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 - 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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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 ... 日間:04-23756755/ 夜間:0936-177880 首頁 法律知識庫 離婚/監護 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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