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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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溯及既往原則」源自信賴保護原則,指為了確保人民對於法律的信賴,相信法律能夠對其權益有所保障,不能夠用行為發生後所制定的法律,去規範已經 ...
什麼是「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行政法
文:呂嘉穎(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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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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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9-04-23
‧最後更新:2020-02-03
本文
「不溯及既往原則[1]」源自信賴保護原則,指為了確保人民對於法律的信賴,相信法律能夠對其權益有所保障,不能夠用行為發生後所制定的法律,去規範已經發生過的行為。
一般來說,除了法律修正後對人民有利、舊有法律本來就違反憲法規範或涉及保護重大公益等,法律的制定(適用)多採不溯及既往原則。
本文說明的溯及既往原則,是避免國家因法律規範的新創、修正,造成人民期待的利益受到損害,是專屬於行政法適用範圍。
行政法上的不溯及既往原則,涉及國家法律變更對個人造成的影響,在適用上依行為結束時點是否在法規生效前,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以及「不真正溯及既往」兩大類(圖1)。
圖1.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什麼是「真正」溯及既往?
當新法生效後,在此之前所發生過的行為會被重新檢視,甚至有被處罰的可能[2](見圖1上半部)。
舉例而言,如果政府某天創設一部禁止抽菸的法律,其中說明所有在該法設立前曾經抽菸的人都須受罰,而不是限於法律創設之後抽菸的人才受到規範,這就是真正溯及既往。
什麼是「不真正」溯及既往?
當新法生效後,對於在法律生效前就已經發生,而生效後仍持續發生的行為有效力(如圖1下半部)。
由於法律必須考量社會、文化、價值觀的變動而修正,為了避免人民產生「我遵守法律,也期待法律對我有所保障,但因為新的法規被制定,而導致我原本有的權益因此受損」的想法,在新法生效後到個人行為結束之間,有著一個「過渡期」,藉此保護人民的預期信賴利益[3]。
這種「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不能夠濫用,如果濫用同樣會讓人民不信任法律。
也因為這樣,這種情況僅限於法律變動是基於「公益性」目的[4],而且對這些可能受影響的利益,有適當保障機制,才可能被拿來使用[5]。
舉例而言,A在2050年進入B校就讀時,B校承諾在A四年後(2054)畢業時,便能夠得到一筆獎勵金。
但在2052年,也就是A還沒畢業的時候,B校就修改相關規定讓獎勵金減半,並且聲明只要是2052年前入學且還在校的學生,也適用該項規定,而使得A在2054年順利畢業後,只能拿到原先預期獎勵金的一半,如圖2所示[6]。
圖2.案例時間軸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如上所述,假設這種法律改變造成利益受到影響的情況發生在日常生活之中,沒有適當的保護機制,又不是因「公益性」目的修正,卻會使得所擁有的利益隨時可能因為法規範的修正而變動,民眾對法律所產生的疑慮便會逐漸加深。
因此「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在使用上必須極為謹慎,避免造成民眾對於法律的不信任。
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
真正溯及既往不適用刑法領域。
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中,提到的補救措施以及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即為內文的「過渡期」),其實都是避免法律訂定後,相對人受到法律變更而使原本所擁有的利益遭受損害,而產生的「補償」行為,譬如明訂法律修正過後若干年才生效(避免立即性的影響)、以一定程度的財物補償可能受到的損失,都是行政單位考量到法律修正後,在時間、程度上所可能產生的影響,而做出的補償性行為。
司法院釋字第605號解釋曾有田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林三欽(2007),〈信賴保護原則與法令不溯及既往-兼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四四號判決〉,《政大法學評論》,第100期,頁80-84。
因為不是基於公益性變動,且無保障機制,所以不得適用不真正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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