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律的契約是否有效? - 財團法人時雨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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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 因此,在現在經濟生活,若消費者於網路購物後7日內欲退貨,但出賣人主張定型化買賣契約中有排除7天 ... 首頁 關於時雨 閱讀區 活動 公告/報名 研討會 獎學金 藝文 生活 旅遊 法律諮詢 職業 登入 違反法律的契約是否有效? 日期:2018-08-08 本文將介紹當契約出現以下瑕疵:契約內容違反法律上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契約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契約簽訂方式不符法律規定、契約當事人不具資格或契約意思表示有瑕疵,對契約效力可能產生的影響。

我國民法關於契約之效力係以「當事人契約自主」為原則(即:只要當事人關於合約之重要事項達成合意,契約即成立)。

▎契約內容違反法律上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所謂「強制規定」通常以命令語句的形式出現,要求當事人在做出法律行為時,必須符合一定要求,於法條中多以「……應」之形式表現,例如依照民法982條規定,結婚應該有書面文件,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雙方當事人並應該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而禁止規定則是法律上的禁止語句,禁止當事人作出法律不允許的法律行為,在法條中則多以「……不得」之形式出現,例如民法第980條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而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效力如何?依照民法第71條,原則上無效,僅在法律另外有規定時,可能有不同效力。

以上面兩個有關結婚之強制/禁止規定為例,當結婚未以書面方式、沒有證人或甚至沒到戶政機關登記時,此種婚姻契約無效;但若是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結婚,因為民法第982條另外有婚姻雙方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撤銷」之規定,因此,縱使有違反有關結婚年齡之禁止規定,婚姻也不會因此自始無效。

然而必須特別注意,在契約目的合法,但其中部分條款有違規定時,因為民法第111條規定:「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因此,在現在經濟生活,若消費者於網路購物後7日內欲退貨,但出賣人主張定型化買賣契約中有排除7天鑑賞期之條款而拒絕時,因為7天鑑賞期是法律上保護消費者的強制規定,有關不得退貨之該條款依法無效,但買賣契約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而民法第72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法律秩序之基本原則或社會一般道德觀念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775號民事判決)。

因此,最常見的「賭債非債」,就是因為賭博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導致賭博所生之債務無效。

▎契約方式之瑕疵依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房屋買賣為例,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的轉讓必須經過登記,而且必須以書面方式進行轉讓,條文中的「書面」及「登記」便是所謂「法定方式」,因此,房屋轉讓若不符合書面以及登記的要求,其轉讓無效;然而,在法律有另外規定時,即使有違法定方式,仍可能有效,例如民法第422條明文,期限逾一年之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原則上應以字據訂立之,然而,縱使未以字據訂立,租賃契約仍然有效,僅是依照法律規定轉變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契約當事人之瑕疵在某些情形中,簽約一方欠缺合法授權(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時,法律上如何規定效力?當事人又應如何救濟?在無權代理的情形,例如:某甲未經車輛主人某乙的授權,自稱已獲授權,並以乙的名義將車輛賣給某丙,此項買賣契約是否有效?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的規定,買賣契約的效力屬於未定狀態,必須經由某乙的承認,買賣契約才有效,否則買賣契約無效。

另在無權處分的情形,若某甲未經名畫所有權人其父某乙之同意,而以自己甲之名義與某丙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交付,此項買賣契約是否有效?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有效。

但是名畫的交付,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屬於效力未定狀態,必須真正所有權人某乙承認買賣,或某丙不知情時,名畫交付的法律行為才有效。

▎契約意思之瑕疵若當事人在簽訂契約時,意思表示有瑕疵,例如表達意思與內心意思不一致、表示內容有錯誤或受到詐欺脅迫,此時可否收回其意思表示?契約之效力如何?在第一種表達意思與內心意思不一致之情形,法律上稱為「虛偽意思表示」,並分為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分別規定於民法第86條及第87條。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的情形,如:某甲為某乙之債灌人,某甲對某乙嘲諷表示,因為某乙太窮太可憐,所以不用還一百萬。

此時某甲心中並沒有免除某乙債務之意思,若某乙信以為真,依民法第86條規定,此項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仍然生效;至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簡單來說,指雙方當事人間故意做出非真正意思之意思表示。

如前例之某甲、某乙,雙方均明知免除債務為戲言,卻互為同意。

此時依民法第87條規定,原則上不發生免除債務之效力。

僅例外在當事人背後有隱藏的目的時,直接適用該項法律行為。

例如:某甲、某乙假意簽訂建物買賣契約,實際上為贈與。

此時,買賣契約為雙方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原則上無效,但贈與契約有效,直接適用贈興之規定。

在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之情形,依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其中「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即不為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雖知表示行為之客觀意義,但於行為時,誤用其表示方法。

因此,在表意人誤用表示方法時,其效力為得撤銷,例如:某甲欲以80萬元購買A車,卻誤繕為100萬元,此時若某甲無過失,則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然而必須注意,誤用表示方法,與動機錯誤不同,依照本條規定,只在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於交易上重要時,表意人方得撤銷動機錯誤,如:某甲想聘僱具律師執照之法律顧問,卻誤以為某乙符合律師資格而與其簽屬雇傭契約,因為律師資格屬於交易上重要之當事人資格,因此某甲若無過失,即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最後,若表意人有遭詐欺或脅迫之情形,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其法律效果為得撤銷。

使意思表示遭侵害之當事人,有救濟之選擇,然而仍能同時保有私法自治之自由決定空間,因為縱使遭詐欺或脅迫,並不意謂對表意人即為絕對損害。

以後簽約時,別忘了注意契約內容是否有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以避免契約無效喔!▎參考法條: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依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980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第111條:「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第1項)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第2項)」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民法第118條第1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86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1項)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第2項)」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第1項)。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第2項)。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作者: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李貴敏,貼文者:Margarita 高利貸的超額利息該不該還? 從網拍或電視購物買來的衣服,如果跟原先預期的有落差,買家可以請求退貨嗎? 相關類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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