睜大您的雙眼!小心APP訂位系統的退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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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TGI FRIDAYS餐廳」和「凱菲屋-台北君悅酒店」透過「EZTABLE簡單桌」販售之餐券,若消費者購買時有使用EZCASH折抵,辦理退貨時,因該點數購物金設有期限,若是過期,便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認識消基會關於我們40年歷程 消費1.0-4.0世界消費者權益日WorldConsumerRightsDay主要任務專家委員團北區委員中區委員雲嘉南區委員南區委員義務律師團北區律師中區律師雲嘉南區律師南區律師志工團校園消保精神活動訊息最新活動活動報名活動回顧團訟進度表志工招募雲嘉南分會志工團招募新志工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一覽新聞發佈-後續追蹤雜誌文章-後續追蹤不友善業者名單企業新跡重要消費新聞諮詢申訴諮詢服務申訴表下載申訴成功案例2021年保固2年變1年,網頁截圖證明很重要-中區分會透過外送平台向餐廳訂素食餐點,食用後卻發生嚴重過敏反應,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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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2019-07-01)網購折扣衣服退款成功-中區分會(2019-06-30)冷氣清洗致地板毀損,獲得賠償。

-總會(2019-06-03)到民宿停車場停車發生損害,獲得賠償。

-總會(2019-06-03)網購糾紛經消基會請貨運處理,獲得退費。

-總會(2019-06-03)旅遊住到未蓋好民宿,申訴獲圓滿解決。

-南區分會(2019-05-13)報修遺失獲得解決-中區分會(2019-05-09)消費者遭催討8年前電信帳款,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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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規定「EZTABLE簡單桌」的點數退費購物金訂有期限,若是過期,便無法再次使用,作法已經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暨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購買「EZTABLE簡單桌」餐券的消費者,若在收到紙本餐券後,申請換貨,將會退回點數(EZCASH),而非現金。

「GOMAJIAPP夠麻吉」規定,若已下單完成,消費者雖可再增減訂位,但必須要先刷退後再重新訂購,不太方便,甚至可能因為操作失誤,換得點數(EZCASH),造成困擾。

APP設定不方便消費者APP訂位系統的增減位設定,應更為靈活,倘若消費者臨時增位或減位,不應要求刷退重訂,而應是透過增減位處理,否則,消費者不小心按錯退費方式,則有「被迫再消費」之嫌。

個資保護APP訂位系統在使用前需要註冊,註冊方式大多是輸入會員資料,但「EZTABLE簡單桌」、「GOMAJI夠麻吉」可以直接使用GOOGLE或FACEBOOK帳號登入,若是資料外洩,會嚴重威脅個資安全。

消基會建議,不同平台不要使用共通的帳戶,以免增加被駭風險。

消費者盧小姐使用APP訂位系統,買了飯店餐券,4個人2780元,但臨時需要增加1人,只能馬上退訂單,APP頁面順勢跳出「20分鐘快速退款」,點下去沒想到......退的是「點數」。

***         ***         ***現今愈來愈多人喜歡透過電子商務購物,根據台灣行旅遊網2016年的調查,發現上班族參加旅展最常進行的消費以「知名飯店餐廳餐券」最受歡迎,其次是「飯店住宿券」及「旅遊套裝行程」。

既然吃飯是消費大眾經常性休閒活動,於是消基會特別對目前流行的APP訂位系統、網路平台購買餐券,以及到實體店家購買餐券等三大類消費型態檢視其相關規定的合理與合法性。

目前購買餐券,大致有APP訂位系統、網路平台的美食網頁,以及實體餐廳等三大系統可以買餐券、訂位。

一、實體店家Vs.APP訂位 APP方便性勝出,但臨時取消會扣錢本次首先隨機抽樣調查1家實體餐廳和2個APP訂位系統「EZTABLE簡單桌」和「GOMAJI夠麻吉」比較。

