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116-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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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第116 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 傷害罪 、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跳至主要內容 檢索字詞: 傷害罪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檢察目 第116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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