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與訴訟權@ 楊智傑的法律部落格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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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392號說,憲法第八條第ㄧ項有規定,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可以逮捕或拘禁犯人,但是司法的範圍是多大?狹義的司法就是講法院那一塊,憲法第八條是講廣義的 ... 楊智傑的法律部落格我是楊智傑,台灣大學法學博士,現在是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

我的專長為智慧財產權、憲法、科技行政法。

我的代表作:圖解憲法、圖解法律、法律人的第一本書。

FACEBOOK:[email protected]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0904062122人身自由與訴訟權?法學教育主題:人身自由與訴訟權   楊智傑2009年3月19日上課記錄   今天要講的是人身自由與訴訟權。

人身自由跟訴訟權到底有什麼關係?我們上一次上課有講到說人權的分類,人身自由是在防禦權裡面的第一個,那防禦權的性質大家還記得吧?國家侵害我,我要抵禦它不要來侵害我就是防禦權,對不對?可是訴訟權是在受益權裡面,受益權的性質是什麼?就是我要請求國家給我──給我一個法官、給我一套救濟程序。

欸?這兩個基本上是不一樣的東西,一個說國家不要來干擾我、一個是我要請你國家來給我一些東西,這兩個東西怎麼會扯在一起?不過從實質上,大法官在做解釋的時候,常常把這兩個放在一起,那為什麼擺在一起?這就是我們今天會講的重點。

人身自由的概念是什麼?就是我們自由自在嘛、就是我想去哪就去哪,你不要來限制;而人身自由最明顯的限制是什麼?就是你把我抓去關,比如說我犯了法你就把我抓去關。

所以說憲法第八條所講的人身自由,除了積極讓人身自由受到保障之外,後面的條文都在處理當你要把人抓去關的時候,抓去關包括: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這些規定,所以講的還蠻囉嗦的;憲法第八條是人權條款之中最囉嗦的一個條文,那我們先放短片   (播放新聞短片,標題:「以逃亡與偵查中為由 陳水扁遭裁定延押兩個月」)。

  同學,新聞畫面中的最新消息當然不是現在的最新消息,那是前陣子的最新消息。

這個新聞我們要比照一下,這個新聞是在講什麼?   (同學回答:阿扁被羈押。

)   是阿扁,那延押是什麼意思?是說他繼續被羈押起來還是怎麼樣?   (同學回答:是他本來被羈押,然後再延長羈押時間。

)   好,那你知道第一次羈押可以羈押多久嗎?欸你幾年級?二年級,可能還沒有學,好像是三個月是不是?然後每次羈押可以再羈押兩個月,這就是延押的意思。

但是那影片說羈押由誰來決定?有沒有同學知道?那一個很有名的人現在來決定之羈押?有沒有哪位同學知道是誰啊?不是那個被羈押的人。

  (同學答:蔡守訓)   蔡守訓法官,是那位同學說的?對是蔡守訓法官。

這好像是說,要羈押是要等到法官來同意、延長羈押也是要法官來決定,為什麼會這樣?檢察官不能自己覺得陳水扁會逃亡,而自己決定羈押嗎?以前可能是檢察官自己決定羈押,那現在需要法官來決定羈押,為什麼會這樣?我們先來看一下憲法第八條。

憲法第八條是很長的條文,不管是大法官或學者,都從這個條文推出很多東西。

人權條文就是這樣,它規定其實很簡單,而大法官和學者就從裡面引申,引申出什麼?就像各位可能在刑法有學到的,就是罪刑法定主義,或者引伸出法院才有權羈押而檢察官可能就沒有權去羈押。

憲法講的提審制度其實就是我們現在講的羈押制度,那更重要的就是待會兒會講的正當法律程序,這個正當法律程序就會將憲法第八條的防禦權跟訴訟權做一個連結。

請各位同學翻開課本後面的小六法看憲法第八條,這一條很長,這條上半段說人身自由予以保障,那下一段說什麼?有沒有人幫我唸一下?   (同學幫忙念條文)   除法律另有規定,我們刑事訴訟法有說現行犯任何人都可以逮捕,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其他的可能都要依法逮捕。

那誰能可以依法逮捕他們呢?司法或由警察機關對吧?依法定程序去逮捕或拘禁;那誰可以審問或處罰犯人呢?對,是法院,這一項說,法院依法審問處罰犯人,也就是說一定要由法院來懲處犯人,所以憲法說要依法定程序來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接下來我們要看第二項的條文,他說如果人民被拘禁了,你要以書面的原因,告知他本人或是他的親友,然後24小時之內要移送該管法院審理,所以24小時以內要移送法院來審問,那如果警察他不肯送給法院,他把你一直關在警察局,他不肯送給法院,那你可以怎麼樣?看這個條文,可以怎麼樣? 請求法院趕快來提審我,提審制度就是趕快把我提到法院去,再決定到底要不要羈押我,不羈押我就趕快把我放走,不可能把我一直關在警察局,然後又不決定移轉給法院,又不決定要不要羈押我。

