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違憲審查制度的改進-由「多元多軌」到「一元單軌」的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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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多軌」與「一元單軌」的形式差別在於:前者司法院中既有「大法官」職司「憲法解釋」,也有「法官」審理「各種訴訟」;後者司法院只有「大法官」13 至 15 人,兼理「憲法解釋」與「訴訟裁判」。

目前司法院「大法官」僅為抽象「憲法解釋」,不事具體「審判訴訟」的作法,勢需有所變革!為開展視野,俾利改制之探索,並希知己知彼,明智抉擇,本文擬由比較憲法的宏觀角度切入,由「違憲審查制度」的類型分析出發,包括:「學理類型」與「操作典範」,重新認識我國現行釋憲制度,包括:所謂「憲法解釋」的內容、以及現制在比較違憲審查制度中的體系定位。

其次,本文擬反省「違憲審查」制度的立意,確認現制缺失,明確設定改制目標。

最後,擬參照司法院「兩目標、三階段」司革時程,提出具體的改制方案供參。

目  次: 前言壹、比較違憲審查制度類型一、集權式審查 v.分權式審查二、抽象審查 v.具體審查三、事前審查 v.事後審查四、諮詢性審查 v.拘束性審查貳、各國違憲審查制度一、美國-典型的具體審查二、法國-典型的抽象審查三、德國-抽象審查與具體審查的混合制參、我國現行違憲審查制度一、現制內涵(一)單純憲法疑義解釋(二)法令違憲疑義解釋(三)機關職權爭議解釋(四)法令侵害人權爭議解釋(五)地方自治疑義解釋(六)違憲政黨解散裁判二、現制定位肆、違憲審查建制目的之省思一、保障基本人權(一)抽象審查因「解釋」與「裁判」分離,遲延正義實現(二)抽象審查因「解釋」與「裁判」分離,易生憲法疏離二、維護權力分立(一)確認「違憲審查」為「司法權」之作用(二)「抽象審查」應避免侵奪「立法權」(含修憲權)三、控制規範秩序(一)抽象審查原為有效控制法規範秩序(二)集權式審查原期迅速確認違憲法規伍、改制方案一、極簡式官版改制方案二、兩目標三階段改制方案(一)廢除「單純憲法疑義解釋」(二)分化「法令違憲疑義解釋」(三)「機關職權爭議解釋」改制為「機關憲法訴訟」(四)「法令侵害人權爭議解釋」改制為「人民憲法訴訟」(五)分化「地方自治疑義解釋」(六)維持「違憲政黨解散裁判」陸、未來展望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77、78、79、82、114、171條(36.01.01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3條(81.05.28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86.07.21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4、5、9條(89.04.25版) 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36.03.31版) 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46.12.13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62條(91.01.25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59.08.31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2、4條(47.07.21版)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9條(82.07.30版) 地方制度法第30、43、75條(88.01.25版) 人民團體法第3、44條(91.12.11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2條(37.09.16版)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5、13、19、21、26條(82.02.03版) 相關判解: 院解字第4012號 釋字第137號 釋字第177號 釋字第183號 釋字第185號 釋字第188號 釋字第2號 釋字第209號 釋字第216號 釋字第218號 釋字第224號 釋字第242號 釋字第251號 釋字第295號 釋字第314號 釋字第325號 釋字第328號 釋字第329號 釋字第362號 釋字第364號 釋字第371號 釋字第372號 釋字第374號 釋字第395號 釋字第405號 釋字第410號 釋字第419號 釋字第434號 釋字第436號 釋字第445號 釋字第455號 釋字第457號 釋字第461號 釋字第477號 釋字第483號 釋字第499號 釋字第509號 釋字第520號 釋字第527號 釋字第530號 釋字第535號 釋字第553號 釋字第572號 釋字第86號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533號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官是否應有法律違憲審查權 飄移在兩種司法理念間的司法改革-臺灣司法改革的社經背景與法制基礎 憲法解釋方法上的錯誤示範-輕描淡寫改變了整個司法體制的第五三○號解釋 憲法法庭設立的經過及其意義 司法護憲功能之檢討與改進-如何健全違憲審查制度 權力分立與違憲審查-大法官抽象釋憲權之商榷 大法官有關「權力分立原則」解釋案之研析 大法官釋憲權行使的程序及範圍-從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與修正草案之檢視談起 司法行政與司法審判之分與合-評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之功與 大法官從事個案違憲審查之憲法解釋實例研究 我國人民釋憲聲請權的性質與修正芻議 論具體法規審查 違憲審查制度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司法院掌理審判之研究 論審判獨立與司法行政命令權之關係-解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號解釋 大法官的制度變革與司法院的憲法定位-從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談起 我國憲法審判制度之檢討 憲法訴願的結構性變遷-從比較法論基本權利訴願的對象與判決拘束力 法規違憲解釋之拘束力 法國憲法委員會違憲審查決定之拘束力 論司法院大法官憲法「疑義解釋」與「爭議裁判」之拘束力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的拘束力 機關權限爭議解釋之拘束力 日本最高法院違憲審查裁判的拘束力 違憲司法審查之效力、拘束力、「表面張力」或「不自量力」?-美國法制之應然與實然 立法裁量之司法審查的憲法依據-違憲審查正當性理論初探 司法違憲審查的制度選擇與司法院定位 論立法院審查行政命令之程序(上) 論立法院審查行政命令之程序(下) 憲法之維護者 司法院定位問題-由戰後日本憲法裁判之經驗,反思我國違憲審查制的發展方向 論司法審查的政治界限:美國「政治問題原則」初探 廣播電視法修正立法關於接近使用媒體權論-淺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4號解釋 論司法改革會議「司法院定位」結論之可行性-以「大法官釋憲制度」所面臨的變革為中心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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