實體店家的訂位,時間必須配合業者的營業時間,因此,不似APP訂位系統可以隨時擇日擇時訂位,很方便。

然而,在調查發現,「EZTABLE簡單桌」的取消訂位有待商榷:例如,獨家方案於用餐前6小時,可以自助修改或取消訂位,但預付的餐費只能退回信用卡或成EZCASH(點數)存於帳戶,而6小時之內取消訂位,便無法退費了。

消基會指出,6小時內取消訂位,時間的訂定是否對消費者不利,亦值得商榷。

二、實體餐廳Vs.APP之餐券 退費方便性-APP再度勝出但退費購物金卻設有期限,違法!調查發現,實體餐廳也有直接委託APP訂位系統販售餐券的第三方發行(外包)狀況;消基會隨機抽樣消費者經常光臨的3家餐廳「西堤」、「TGIFRIDAYS」和「凱菲屋-台北君悅酒店」中,「凱菲屋-台北君悅酒店」把餐券發售事宜直接外包給「GOMAJI夠麻吉」和「EZTABLE簡單桌」,而「西堤」和「TGIFRIDAYS」則自行發行餐券。

調查顯示,自行發行餐券的餐廳(見表2),退費手續比APP訂位系統麻煩許多,例如「西堤」實體店家出售之餐券,退費時皆須要繳交餐券交易明細和發票,但在「GOMAJI夠麻吉」系統的同家餐廳,退費手續簡便,對消費者來說,還是「麻吉」夠麻吉(見表2)。

而「TGIFRIDAYS餐廳」和「凱菲屋-台北君悅酒店」透過「EZTABLE簡單桌」販售之餐券,若消費者購買時有使用EZCASH折抵,辦理退貨時,因該點數購物金設有期限,若是過期,便無法再次使用(見表2),作法已經違法。

三、兩大APP訂位系統的部分退費機制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暨不得記載事項」規定APP訂位系統的業者為了進行促銷,會不定時提供許多優惠措施,但消基會提醒,消費者仍需小心APP訂位系統的3個問題:1.退費機制;2.註冊時需要填寫的個資數量;3.APP是否鼓勵填寫信用卡;上述3項問題,攸關消費者資安、個資保護與消費者權益,值得業界注意、改善,更呼籲政府主管機關應加強管理、稽查。

據了解,APP訂位系統的退費機制分兩種:「現金」退費和「點數」退費。

消基會調查市佔率最高的兩家APP訂位系統業者-「EZTABLE簡單桌」、「GOMAJI夠麻吉」,都具有現金和點數退費兩個機制。

 「EZTABLE簡單桌」的現金退費,消費者若在2個月內申請退費,15個工作天即可完成退費事宜;「GOMAJI夠麻吉」,則約10個工作天完成退費;兩家對於2個月以上的訂單,均表示會用匯款方式退款。

消基會指出,看似方便的退費機制,對於消費者權益來說,有幾點值得討論:依據消保法第19條,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不必負擔任何費用,享有7天猶豫期,但「GOMAJI夠麻吉」的現金退費必須說明理由,於法不合。

「TGIFRIDAYS餐廳」和「凱菲屋-台北君悅酒店」透過「EZTABLE簡單桌」販售之餐券辦理退貨時,其退還之點數購物金,若是過期,便無法再次使用(見表2),已經違反「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條「不得記載使用期限」的規定。

透過「EZTABLE簡單桌」購買紙本餐券,要換貨時,須將紙本餐券寄回,並協助退為點數(EZCASH,折新台幣1元)亦已違反「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

「GOMAJIAPP夠麻吉」則規定,若已下單完成,消費者雖可更改增減位,但必須要先刷退後再重新訂購;且申請退費的網頁,倘若消費者沒有看清楚或誤觸按鍵,便可能會選擇到「退點數」,因此,正常的軟體設計應有再次確認鍵才對。