不可以一直把我扣在警察局,不可以。

陳水扁被送到蔡守訓法官這邊,蔡守訓法官來決定要裁定羈押,那如果不裁定羈押呢,就放走他。

那要放走他的話,要交一點保證金,交一百萬保證金,如果他跑掉的話,就要沒收保證金,交保後傳,如果警察沒有依法逮捕、拘禁,或法院沒有依法來審問那可以怎麼樣呢?第四項,最後說,如果有違法的逮捕、拘禁可以向法院追究懲處警察,這裡連結到憲法第24條,可以請求國家賠償,他就要追究警察沒有依法來逮捕拘禁我,你可能是非法的,ㄧ方面我要追究你這警察,ㄧ方面我要請求國家賠償。

過去的警察叫做警察官署,他有沒有權力把人抓回來之後,就扣在警察局?或者直接說要處罰你去做什麼勞動服務,警察有沒有這個權利呢?我們剛剛那樣講,警察好像沒有這個權力,可是過去卻是這樣子。

我們看大法官解釋,對這種情況做出批判,這裡有兩個大法官解釋,ㄧ個是比較早的釋字166號解釋。

民國六十九年,有個法律很不好,現在這個法律已經不存在了,當時這個法律叫做違警罰法,現在已被廢掉,改叫社會秩序維護法。

當時的違警罰法,是違反警察,要被處罰,當時給警察很大的權力,自己把人抓回來就可以決定是否把人拘留。

剛剛不是說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只有法院才可以決定處罰,怎麼可以警察自己就決定要處罰了呢?所以大法官就說,這是違反憲法第八條,很明顯的違反第八條。

可是,我們必須要清楚,以前大法官可能不是那麼倍受尊重,他做出解釋,沒有人要理他。

過了一段時間後,大法官受不了了,再做一次解釋,做出釋字251號解釋。

大法官說,警察沒有那麼大的權力可以讓每天遊手好閒、沒有去工作,就把你送送去哪邊再教育。

大法官說,應該由法院來做審問處罰。

那檢察官可不可以這麼做?檢察官有權力把你抓回來就決定是否羈押你?可是前面也說法院有權力決定處罰,假設羈押是一種處罰的話,檢察官歸法院管,其實是有點模糊,但現在我們知道,檢察官是在行政院法務部下面,他其實不是算法院的。

檢察官指揮警察辦案,把人抓回來後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羈押嗎?後來大法官做了一套解釋,說明這樣應該是不行的。

大法官釋字392號說,憲法第八條第ㄧ項有規定,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可以逮捕或拘禁犯人,但是司法的範圍是多大?狹義的司法就是講法院那一塊,憲法第八條是講廣義的司法,包括檢察官在內是廣義的司法。

人抓來24小時之內,要送交法院,法院才能決定羈押,是任何人抓回來都要送給法院嗎?是說只有非法的逮捕,才須送交法院來裁定要不要羈押?那逮捕程序一切合法的話,就可以不必送交法院。

但是大法官說不是,這邊有一個重點說,就算你是合法逮捕的,你還是要送交法院來去裁定要不要羈押。

另一個問題是,24小時內一定要送到法院,那這24小時會不會太短?這24小時代表,你真的可以審訊的時間。

所以要扣除夜間時間、在途時間,這些時間都不能真正的審訊。

特偵組陳雲南不能決定是否要羈押,他要送給蔡守訓法官。

所謂的依法定程序逮捕拘禁,這法定程序還需要實質正當,這當就是要合理,但是「實質正當」這個用語也有很多爭議,不過我們姑且不談。

所謂法律還需要實質正當,是指不是有法律就行,這個法律還是有可能有危險的。

我希望法律在剝奪我自由的時候,要提供很多訴訟權利的保障,這些保障不夠,我希望你再提供多一點,髓為提供多一點,這就表示這個法律要實質正當,這就連結到憲法十六條的訴訟權,我希望你訴訟權再給我多一點保障。

憲法第八條跟憲法第十六條結合就是從這邊看起來的,那這個實質正當,大法官說了很多,比如說審判權不能受到干預,還有一些利益衝突要迴避。

  (播放影片:陳水扁主張證人證詞沒有經過他對質詰問都是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這則新聞比較舊,不過,各位應該都知道,陳水扁為什麼主張那些證人的證詞都不足以成為證據?他主張你這些證人的證據沒有經過我的對質詰問,不能夠成為證據?同學你們覺得陳水扁講的有道理嗎? 各位知道前陣子特偵組到底在幹麻,各位以後學訴訟法就知道,在正式進行言詞辯論之前,會有很冗長的整理準備的過程,才正式進入辯論。

