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為何? - 台灣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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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 ... 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

    依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戶籍法第9條第2項亦規定離婚應為離婚登記,可知協議離婚應以書面為之,離婚協議書上除了男女雙方之簽名外,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事務所為離婚之登記,以下即分別介紹之:    (一)協議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    民法規定協議離婚應以書面為之,離婚協議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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