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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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如有違反法令、本辦法規定或有違約之虞者,得拒絕之。

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之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詢價圈購案件,及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採部分詢價圈購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RSS訂閱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110年11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00006015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附件一、第26條附件二,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異動條文   第十二條 投資人參與投標者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填寫投標單,以網際網路 方式填送至「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系統」,或得至開戶證券商總(分) 公司營業處所設置之終端設備辦理。

投標人依第九條公告之規定,應繳交之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由證券經 紀商通知往來銀行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所訂日期,自投標人銀行帳 戶扣繳。

投標人投標後,投標單不得撤回或更改。

證券承銷商得向得標人收取得標手續費,並準用第二項之規定。

附件一-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投標單.odt 第二十六條 參加圈購之投資人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二),填具圈購單向承銷團之證 券承銷商辦理圈購。

前項受理圈購事務,承銷團得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如有違反法令、本辦法規定或有違約之虞者,得 拒絕之。

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之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詢價圈購案件,及對外公開 銷售部分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承銷商應於圈購單註明 圈購人應填列集中保管帳號。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得向圈購人收取圈購處理費,並依本公會「證券 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規定為之。

附件二-圈購單.odt 查詢金管會(證期局)發布法規之附表或申請書格式,請至證期局網站查閱 本系統資料更新週期為三天,若要查詢最新法規,請點選即時法規訊息或至相關單位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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