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職權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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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察院設審計部,對於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行使審計權,監督政府預算之執行,核定各機關人員之財務責任等。

對於財務(物)上違法失職之行為、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botton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電子報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熱門搜尋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保護政策 聯絡我們 交通資訊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EN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版型主題1版型主題2版型主題3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熱門搜尋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電子報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 首頁 便民服務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語音播放 _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監察院職權總覽 導讀內容收受人民書狀 人民如發覺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得詳述事實及檢附有關資料,逕向監察院或監察委員檢舉。

調查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由監察委員就公務人員或政府機關涉及違法失職事項,向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進行調查,或委託其他有關機關調查。

彈劾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有違法失職情事,經2人以上之提議,其他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法院提出彈劾案。

糾舉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3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依法處理。

糾正 監察院之糾正權,源自行憲前之建議權,對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認有違失,經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促其注意改善。

巡迴監察 監察委員得分別進行中央機關及地方機關巡察,就各機關施政計畫及預算之執行情形、重要政令推行情形、公務人員有無違法失職情形、糾正案執行情形、民眾生活及社會狀況等,進行瞭解。

監試 考試院於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應請監察院派員監試。

監察院前依據監試法執行監試業務,嗣因監試法於110年4月28日公布廢止,爰同日起,監察委員不再負責監試業務。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正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及各級民意代表等公職人員,應依規定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如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故意申報不實、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或財產異常增加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依法處罰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各級政府機關、民意機關、公營事業、公法人等機關團體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應自行迴避,且不得假借職權圖謀利益,其本人、關係人之補助交易行為應符合法律規定,違反者,依法處罰之。

政治獻金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經向監察院申請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及申報會計報告書,違反規定者,依法處罰之。

遊說 受理監察院被遊說者之遊說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申報,並對於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或屬於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人員身分者,違反遊說規定者,依法處罰之。

審計 監察院設審計部,對於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行使審計權,監督政府預算之執行,核定各機關人員之財務責任等。

對於財務(物)上違法失職之行為、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案件,報請監察院處理。

並於行政院提出年度總決算報告後3個月內,完成審核報告送立法院及監察院審議。

附註 監察院原有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與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人選之同意權,自民國81年5月國民大會修訂憲法增修條文後,取消監察院對以上人員之同意權。

監察院會議每月舉行,審議有關監察權行使之各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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