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278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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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裁判字號:. 列印時間:110/06/0701:4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相關判例 友善列印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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