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係屬法規命令 - 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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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六款第一目:「直轄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規定之範疇,先予敘明。

二、復按旨揭施行細則係貴府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本法施行 ...  關閉視窗  |   列印 最新訊息 為「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係屬法規命令、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乙案 ‧  發布日期:2002-07-11 內政部91.7.11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六九二號函 一、按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之訂定,係補充規定都市計畫法之執行細節,並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依實際情況作必要之規定,非屬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六款第一目:「直轄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規定之範疇,先予敘明。

二、復按旨揭施行細則係貴府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本法施行細則,由省(市)政府依當地情形訂定,送內政部核轉備案」規定訂定;又依本部八十二年十月五日台(八十二)內營字第八二0五八0八號函(詳附件)釋,上開條文所稱「送內政部核轉備案」一詞,係指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準此,旨揭施行細則之性質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律授權訂定之自治法規,其報核程序,應依本部上開函釋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21-12-04 內政部營建署版權所有 © 2021AllRights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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