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兵役法》中性別不平等之條文。國民服兵役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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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明顯牴觸《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顯示選單按鈕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全民來join粉絲團 登入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登入 點擊顯示全站搜尋 想提議 來附議 眾開講 來監督 找首長 參與審計 縣市專區 ::: 首頁 來附議 修改《兵役法》中性別不平等之條文。

國民服兵役之義務,不因生理性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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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原因: × 修改《兵役法》中性別不平等之條文。

國民服兵役之義務,不因生理性別有所不同。

提議者 林學宇 已附議6320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提案 2016-09-13 檢核 2016-09-1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2016-09-23 回應階段 2016-11-23 了解更多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明顯牴觸《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所規定之性別平等原則。

  雖然釋字490號曾以「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來解釋該法條並不違憲。

然而並非所有女性的體格,都達不適服役標準。

法律訂定的比例原則,應當按照個別國民的身體素質,來判斷個別國民是否可以免役。

而所謂「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反而會被當作職場上剝奪女性工作權的理由。

  現行的兵役制度,是讓一部份的國民,硬生生地被剝奪人生中數個月到數年的時間,只因為性別的原因。

同時間其他同齡的國民,卻能享受更多自由並提早進入社會、累積人生資本。

平白地增加部分國民的義務,又卸下部分國民的義務。

這在法律上就是確確實實的兩性不平等。

  《憲法》規定服兵役之義務,乃是基於全民國防的需要,而「全民國防」不應該是「男子國防」。

即使現代國防的需求,或將改徵兵制為募兵制。

但在完全實踐募兵制之前,若還有要求國民強制參與國防的需求,也應當將男子以外的國民納入徵兵。

不應在法律上針對性別有所區分。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國防部  協辦單位 內政部  903 已關注 關注 機關回應 機關名稱  國防部 回應日期: 2016-11-23 分析說明  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又兵役法第1條規定:「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爰依我國現行兵役政策,實際由男性國民服役,提案人即以法律規定有違性別平等原則,認為應將女性國民亦納入徵兵,並修訂兵役法。

研商辦理情形 1.徵兵涉及兵源調查、徵集、替代役等事項,本部於105年10月7日函請內政部研提業管意見,於10月18日獲復意見:大法官會議將平等原則定位在「法律地位實質平等」,建議就兵役法之立法目的與區別對待是否合理、國家兵源是否充足及目前兵役政策等方向檢視平等原則,不宜單就法條文義探討。

2.本案於105年10月18日就現行國防戰略規劃、兵役政策、戰力需求、訓練管理成本及女性人力進用等國防實務需求,研析擬定回應說明,分會本部各業管權責單位審查確認現行業管政策方向。

3.另於105年10月26日聯繫提案人,了解訴求情形,並說明相關意見本部將研議後予以回應。

參採情形 1.現行兵役政策及兵役法規定,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已於司法院釋字第490號揭示。

2.我國兵役制度在實施募兵制轉型後,亦逐步擴大進用社會女性人力,讓符合服役標準且有志從事軍事專業工作女性可以加入國軍行列,並逐年檢討進用員額與服役制度環境,保障性別平等與工作權。

現階段於合憲合法架構下,考量國防實務需要及所需社會資源,無徵集女性國民服兵役需求及修法必要。

3.提案不予採納。

  後續推動規劃 後續依國防戰略調整及實務需求,定期檢視兵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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