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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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為我國地方制度最重要之基本法律規範,自1999年1月25日公布施行以來,行政院曾二度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函送本院審議,惟均未能審議通過。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法案評估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7年6月 更新日期:97年6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雅村,李基勝 編號:B00573 地方制度法為我國地方制度最重要之基本法律規範,自1999年1月25日公布施行以來,行政院曾二度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函送本院審議,惟均未能審議通過。

為落實2006年「臺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之共同意見,並因應近年來政府組織之改造及地方自治之發展,以強化直轄市、縣(市)自治量能,落實地方自治,均衡區域發展,建立中央與地方夥伴之關係,行政院遂擬具修正草案,函請本院審議。

鑑於本法為地方自治之基本法,對其實務運作影響廣泛,爰擬具本報告,以提供審議之參考。

報告先說明草案修正重點,其次就其所涉及的相關問題之研析評估,分述如下: ㄧ、從自治權的意涵討論其核心價值與規範,並從其權力分配來檢視其自治屬性。

二、擴充地方自有財源係屬落實地方自治的必要條件。

三、行政區劃的結構困境應如何重整之探討。

四、取消鄉(鎮、市)自治之宜否,尚有審慎討論之空間。

五、長遠之計應勇於面對省之存廢。

六、地方議會自律規則應賦予救濟途徑。

七、對於地方法規之行政罰鍰無庸過度限制。

八、地方議會覆議門檻之規定應更加明確化。

九、村里之編組應儘量配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

十、解除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及村(里)長職務要件中之「禁治產宣告」應修正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十一、增訂地方自治團體進行跨區域合作之規範應予肯定。

十二、本法不宜明文規範直轄市長及縣(市)長之懲戒與兼職。

本草案修正重點在於取消鄉(鎮、市)自治之各樣配套規定,惟此一方向與政治情勢發展有密切相關,因此本報告建議依循本院第7屆第1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2008年5月12日)決議:本案與「行政區劃法草案」相關,均關係地方實際自治運作與權益,在法理上及實務上均值得作深入之探討。

兩案另定期合併舉行公聽會,俟聽取學者、專家、直轄市、縣市首長及相關人士意見後再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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