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務業務說明--證明文件申請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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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在監(所)證明 · 貳、申請出監(所)證明 · 參、收容人委託書、印鑑證明或委託證明書.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為民服務 便民服務業務說明 便民服務業務說明--證明文件申請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10-08-12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2 資料點閱次數:11494            證明文件申請 壹、申請在監(所)證明 一、申請要件:收容人因須辦理兵役手續、財產繼承、助學貸款、學雜費補助、農、勞、健保事宜、低收入補助、殘障補助、老人年金、老農年金及國民年金補助、房屋車輛過戶、離婚協議、子女教養…等事項,需申請在監(所)證明者。

二、申請在監(所)證明書時,應由收容人本人提出申請。

另如家屬前來申請,必須攜帶身分證及可證明雙方關係之文件,並經收容人事先同意書寫報告申請,始可發給證明文件。

三、作業程序:由收容人自行書寫申請報告或依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申請經核可用印後,發給在監(所)證明,再由指定之家屬領回或由收容人具領郵寄予家屬。

貳、申請出監(所)證明 一、非利用網路申請 (一)前收容人必須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至本所辦理,如委託親屬前來代辦,必須攜帶委託書、前收容人身分證,代領人身分證、足以證明雙方親屬關係之文件以供查核。

(二)相關表格請點選此處進行下載(odt檔案)。

二、利用網路申請 (一)請連結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下載申請書後,確實填寫申請表所列每一欄位(並請蓋章)連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郵寄至執行機關。

(二)本所於收到申請書審核後,將由機關長官開具證明,並以郵寄方式寄予申請人。

(請自備回郵信封填妥收信地址及收件人姓名)。

參、收容人委託書、印鑑證明或委託證明書 一、申請收容人委託證明書,因委託辦理事件不同可分為辦理一般事件委託書及申請印鑑之委託書二種。

二、如係申請辦理一般事件(指紋)委託書,收容人親屬可下載委託證明書(pdf檔案) (odt檔案) 後,郵寄至本所或於本所總務科收發室寄入給收容人。

另亦可填載空白制式指紋委託書,由收容人自行書寫報告附上委託書或授權書提出申請,再依程序辦理,經機關核准後,由總務科蓋指紋驗證章後核發,俟家屬來機關即可領回或由收容人具領郵寄予家屬。

三、如係申請辦理有關印鑑方面之委託書,可將委託證明書郵寄或於總務科收發室寄入給收容人,由收容人填寫並與報告一併送陳,待核准後,由總務科發函戶政機關辦理,並副知受委託人,戶政單位收到公文後將聯絡受委託人前往辦理。

四、如係收容人親屬親自到本所具領相關委託書,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及印章,再經核對屬實,即可簽署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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