但是,陳水扁這個言論是在正式辯論之前發布,他的律師就已經說這些證人所說的都不能當作證據。

事實上其實法官會給陳水扁對質詰問的機會,等到正式進入言詞辯論,這些證人都會到庭和陳水扁對質。

但這些證人檢察官總要先問過話吧!陳水扁很急,急著說檢察官對這些人問話所取得的證詞,都不能當作證據。

怎麼樣才算實質正當?大法官做過很多號解釋,其中最重要的是釋字384號。

有一個檢肅流氓條例,這條例跟我們一般人是不平等的,其覺得流氓不用受到很多保障,我們警察可以凶一點,所以對於這些流氓,警察可以直接把你抓過來,無須進行必要的司法程序,不用請法院開羈押狀、逮捕令。

所以,有秘密證人制度?秘密證人什麼意思?就是有一個證人他很秘密,不給他跟對告有個對質詰問權,所以就可說剝奪了這流氓的對質詰問權。

但這些規定後來都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憲法第八條說法定程序要依法,但這法定程序還是要實質正當。

檢察官權力很大,底下有很多警察,基於平等原則,讓被告在訴訟上有一些權利來保護自己,所以他有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請求有利的證據。

下一個解釋則是釋字582號。

有兩個人被指控一夥去犯案,其中一個人認罪了,但另一個可能不承認。

這個人認罪之後呢,我認罪的證詞,被他拿去對當作對他不利的證據,法官直接把另一人的認罪證詞當作對他不利的證據,對他判刑。

被告就說,法官怎麼沒有給我跟另一位對質詰問的機會。

大法官說,兩個被告一起審,可是他們其實都是獨立的,連權利也是獨立存在。

所以,另一被告說了對我不利的證詞,大法官說也應該讓我有機會跟他對質詰問一下。

警察可以限制流氓的對質詰問權嗎?首先,流氓到底是什麼? 請大家翻開小六法來找的話,是不是找不到?檢肅流氓條例現在是已經被廢除了,所以大家找不到。

之所以被廢除,是因為大法官做了釋字636號解釋。

流氓的定義是什麼?流氓是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等,這些好像規範的還蠻清楚的。

那下面的霸佔地盤、白吃白喝與要挾滋事行為之規定好像就有點模糊、太浮濫。

大家還記得之前我們有上一個法律明確性原則嗎?它的意思是說,法律規定的事情必須要很清楚;那下面的這些描述,在法律上規定的太過模糊,也就是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在流氓的定義規定的不明確時。

今天我們認為一個人他白吃白喝,所以我們去提報他為流氓。

假如說那個流氓想知道是誰提報他為流氓的,而我們不准、去限制他的對質詰問權;就是有人提報他是流氓,我們第ㄧ個限制他了一個陳述意見的機會,第二個我們限制他對證人有對質詰問權利的保障。

最後,大法官就說這個法律剝奪了那個流氓對質詰問的權利,也是違反憲法第八條和第十六條的這些權利。

我們的大法官覺得這個法律似乎違反憲法,所以我們現在看不到檢肅流氓條例出現在六法裡面;因為把一個人提報為流氓,就剝奪了憲法第十六條的訴訟權保障,也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對一般人刑事訴訟權的保障,好像流氓在刑事訴訟權這塊好像就不用有保障。

我們再看下一頁,憲法第八條第四項說有人受到非法逮捕、非法處罰甚至非法審問的話,我們可以去追究,這可以連結到憲法二十四條請求國家賠償。

過去當年的那種政治環境,的確會有很多冤獄的狀況,現在我們有冤獄賠償法,對很多冤獄,我們現在來進行賠償。

可是過去有很多審判是軍事審判,軍事審判下也有很多冤獄,那軍事審判下的冤獄要不要賠償呢?我們來看下面的動畫,好,過去的受刑人認為他是受冤枉的,他要請求賠償,冤獄賠償法第ㄧ條裡面所講的這些範圍,好像沒有講到軍事審判的賠償,所以軍事審判不屬於冤獄賠償的範圍。

釋字624號就是針對這個問題做出的解釋。

憲法的人權裡,規定到防禦權,就是說我們人有什麼自由、什麼自由之類的,那請求國家賠償也是一種權利,為什麼平平都是受到冤獄,別人都有賠償為什麼我沒有?所以我們連結到憲法第七條平等權。

受到軍事審判的人,回過頭來主張憲法第七條。

還記得我們講平等權的時候,講過差別待遇,那這裡的差別待遇是什麼?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所以我們認為這裡是不合理的、是沒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所以違反了平等權。

我們今天就上到這裡,大家先下課休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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