APP訂位系統的增減位設定應更為靈活,倘若消費者臨時增位或減位,不應要求刷退,而應是透過增減位處理,否則不小心按錯退費方式,則消費者有「被迫再消費」之嫌。

四、注意APP訂位系統的個資外洩風險「EZTABLE簡單桌」、「GOMAJI夠麻吉」直接使用GOOGLE或FACEBOOK帳號登入(見表3),若是資料外洩,將會嚴重威脅個資安全,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在不同平台,應避免使用共通的帳戶,以免增加被駭的風險。

比較APP訂位系統的綁定個資數量,「EZTABLE簡單桌」綁定一個個資(手機或電子信箱),而「GOMAJI夠麻吉」註冊時,須提供手機號碼、EMAIL和信用卡三項,其中在註冊程序就鼓勵消費者輸入信用卡(見表3)。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面對這新興的消費媒介與工具,主管機關應儘速進行「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暨不得記載事項」之全面查察,以確保消費權益。

「TGIFRIDAYS餐廳」和「凱菲屋-台北君悅酒店」透過「EZTABLE簡單桌」販售之餐券,辦理退貨所返還的點數購物金,若是過期,便無法再次使用的規定,已經違反「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暨不得記載事項」第1條「不得記載使用期限」的規定。

對「GOMAJI夠麻吉」的現金退費必須說明理由一事,已經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的規定。

透過「EZTABLE簡單桌」購買紙本餐券,要換貨時只能退為點數一事,違反「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暨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規定,應要求業者儘速改正。

業者1.APP訂位系統任何條件的退費或換貨,應讓消費者選擇「現金」或「點數」,不應片面規定只能退「點數」。

應速改正「點數購物金記載使用期限」的片面規定。

透過通訊交易而購買之「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依法有7天猶豫期,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即可要求退費。

電子商務的設計,應符合消費者利益與方便性,切不可強迫刷退再訂購,建議應容許消費者線上增減訂位。

消費者消費者使用APP訂位、購買餐券,雖然快速、省時,但應注意有無個資外洩的風險。

消費者在訂購前應查照行政院消保處通過的「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暨不得記載事項」、「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暨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權益。

消費者在使用餐券APP訂位前,應向餐廳確認是否為其合作對象,並詳閱相關服務條款、留意訂位修改或取消規定、訂位是否確定有位、契約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能否在國定或特定假日使用、保留時間長短和優惠詳情,以確保權益。

切勿貪圖便宜,購買過多餐券,以免公司經營不善或倒閉,求償無門。

詐騙事件頻傳,透過詐騙手法行銷知名餐廳餐券的案件頻傳,消費者切不可透過網拍或不知名網站購買餐券,以免上當受騙。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表1:比較APP訂位的「訂位服務」差異餐廳業者-漢來海港餐廳-敦化店EZTABLE簡單桌GOMAJIAPP夠麻吉電話訂位 一般訂位如需更改或取消訂位,請於用餐日三天前進行更改或取消;用餐6小時之前,可以自助修改或取消訂位,預付餐費可全額退為EZCASH(點數)獨家方案的最後取消時限為用餐前6小時,預付餐費將全額退刷至您的信用卡(無法僅取消部分人數或方案)。

用餐前6小時之內,恕無法取消訂位與退費。

部分餐廳之EZTABLE獨家方案訂位凡下訂後恕無法取消及退款。

若六個月內有三次「noshow」,會員帳號將會被停權六個月無法使用。

若已下單完成,則無法再變更訂購資訊,如消費者確有更改訂單內容之需要,請直接申請該筆訂單退款並重新訂購。

表格2實體店家和APP訂位系統「退費」方式的異同餐廳實體店家退費辦法EZTABLE簡單桌退費辦法GOMAJI夠麻吉退費辦法西堤持禮券及發票或消費明細至原購買門市辦理。

