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表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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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名稱用語: ... 法規名稱│使用原則│法規名稱英譯│說明│ │ │ │標準化用語│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表 ( 民國92年07月03日 ) 2 二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名稱用語: ┌────┬────┬──────┬───────────┐ │法規名稱│使用原則│法規名稱英譯│說明│ │││標準化用語││ ├────┼────┼──────┼───────────┤ │法│屬於全國│1Act│1Act:│ ││性、一般│2Code│使用於其他一般之「法│ ││性或長期││」。

(「Act」一詞,│ ││性事項之││在英美國家,係指須由│ ││規定者稱││國會經過立法程序通過│ ││之。

││之成文法律;而「Law│ ││││」一詞,係較廣義之概│ ││││念,包括法理、法律原│ ││││則、判例、習慣法等,│ ││││不僅僅指立法機關通過│ ││││之成文法而已。

因此,│ ││││依我國憲法及中央法規│ ││││標準法規定之法律位階│ ││││,係指經立法院(國會│ ││││)通過之「法」。

將「│ ││││法」之名稱,於英譯時│ ││││使用「Act」一詞。

而│ ││││於編纂成法典型態者或│ ││││具基本法之性質之「法│ ││││」,使用「Code」一詞│ ││││。

某某施行「法」,則│ ││││譯成:EnforcementA-│ ││││ctof…。

│ ││││2Code:│ ││││使用於編纂成法典型態│ ││││或規範為基本法性質之│ ││││法律,例如現行之民法│ ││││、刑法、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 ││││法等五部基本法,或類│ ││││似性質之基本法,使用│ ││││Code。

│ ├────┼────┼──────┼───────────┤ │律│屬於戰時│Act│戰時軍律已廢止,現行法│ ││軍事機關││中目前已無使用「律」之│ ││之特殊事││中文法律名稱。

惟若以後│ ││項之規定││有使用「律」作為法律名│ ││者稱之。

││稱者,英譯時亦應譯為「│ ││││Act」。

│ ├────┼────┼──────┼───────────┤ │條例│屬於地區│Act│為求統一英譯名稱用語,│ ││性、專門││條例之英譯名稱亦採用│ ││性、特殊││Act,以免混淆,亦可明│ ││性或臨時││白了解係國會通過位階之│ ││性事項之││法律。

│ ││規定者稱│││ ││之。

│││ ├────┼────┼──────┼───────────┤ │通則│屬於同一│Act│「通則」多見於章節用語│ ││類事項共││,少見於法律名稱。

為簡│ ││通適用之││化英譯名詞之翻譯,並避│ ││原則或組││免誤解及明確界定法律位│ ││織之規定││階,如有使用「通則」作│ ││者稱之。

││為法律名稱,其英譯時使│ ││││用「Act」。

│ └────┴────┴──────┴───────────┘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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