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30、31 條(105.06.2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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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 民國105 年06 月22 日 ) ... 第31 條,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 民國105年06月22日 ) 第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

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第31條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 上級政府備查。

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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