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256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刑事訴訟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
延伸文章資訊
- 1刑事訴訟法§260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 ...
- 2刑事訴訟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 ...
- 3刑事訴訟法§259-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 ...
- 4刑事訴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偵查或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起訴或判決 ...
- 5刑事訴訟法§25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