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配偶離家出走,可否請求離婚?|台中張思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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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構成離婚的事由。
惡意遺棄的行為包含違反同居義務、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扶養義務、夫妻協力義務中的一種,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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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離家出走,可否請求離婚?
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構成離婚的事由。
惡意遺棄的行為包含違反同居義務、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扶養義務、夫妻協力義務中的一種,而有相當期間之繼續,便可以構成惡意遺棄。
所以配偶離家出走,行蹤不明,實務上常見夫妻其中一方於他方離家出走無故不履行同居時,先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同居的訴訟,等到取得勝訴判決後,若他方仍拒絕同居,則再以此項惡意遺棄的事由請求裁判離婚,當然若惡意遺棄的事由極為明確,也得可以直接請求裁判離婚,不用先經過請求履行同居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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