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處理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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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民眾沒有取得合法的使用權源,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占用國有土地,依上開法條規定已構成竊佔罪的刑責,除需負民事上騰空返還土地及給付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的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便民服務 > 其他業務 >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處理 ::: 便民服務 防疫期間申請緩繳價款 防疫期間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措施 防疫期間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紓困及應變措施 租用業務 購買業務 改良利用業務 綠美化業務 申請檔案應用 其他業務 業務問答 法令查詢 線上繳納國有土地租金(補償金)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處理 簡介   為加強被占用國有土地之處理,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及增裕國庫,依財政部訂定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被占用之不動產,在占用人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騰空交還前,先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並限期占用人騰空交還或申請取得合法使用權源。

    占用之法律責任   一、依 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因此,對於無權占有者,不願配合限期騰空交還或申請取得合法使用權源,依 民法第767條規定,須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

二、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因此,民眾沒有取得合法的使用權源,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占用國有土地,依上開法條規定已構成竊佔罪的刑責,除需負民事上騰空返還土地及給付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的責任外,刑事上並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三、所占用的國有土地,倘若是林地或山坡地,而有違規使用行為,或因此而致水土流失毀損時,則又涉及違反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第35條,或 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33條刑責。

這些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的法定刑度,遠比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的竊佔罪為重,這種違規占用國有土地案件,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水土保持法處斷,所以切勿占用國有土地。

    線上服務   一、線上申辦       二、申請書表下載           相關法令   一、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及第7點第1項 二、 刑法第320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及35條、 水土保持法第32及33條、 民法第179及767條     相關連結   業務問答 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0-01-03 開啟 本站訊息 新聞 重大政策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統計資料 主動資訊公開 就業資訊 關於國產署 機關簡介 施政計畫 中長程個案計畫 便民服務 防疫期間申請緩繳價款 防疫期間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措施 防疫期間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紓困及應變措施 租用業務 購買業務 改良利用業務 綠美化業務 申請檔案應用 其他業務 業務問答 法令查詢 線上繳納國有土地租金(補償金) 溝通橋樑 Web2.0 署長信箱 與民有約 機關服務 國有土地配合設置太陽光電專區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財產線上傳輸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網路版 廉政園地 最新消息 政風業務職掌 財產申報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 洗錢防制專區 反詐騙宣導 聯絡我們 其他項目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出版品 影音專區 相關連結 雙語詞彙 RSS訂閱 退休人員專區 勞工資訊專區 資通安全管理 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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