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24-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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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於施行後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

前項契約,訂有期限者,依其期限,但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規定之期限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 第24條 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於施行後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

前項契約,訂有期限者,依其期限,但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規定之期限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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