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全球資訊網-我國監察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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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5月第2屆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使得監察委員不再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botton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電子報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熱門搜尋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保護政策 聯絡我們 交通資訊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EN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版型主題1版型主題2版型主題3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熱門搜尋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電子報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 首頁 認識監察院 監察院簡介 我國監察制度沿革 我國監察制度沿革_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我國監察制度起源甚早,迄今已有2000餘年之歷史。

按中國監察制度始建於秦(西元前246年至206年)、漢(西元前206年至西元220年)時代,當時由御史府(台)掌管監察工作,漢武帝時增置丞相司直及司隸校尉,同司糾察之任,並設13部刺史分察地方。

東漢光武帝(西元22年至57年)因襲前制,惟以司隸校尉及12部刺史分察地方。

魏(西元220年至265年)、晉(西元265年至420年)以後,略有變革。

隋(西元581年至618年)、唐(西元618年至904年)以來,分置「台」「諫」2職,御史台主監察文武官吏,諫官主諫正國家帝王,並仿漢代刺史之制,分全國為15道,派使巡察地方。

宋(西元960年至1279年)初仍因唐制,惟中葉以來,台臣與諫官之職掌,逐漸不分。

肇元代(西元1279年至1368年)以後,「台」「諫」合一之端。

至明(西元1368年至1664年)、清(西元1664年至1911年)兩代,以都察院掌風憲,對地方監察益趨周密,從13道監察御史,增為15道,清末復按省分道,增為20道,明奏密劾,揚善除奸,充分發揮整飭綱紀之功效。

國父孫中山先生領導中國革命,倡行「五權憲法」,擷取歐美三權分立制度,與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及考試制度之優點,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另增監察、考試兩權。

民國(下同)成立,北京政府仍照歐美三權分立原則,以彈劾權屬諸國會。

17年北伐完成,全國統一,國民政府始實行五權分治。

17年2月設審計院,20年2月成立監察院,並將審計院撤銷,依法改部,隸屬監察院,此為國民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及審計權,26年對日抗戰後,復行使糾舉及建議二權。

中華民國憲法於36年(西元1947年)12月25日施行,依憲法規定,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出第1屆監察委員,並於37年6月5日正式成立行憲後之監察院。

行憲之初,監察院在各地區原分設有各區監察委員行署,大陸撤退後,均已暫行裁撤。

81年5月第2屆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使得監察委員不再由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產生。

第2屆監察委員依此一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後,自82年2月1日開始行使職權。

第3屆仍照第2屆方式辦理。

89年4月第3屆國民大會第5次會議再次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將監察院監察委員、院長、副院長任命之同意權,移立法院立法委員行使,亦即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院監察委員自第4屆起,即依此一規定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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