁吉亚 德國 德國 加纳 希臘 格瑞那達 危地马拉 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圭亚那 海地 梵蒂冈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冰島 印度 印尼 伊朗 伊拉克 愛爾蘭 以色列 義大利 牙买加 日本 约旦 哈萨克斯坦 肯尼亚 基里巴斯 大韓民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科索沃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老挝 拉脫維亞 黎巴嫩 賴索托 利比里亚 利比亞 列支敦斯登 立陶宛 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 卢森堡 北馬其頓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来西亚 馬爾地夫 马里 馬爾他 马绍尔群岛 毛里塔尼亚 模里西斯 墨西哥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摩尔多瓦 摩納哥 蒙古 蒙特內哥羅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緬甸 纳米比亚 瑙鲁 尼泊爾 荷蘭 新西蘭 尼加拉瓜 尼日尔 奈及利亞 纽埃 北賽普勒斯 挪威 阿曼 巴基斯坦 帛琉 巴勒斯坦 巴拿马 巴拉圭 秘魯 菲律賓 波蘭 葡萄牙 德涅斯特河沿岸 卡塔尔 羅馬尼亞 俄羅斯 卢旺达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萨摩亚 圣马力诺 沙烏地阿拉伯 西撒哈拉 塞内加尔 塞爾維亞 塞舌尔 塞拉利昂 新加坡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所罗门群岛 索馬利亞 索馬利蘭 南非 南蘇丹 南奥塞梯 西班牙 斯里蘭卡 苏丹 苏里南 斯威士兰 瑞典 瑞士 叙利亚 塔吉克斯坦 坦桑尼亚 泰國 东帝汶 多哥 汤加 千里達及托巴哥 突尼西亞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图瓦卢 乌干达 烏克蘭 阿联酋 美國 英國 乌拉圭 乌兹别克斯坦 瓦努阿圖 委內瑞拉 越南 葉門 尚比亞 辛巴威 索馬利亞 香港 澳門 注释[编辑] ^「地區」一詞沒有政治含義,也沒有包含或否定「國家」的意思,然而一個地區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有等同憲法的至高效力。

^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的自治地區,例子有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的一份憲制性文件。

^中國主張聯省自治者,曾制訂省憲;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的州亦有州憲。

^例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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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语录上的相关摘錄:宪法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Portal:Constitutionaldocuments 陳弘毅:〈基督教傳統與西方現代憲政的起源〉(201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陳弘毅:〈亞洲國家憲政發展的道路初探〉(201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Constitut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anindexedandsearchabledatabaseofallconstitutionsinforce DictionaryoftheHistoryofIdeasConstitutionalism ConstitutionalLaw,"Constitutions,bibliography,links" InternationalConstitutionalLaw:(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Englishtranslationsofvariousnationalconstitutions constitutionsofcountriesoftheEuropeanUnion UnitedNationsRuleofLaw:Constitution-making,ontherelationshipbetweenconstitution-making,theruleoflawandtheUnitedNations. DemocracyinAncientIndiabySteveMuhlbergerofNipissingUniversity((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eportontheBritishconstitutionandproposedEuropeanconstitutionbyProfessorJohnMcEldowney,UniversityofWarwickSubmittedaswrittenevidencetoHouseofLordsSelectCommitteeonConstitution,publishedtothepublicon15October2003. СравнениеКонституцийстранмирапоразличнымпоказателям(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查论编法律法律核心科目 行政法 民法 憲法(憲制性法律) 契約 刑法 屋契(英语:Deed)(房屋所有权) 衡平法 證據法 國際法 債權法 程序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 物權 公法 回復原狀(英语:Restitution)(歸還) 成文法 侵權行為 其他科目 農業法(英语:Agriculturallaw) 航空法 銀行法(英语:Bankregulation) 破產法 商法 競爭法 衝突法 建築法(英语:Constructionlaw) 消费者保护法 公司法 資訊技術法 選舉法 能源法律(英语:Energylaw) 媒體的法律問題(英语:Entertainmentlaw) 環境法學 家事法 金融法規(英语:Financialregulation) 出入境法規(英语:Immigrationlaw) 知識產權 國際刑事法(英语:Internationalcriminallaw) 國際人權法 勞工法 戰爭法 海事法 海商法 醫療法 軍事司法體系(英语:Militaryjustice) 遺產承辦 財產 遺囑 產品責任(英语:Productliability) 國際公法 太空法 體育法(英语:Sportslaw) 稅法 信托法 法淵源律 特許狀 法典/成文法 章程(英语:Charter) 憲法 習慣法 君權神授說 人權 自然權利 判例法 判決先例 遵循先例 立法 法案 公民動議(英语:Motion_(democracy)) 法典化 法令 敕令 行政命令 宣告(英语:Proclamation) 立法 委任立法 行政法規 法規制定(英语:Rulemaking) 公布 廢除(英语:Repeal) 成文法 法規 英聯邦議會立法 美國國會法 條約 法律體系 歐陸法系(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中華法系 法律多元論 自然法 宗教法 教會法 印度法(英语:Hindulaw) 耆那教法(英语:JainLaw) 哈拉卡 沙里亞法規 羅馬法 社會主義法系 成文法 習慣法 索馬里判官政治 成吉思汗法典 法律理據 法律原則 批判法律研究 比較法學 女權主義法學(英语:Feministlegaltheory) 法律的經濟分析 法律形式主義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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