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配偶離家出走,可否請求離婚?|台中張思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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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構成離婚的事由。

惡意遺棄的行為包含違反同居義務、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扶養義務、夫妻協力義務中的一種,而 ... 法律知識庫 法律知識庫 離婚與監護 分類名稱 公司法 離婚與監護 工程案件專區 債務催討 遺囑及繼承 醫療糾紛 其他民事法律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房屋買賣糾紛 租屋糾紛 勞資糾紛 不動產涉訟 公司法 離婚與監護 工程案件專區 債務催討 遺囑及繼承 醫療糾紛 其他民事法律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房屋買賣糾紛 租屋糾紛 勞資糾紛 不動產涉訟 配偶離家出走,可否請求離婚? 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構成離婚的事由。

惡意遺棄的行為包含違反同居義務、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扶養義務、夫妻協力義務中的一種,而有相當期間之繼續,便可以構成惡意遺棄。

所以配偶離家出走,行蹤不明,實務上常見夫妻其中一方於他方離家出走無故不履行同居時,先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同居的訴訟,等到取得勝訴判決後,若他方仍拒絕同居,則再以此項惡意遺棄的事由請求裁判離婚,當然若惡意遺棄的事由極為明確,也得可以直接請求裁判離婚,不用先經過請求履行同居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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