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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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民投票法 ( 民國98年06月17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為 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 數千分之五以上。

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 ,應予駁回。

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 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 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審議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

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 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 視為放棄連署。

檢視現行法條 第16條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 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 投票。

立法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 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18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 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

其實施辦法,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其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 少舉辦五場。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條 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 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但不得接受下列經費之捐贈 。

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 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前項募款人應設經費收支帳簿,指定會計師負責記帳保管,並於投票日後 三十日內,經本人及會計師簽章負責後,檢具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中央選 舉委員會申報。

收支憑據、證明文件等,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

但於發生訴訟時,應保 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中央選舉委員會對其申報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要求檢送收支憑據或 證明文件。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受收支結算申報四十五日內,應將申報資料彙整列冊 ,並刊登政府公報。

檢視現行法條 第33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 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 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 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 。

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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