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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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系開設課程先後修科目表(含學、碩、博士班).pdf 四、本系學士班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1.本系學士班「學校諮商實習」課程實施要點.pdf 2.本系學士班「輔導活動教學實習」課程實施要點.pdf 3.本系學士班「輔導教學實習」課程實施要點(108學年度適用).pdf 4.本系師資培育生「教育實習」實施要點(本實施要點已於110.10.21系務會議決議廢止) 五、本系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pdf 六、本系任教中等學校科別專門科目學分 (一)中等學校輔導科 1.本校國民中學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綜合活動領域輔導專長」科目及學分一覽表(108學年度起適用).pdf 2.本校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輔導教師」科目及學分一覽表(108學年度起適用).pdf 3. 本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中等學校「輔導科」科目及學分一覽表(102~107學年度起適用).pdf 4. 本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中等學校輔導科」科目及學分一覽表(97~101學年度適用).pdf (二)高中生涯規劃科 1.本校調級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綜合活動領域生涯規劃科」科目及學分一覽表(108學年度起適用).pdf 2. 本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高中「生涯規劃科」科目及學分一覽表(102~107學年度起適用).pdf 3. 本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高中生涯規劃科」科目及學分一覽表.pdf(97~101學年度適用).pdf 4. 本校「高中生涯規劃科」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95、96學年度適用).pdf (三) 師資培育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98年7月31日停止適用後,申請師資培育課程認定及教師資格取得方式說明(本校師課字第1020002612號函):「師資培育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年內起(至98年7月31日止),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適用前開規定之事項,包括擬取得第1張合格教師證書、申請另一類科及加註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證書者。

92年8月1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畢業師資生,已逾本法第20條第2項過渡期限者,如擬取得教師資格,仍應依本法修正後規定重新認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參與全時半年教育實習及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四) 非本系學生修習本系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資格 (五)非本系學生修習本系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修課注意事項 (六)教育學程相關訊息請至本校師培學院網頁查詢。

七、本系108學年度起取消學士班學生英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並溯及既往。

八、本系訂定中五生須補修本系學士班課程至少12 學分,科目不限,其畢業學分為140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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