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條文 - 公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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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 第八條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網站導覽加入好友FacebookFlickrYouTube寫信給總統RSS ::: 首頁總統府公報公報查詢公報內容 公報查詢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 列印本頁 點閱數:463 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5月19日 號次:第6577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九四一八一號茲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公布第 八 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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