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稅新頒函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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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之徵收期間起算日. 法律依據:. 1.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 關係法令:. 進入內容區塊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財政部賦稅署 | English 民國111年7月26日 星期二 瀏覽人數:1444958人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內地稅新頒函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之徵收期間起算日 法律依據: 1.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 關係法令: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1.01.27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令 摘要: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之徵收期間起算日 說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更新日期:111-01-27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財政部賦稅署:地址:11673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142巷1號 聯絡電話:(02)2322-8000 傳真:(02)2396-9038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2:30&13:30~17:30 財政部賦稅署監察組、稽核組: 地址:11002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47號6、7樓 總機:(02)2764-2296 財政部賦稅署地方稅免稅及限制出境等業務: 地址:54045南投縣南投市虎山路3號4樓 總機:(049)2332-121 版權所有:財政部賦稅署 建議瀏覽解析度1024*768,並符合IE10(含)以上、Firefox及Chrome瀏覽 更新日期:111-07-21 列印 置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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