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116-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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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第116 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 傷害罪 、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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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字詞: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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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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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檢察目
第116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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