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80)、傷害罪(277第二項) 的共同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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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觀上,乙對A有心臟病,過度刺激有生命危險則毫無所知,亦即乙無預見可能性,不符合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要件,即行為人對該傷害之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認知要件)。

(2) ... 文要密察,心要洪放。

心大百物皆通,心小則百物皆病。

合內外,平若發現有您的著作而不願在此分享,請見諒並留言與來信告知,將為您處理~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208221635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80)、傷害罪(277第二項)的共同正犯(28)..共同毆打A之行為,造成A之死亡結果...?刑法總則甲對其父A欲將家族公司交由外人經營一事素有不滿。

某日,甲邀集網友乙,並向乙稱:「只是要教訓一下A」。

乙同意幫甲出口氣,甲、乙遂於翌日晚間A返家途中,蒙面持棍棒加以毆打。

A僅手腳受傷,傷勢並不嚴重,但因A素有嚴重心臟疾病,無法承受此般驚嚇而猝死。

又甲明知A之心臟宿疾嚴重,對其遭受過度刺激就可能有生命危險一事知之甚詳,卻因怨憤而認為即使如此也不違背本意,而乙對此則毫無所知,請問甲、乙之刑責為何?(25分)99年司法三等 類科: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監獄官 ‎(一)甲乙可能成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80)、傷害罪(277第二項)的共同正犯(28): 1基於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定義,指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依題意,甲邀集乙教訓一下A時具有犯罪之決意,隔天甲乙持棍棒毆打A,有犯罪之決行,且為複數行為人所為,毆打之行為造成A手腳受傷之結果,因此傷害行為是受傷結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事後審查依一般經驗法則亦具有相當性。

2小結:甲乙共同傷害甲之父A,甲因為具有兒子的身分,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不純正身分犯,而有刑罰加重事由,故甲依280、28論以共同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則依31第二項"無身分或無特定關係之人參與不純正身分犯之類型者",以通常之刑論處,故乙論以277第一項之共同傷害罪. PS乙277第一項成立再論乙對於A之死有無過失如無法預見就不討論加重結果(277第二項)僅論277第一項. (二)甲乙共同毆打A之行為,造成A之死亡結果,分別如下論處:   1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1)客觀TB:A之死亡結果與甲之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主觀TB:甲存有殺人之間接故意,依題意甲明知A之心臟宿疾嚴重,對其遭受過度刺激就可能有生命危險一事知之甚詳,卻因怨憤而認為即使如此也不違背本意。

   (2)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且具有故意罪責,亦無任何阻卻罪責事由。

   (3)小結:故甲應成立272第一項。

  2乙不成立傷害致死罪(277第二項)、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1)主觀上,乙對A有心臟病,過度刺激有生命危險則毫無所知,亦即乙無預見可能性,不符合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要件,即行為人對該傷害之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認知要件)。

 (2)乙亦無過失致死之可能性:依題意,A僅手腳受傷,傷勢不嚴重,依據對應原則,甲乙共同傷害之故意對應此傷害結果,並無過失致死之情形。

而後A心臟病發而猝死,如上所述,按其情節,非乙應注意能注意之預見範圍,故乙對A死並無過失。

 (2)共同正犯之過剩:由於共同正犯屬於故意犯,複數正犯之間具有共同的知與欲,因此對於過剩行為之部分,其他共同正犯無須負責,由於A之身體狀況非乙所知,甲乙之犯罪決意僅有"共同傷害A",基於"對應原則",乙無須為A之死亡結果負責,故乙不成立276,因此乙不需為A之死亡結果負加重結果之責任,即乙不成立277第二項。

(三)競合:甲成立272第一項與280之共同正犯,是一行為侵害一個人格法益,故屬於不真正競合(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論以較重之主要構成要件(272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該伴隨之構成要件(傷害人之身體及健康)被吸收. PS想像競合是真正競合,同一行為同時實現數個構成要件,"侵害多數法益",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PS2法條競合有三種,分別是: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吸收關係. /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沒有上一則|日誌首頁|沒有下一則回應 加我為好友日誌相簿影音 我的相簿 nevergo2far8's新文章未來地圖--讀後感想政策論證政策網絡V.S.社會網絡(公共政策)中國的少數民族政策公共政策的政策評估論誠信(心理學)政府採購法(預習用)台獨的政策可行性分析NADH是什麼國際關係的閒談 全部展開|全部收合 新資料夾清風明月堂---心靈與茶的相遇(墨上塵)陳老師的地方自治&公共行政夏老師的公文範例公文範例中華電子佛典學會般若文海司法院大法官全國法規資料庫陳老師的法學緒論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大紀元-古文觀止台北E大-數位學習網希望森林生涯輔導網Excel教學ICRT'sbroadcast哼議題電影VOA(useful)思想家俱樂部(aboutlanguagelogics)語言學習區esl nevergo2far8's新回應沒有新回應!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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