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系列~『定型化契約無效之立法限制』 @ 法律の専門家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 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 法律の専門家-李志正律師 跳到主文 政理法律事務所--律師相談室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免費法律諮詢或有關法律案件、法律事務委託洽詢事宜,請來電:(02)8369-5898;LINEID:@legalpro;或來信至:[email protected] 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Mar19Thu200909:23 民事法系列~『定型化契約無效之立法限制』   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        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      效:(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四)其他於他方      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      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      原則者,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第四款、消費      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固有明文規定。

   2本件原告為以提供不動產仲介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兩造間      簽立之委託銷售契約書係原告公司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      訂立同類型契約之用,預先擬定之契約書面,屬消費者保      護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定型化契約,有消費者保護法相      關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3而現代社會中,個人日常生活即有大量之締約需求,就所      有契約均要求由交易雙方個別商議,於交易速度與締約成      本上均不可行,定型化契約實係因應現代交易型態所必須      之締約方式,申言之,定型化契約係現代社會必須之交易      方式,並非僅因企業經營者單方面利益考量而採行之制度      ,其本質仍係雙方意思合致而訂立之契約。

而私法自治、      契約自由仍為我國民法之基石,蓋自由市場提供締約雙方      充分選擇締約對象、締約條件之機會,締約雙方於理性判      斷下均會追求自身最大利益,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而締結之      契約將達成雙方最大利益,於此前提下,公權力無須過度      介入,否則反將因管制措施妨害最大利益之達成,至於個      別當事人因自身疏忽等情況,致以較差之條件締約,除符      合其他法定要件(如:得撤銷)外,亦不得據以主張不受      契約之拘束,此由民法對一般法律行為,僅在有違反強行      規定或公序良俗,始例外認為無效,否則均允當事人自由      形成一節即明。

於定型化契約中,因考量締約地位、資訊      之不對等,法律特別擴大司法機關介入規制之程度,於定      型化約款有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情況時,      亦使其歸於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參照),然除有      前開情事者外,仍應回歸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原則,對      契約之效力予以尊重。

是以司法對定型化契約之規制,應      僅在企業經營者濫用其締約優勢地位,以違反誠信原則,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約款圖謀己利之範圍內,始加以介入      ,若無此等依法應認為無效之情形,法院對當事人意思合      致之契約內容即應予尊重,此由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      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均以約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消費者負擔「顯」不相當、「顯」有不利於消費者等為約      款無效之要件,可見一斑,是以僅須契約約款尚未達明顯      不公平、不相當之狀況,法律上均應承認其效力,縱該契      約係以定型化約款之形式為之,亦與一般私法行為相同,      原則上仍均屬有效,僅於有法定情形始例外無效,評價上      尚無二致。

若僅因契約係以定型化約款之方式為之,即由      法院就約款內容之對價關係嚴加審核,一旦不能認定雙方      之給付義務客觀價值完全相等,即逕予宣告無效,顯然過      度干預前開法律所容許之契約自由範圍,亦與民法之基本      精神不符(台北地方法院93,北簡,26210判決參照)。

♦如果您有任何民事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文章標籤 定型化契約 無效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李志正律師 法律の専門家-李志正律師 李志正律師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不設分類個人分類:民事法律此分類上一篇:民事法系列~『居間報酬給付多屬無確定期限』 此分類下一篇:民事法系列~『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上一篇:民事訴訟法系列~『契約之有效與否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 下一篇:民事法系列~『凶宅的判斷標準』 歷史上的今天 2016:借據範例 2014:刑事證據法~『告訴人之指訴』 2009:民事訴訟法系列~『契約之有效與否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最新文章 文章分類 法律(15) 民事法律(328)刑事犯罪(274)民事訴訟(146)刑事訴訟(206)婚姻法律(47)親屬家事法(41)繼承法律(62)非訟與強執(79)不動產法律(148)勞動勞工法(58)家暴保護令(8)著作權法(22)商標專利(19)公司與商法(64)行政與稅法(31) 法律事務所(3) 法律事務所(18)書狀範例(72)生活與法律(29) 生活(2) 一百種生活(0)我愛澎湖(0) 旅遊(5) 日本關東(0)日本關西(0)英美法(0)香港(0)韓國(0) 熱門文章 文章搜尋 最新留言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1PIXNET 關閉視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