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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世界上第一個立法禁止塑膠吸管之國家。
... (一) 環保署預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草案,定於2019年7月1日生效。
因考量國內為初期推動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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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制塑膠吸管政策之探討
一、題目:節制塑膠吸管政策之探討
二、所涉法律
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第51條
三、探討研析
(一)鑑於近年來國際對海洋塑膠污染議題之重視,環保署預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草案,規定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4大類(約8,000家業者)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供內食餐飲之消費者使用,並自2019年7月1日生效。
後續規劃於2020年擴大至其他提供餐飲業者,並至遲於2025年前,研提外帶使用一次用塑膠吸管之管制措施,2030年則全面禁用。
因考量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於國內為初期推動階段,爰於2020年6月30日前,限制使用對象如第一次違規先予勸導,不處罰鍰。
至2020年7月1日起,即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此預告公告後,掀起各方議論。
尤其喜歡喝珍珠奶茶民眾,直言臺灣珍奶文化不用吸管用什麼?
(二)聯合國之報告顯示,人類每年製造90億噸塑膠,僅有9%被回收,每年約有800萬噸塑膠廢棄物流入海洋,10萬隻海洋生物因塑膠致死。
鯨豚肚子裡塞滿塑膠垃圾之恐怖畫面越來越常見。
聯合國祕書長古特瑞斯(AntónioGuterres)表示,海洋中塑膠污染已達到了每塊小於5公釐大小,數量比銀河系的星星還要多。
他說,如果這個現象沒有獲得改善,到了2050年,海洋中之塑料將比魚還要多,且即便在偏遠的北極,也逃不過塑膠污染魔爪,世界上沒有任何地方能夠倖免。
(三)在我國,吸管不屬於塑膠「容器」,不是環保署規定回收項目之一,而是由各縣市自行決定是否回收。
可以回收吸管之縣市只有少數(目前已沖洗乾淨可回收吸管縣市,有新北市、基隆市、南投縣、嘉義市、台南市、金門縣),一來是吸管使用過後如果不洗乾淨晾乾就回收,會孳生細菌,影響回收品質;二來吸管體積太小,回收利潤不足以支付分類作業成本。
(四)國際上關於節制塑膠吸管作法:
1.歐盟:2018年5月28日提案擬禁用一次用塑膠製品新措施,以達到減少海洋垃圾。
關於吸管為直接禁用,但尚未設定履行期限。
2.英國:計畫在英格蘭地區禁止販售一次用塑膠吸管、攪拌棒和棉花棒。
英國與愛爾蘭1361家麥當勞將從2018年9月開始改用紙吸管,預計2019年全面上路。
3.美國:西雅圖自2018年7月起,一律禁止餐廳提供塑膠吸管與容器;加州2018年5月30日眾議院通過,限制餐廳主動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法案,違反者前二次予以警告,再犯則處罰鍰每日25美元,每年300美元為限;洛杉磯市議會2018年4月27日投票通過,要求洛杉磯市衛生局起草,有關餐廳不得向消費者主動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法案。
4.法國:非政府組織「拒絕吸管協會」(AssociationBaslesPailles)2018年2月3日發起「國際無吸管日」(JourneeInternationaleSansPaille),在這天舉辦各種活動,提醒大眾塑膠吸管對環境的危害,有35國響應。
創辦人更發起15萬人連署拒塑膠吸管。
5.加拿大:為達成2040年零廢棄目標,2018年5月16日通過立法,禁止業者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6.印度:2018年6月5日宣布全國於2020年起禁止所有一次用塑膠,包括塑膠袋、寶特瓶、吸管、塑膠餐盒、包裝袋等。
另印度首都德里已於2017年1月起禁止一次用塑膠。
7.新加坡:肯德基84家速食連鎖店,自2018年6月20日起停止提供塑膠杯蓋及吸管,但對外帶飲料之消費者仍會提供塑膠杯蓋。
8.萬那杜:因受海洋環境汙染影響甚大,2018年2月立法自2018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塑膠吸管。
為世界上第一個立法禁止塑膠吸管之國家。
四、建議事項
(一)環保署預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草案,定於2019年7月1日生效。
因考量國內為初期推動階段,爰於2020年6月30日前,限制使用對象如第一次違規先予勸導,不處罰鍰。
至2020年7月1日起,即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處罰。
惟法規既已定於2019年7月1日生效,即不因國人尚在初期適應階段,而予以法律假期。
「先予勸導,不處罰鍰,至2020年7月1日起依法處理」,與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未合。
建議延後施行日期,期間加強宣導並以行政指導方式請公、私部門配合執行;一旦法規生效,即應依法辦理,用符法制。
(二)目前因一次用塑膠吸管替代材質有限,故環保署針對取得環保標章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或紙類、木片等植物纖維材質塑膠含量低於10%製成之吸管,或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暫不限制使用。
惟「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即市面上頗多飲料附有吸管整體販售之商品,於本次公告屬於例外不予限制。
因其商品種類、數量頗多,於節制塑膠吸管政策恐有不妥,建議應一併考量予以管制。
(三)政府應獎勵業者研發新替代材質之吸管,並加強宣導、教育民眾應有「除非必要,否則不用吸管」觀念,若要使用,也要養成重複利用習慣,或使用可自然分解材質,才能真正貫徹環保。
撰稿人:李麗莉
有關「節制塑膠吸管政策之探討」之書面意見
陳世超
按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對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販賣、使用規定者,依同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而為加強對一次用塑膠吸管之管制,廢棄物清理法中央主管機關已於日前預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草案,並明定自108年7月1日生效。
因此,依「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第3點規定:「限制使用之實施方式:(一)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供內食餐飲使用。
…」,「一次用塑膠吸管」自108年7月1日起即屬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公告不得提供使用之物品。
另中央主管機關考量「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於國內為初期推動階段,而於「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第5點規定:「違反本公告之處罰:(一)公告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限制使用對象違反本公告規定者,第一次先施以勸導;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此一規定之性質,觀其前後文規範意旨,似為中央主管機關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訂之裁量基準,就限制使用對象於公告生效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期間第1次違反本公告規定者,僅施以勸導,而免予處罰。
惟行政罰係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主管機關應即依法裁罰之,如法律有特別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例如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第1項)。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第2項)」主管機關始有處罰與否之裁量空間。
準此,主管機關如依職權調查具體事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之構成要件,而無阻卻違法事由者,即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罰。
雖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有授權主管機關得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之規定,惟仍以處罰規定罰鍰之法定最高額在3000元以下為限,並不包括裁罰機關依調查具體個案之事實,經審酌各種情形決定之裁罰金額在3000元以下之情形(法務部102年7月23日法律決字第10203506500號函參照)。
是以,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罰鍰之法定最高額既非在3000元以下,應無行政罰法第19條職權不處罰規定之適用,主管機關僅得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處罰,並無選擇以輔導、勸導等方式限期行為人改善而不予處罰之裁量權限。
故「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就限制使用對象於公告生效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期間第1次違反本公告規定者,僅施以勸導,而免予處罰之規定,是否妥適,恐有待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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