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電信事業於第三條情形完成修復提供服務後一小時內,應公告因其電信機線障礙、阻斷或資通安全事件,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 ...
加入會員
購買授權與點數
列印時間:110/11/1511:13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草案
2020-03-06
法規名稱: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3月03日
公告文號:通傳平臺字第10941005520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6卷42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109年05月05日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草案總說明
在通訊傳播匯流時代,電信服務與國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倘電信事業因重大事故致
無法提供電信服務,勢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為督促電信事業於遭受災害、違反法令受
他行政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導致其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能積極搶修或提供適當
方式以保障民眾權益,並使主管機關得充分掌握影響民眾通訊權益之重要資訊。
爰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授權,課予電信事業知悉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有立
即主動據實通報主管機關之義務,擬具「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
法」草案,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
(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
(草案第二條)
三、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之通報範圍。
(草案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通報作業方式、內容及應履行義務。
(草案第六條)
五、先行通報方式。
(草案第七條)
六、定期演練義務。
(草案第八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草案第九條)
第1條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固定通信系統:指利用有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傳輸方式連接固
定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
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二、行動通信系統:指利用行動通信之行動臺、接取網路(含基地臺及其
控制器)、核心網路(含交換設備、網路功能元件、網路管理設備及
帳務管理設備等)、傳輸網路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三、固定通信網路:指一或多固定通信系統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四、行動通信網路:指一或多行動通信系統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第3條電信事業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導致電信機線障礙或發生資通安全事件,
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一、固定通信網路之市內用戶一萬戶以上中斷服務達三十分鐘以上。
二、固定通信網路之長途電路一千路以上中斷服務達三十分鐘以上。
三、固定通信網路之本島與離島間、國際間之海纜系統或其內陸介接站電
路中斷服務達三十分鐘以上。
四、行動通信網路於同一鄉(鎮、市、區)之基地臺同時四臺以上中斷服
務達十五分鐘以上。
五、其他中斷服務情事,經主管機關命限期辦理通報。
第4條電信事業因違反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受其他行政機關處分致無法
提供電信服務之一部或全部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第5條電信事業因前二條以外之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主管機關認
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辦理通報。
第6條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辦理通報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第三條規定之情事者,電信事業應於第三條各款情形發生後十五分
鐘內,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通報,內容應包含機線障礙或資通安全
事件之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影響範圍、影響用戶數、搶修進度及
預計完修時間等事項,並於故障排除前,應每三小時更新障礙情形及
修復進度。
但障礙情形有重大變化時,應隨時通報。
二、屬第四條規定之情事者,電信事業應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內,以書
面方式通報主管機關,通報內容應包括處分機關、處分內容及停止或
終止服務類型與期間。
三、屬前條規定之情事者,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及方式辦理
通報,通報內容應包括無法提供之服務類型、發生時間、地點、原因
、影響範圍、影響用戶數、改善進度及預計可正常提供服務時間。
電信事業為前項通報時,應指定聯絡人於三十分鐘內利用公司網站對外公
告無法提供服務原因、電信服務類型及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公告預定
恢復期間及用戶權益保障方式;電信事業於必要時,得以廣播或電視媒體
公告周知。
電信事業於第三條情形完成修復提供服務後一小時內,應公告因其電信機
線障礙、阻斷或資通安全事件,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
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第7條電信事業無法以本辦法所定方式通報時,得先以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
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通報。
第8條電信事業應就第三條規定之情事,每年進行演練,並保存演練紀錄報主管
機關備查。
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延伸文章資訊
-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資通訊環境安全應變作業要點
電信事業提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單」期望支援項目或「資安情報回報單」回覆意見如有緊急支援需求時,本會應於接獲通知4小時內,向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
- 2電信事業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於多長時間內向國家通訊傳播 ...
附件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單二)與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以下簡稱資安會報)及電信事業構成縱向資安防護... 設置於電信事業之前端佈點主機,應進行 ...
- 3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三、有危害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之虞,經有關機關通知者。 四、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達資通安全事件通報與應變辦法規定之第三級資通安全事件以上者。 第三條電信事業應於主管 ...
- 4資通安全管理法子法草案說明會逐字會議紀錄- 1 2
所管理的特定非公務機關,它會統一做一個整理,然後到主管機關核定。 7. 所以您應該是財團法人對不對,那您就是由您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
- 5法規草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 ...
電信事業於第三條情形完成修復提供服務後一小時內,應公告因其電信機線障礙、阻斷或資通安全事件,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