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論仇恨性言論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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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性言論 ; 言論自由 ; 類型化 ; 基本權保障 ; 憲法第23條 ; hate speech ; freedom of speech ; categorization ;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 隨時查.隨時看,你的隨身圖書館已上線! 立即使用 DOI 是數位物件識別碼 ( D igital O bject I dentifier ) 的簡稱, 為物件在網路上的唯一識別碼,可用於永久連結並引用目標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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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料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碩士班/2012年 網路交易平台業者民事責任之建構 ─以第三人引起之網路交易詐欺案件類型為中心 公民投票審議程序的制度面研析:以議題的聚焦與討論為中心 偵查中羈押之程序保障─以強制辯護及閱卷權為中心 Mill的選舉制度及其政治思想:兼對當代的反思 探討電視節目模版的法律保護 權利與承認:論Honneth承認理論中的權利 從不完整契約觀點論契約法預設規定的設計-以違約賠償相關規定為核心 論非訟裁定之確定力 由日本債法修正研議展望我國債法之未來 -以債務不履行為中心 從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金融服務法制之整合 法律學院 > 法律學研究所 社會科學 > 法律學 書目管理工具 書目匯出 加入收藏 加入購物車 E-mail給朋友 列印書目 相關連結 問題回報 購買單篇 全文下載 從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論仇恨性言論之管制 TheRegulationofHateSpeech:FromthePerspectiveofConstitutionalProtectionofFreedomofSpeech 翁乙仙 ,碩士  指導教授:蔡宗珍   繁體中文 DOI: 10.6342/NTU.2012.00731 仇恨性言論;言論自由;類型化;基本權保障;憲法第23條;hatespeech;freedomofspeech;categorization;protectionoffundamentalrights;Article23ofConstitution 分享到 摘要 │ 參考文獻 (63) │ 被引用次數 (5) │ 文章國際計量 摘要 〈TOP〉 「仇恨性言論」一詞在學理上大致可被形容為針對種族、宗教、性傾向等可得特定群體,而以威脅、侮辱等方式侵犯該群體,並可能造成大眾對該群體之敵意或蔑視之言論。

然而以上以描述事實現象方式之特徵形容,仍過於模糊而不足以作為法學分析的對象。

因此本文以我國現行法制為基礎,試圖回到法體系中掌握「仇恨性言論」之特徵。

仇恨性言論在我國之所以成為一待處理的原因即在於此類言論並不針對特定個人,而我國現行法並無提供非特定個人為受害者的救濟管道。

故只要是個人權利保護機制足以解決的言論自由衝突,皆應排除於本文所欲處理的仇恨性言論範圍之外,否則就已有足夠解決紛爭管道之問題再予討論應如何管制並無實益。

本文以各國憲法對於言論自由之保障方式出發,並藉由仇恨性言論此尚未被定型之言論,來研究言論類型化之意義與功能。

言論類型化之目的在於使法院於審理案件時有跡可循,人民對於判決之可預見性高。

而即使未採取美國之類型化方式,我國亦得由憲法第23條所設之四項要件,針對各基本權利甚至針對言論自由之各種案例型態,發展出相異的處理準則。

此際將與美國的言論類型化有異曲同工之妙。

但與直接橫向移植外國法制的成果相比,若能由我國本身的憲法設計出發,其理論基礎將更為堅強,也能避免移植後水土不服的情形。

另本文主張,在直接或間接管制仇恨性言論皆無法被憲法接受時,即應採取容忍之態度,放任言論自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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