非向門市購買者,向原單位辦理。

買方為個人且全數退費,收回發票並開折讓單。

部份退費直接開折讓單。

以面額金額退款,無面額依原出售金額退款。

由店舖辦理退刷,將款項退回原帳戶。

現金購買者,如遇現金不足,將由總公司匯款。

無餐券。

勾選兌換券序號,並選原因和方式。

(可部分退費)現金退費依原付方式退且需回傳折讓單。

點數退費直接轉購物金。

TGIFRIDAYS持禮券及發票至總公司辦理,並以禮券面額退費。

折扣券一併返還。

買方為個人且全數退費,需收回發票並開折讓單。

部份退費,直接開折讓單。

點選APP購買記錄選擇退費方式。

紙本餐券或有開紙本發票,需掛號寄回客服中心。

兩個月內訂單可刷退至信用卡,兩個月以上則用匯款(跨行手續費由客戶承擔)。

若訂單有使用EZCASH折抵,退貨時如該點數使用期限已過期,退回時也無法再次使用。

無餐券。

凱菲屋-台北君悅酒店餐券販售外包給GOMAJI夠麻吉和EZTABLE簡單桌。

點選購買記錄選擇退款方式。

紙本餐券或有開紙本發票,需要掛號寄回客服中心。

兩個月內訂單可刷退至信用卡,兩個月以上則用匯款(跨行手續費由客戶承擔)。

若訂單有使用EZCASH折抵,退貨時如該點數使用期限已過期,退回時也無法再次使用。

勾選兌換券序號,並選擇原因和方式。

(可部分退費)現金退費依原付方式退費且需回傳折讓單。

點數退費直接轉購物金。

表格3,比較APP訂位系統的加入條件、個資貢獻量和退費條件: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餐券APP業者是否需先加入會員加入需填寫的個資數量何者個資被綁定現金退費點數退費EZTABLE簡單桌是(可使用GOOGLE或FACEBOOK帳號直接登入)1個手機銀行通常會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款及向客戶帳戶轉帳的手續辦理退貨或部分退貨,訂單上原享有之價格優惠及贈品都將一併退回。

購買後兩個月內訂單申請退款將直接刷退至原信用卡,購買超過兩個月以上訂單已無法退刷,將用匯款方式退款退紙本餐券或有開紙本發票,寄回客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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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App更新手機嚴重當機臉書沒客服專線使用者罵翻天在台灣,智慧型手機的使用率已十分普及,放眼望去幾乎每十個人中,就有八個人持有智慧型手機。

依據Google台灣於2016年8月公布之《台灣數位消費者研究報告》與《消費者洞察報告》指出,有96%的台灣人每天上網,行動裝置的使用率達82%的新高,其中25~34歲區間的年輕人更是人手一機,智慧型手機普及率達百分之百。

  而在全球擁有19億用戶的Facebook社群網站,對行動裝置的影響更是不容小覷。

使用智慧型手機的人多半能用行動上網,也會安裝App替手機新增更多實用功能。

App的全銜為mobileapplication行動應用程式,指專門設計給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或其他行動裝置的一種應用程式,而市面上能安裝App的行動裝置有:GoogleAndroid、蘋果iOS、Windows10Mobile……等。

App的種類也是五花八門,有社群交友、娛樂、遊戲、新聞、飲食餐券、行事曆、GPS地圖,再加上近年引進與信用卡結合的ApplePay與AndroidPay,發展至今顯然已與使用者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

一、FacebookApp更新大當機 工作團隊遲遲推不出解決方法    但今年6月中旬Facebook推出App更新後,卻造成多數使用者的手機當機。

27日柳先生向本會投訴,他說自己是使用SONYZ1的手機,而自從昨天手機更新完Facebook的App以後,他只要ㄧ點開Facebook,手機螢幕畫面不是閃個不停,就是按下去後又頻頻跳回主畫面,到後來螢幕變黑整個當掉,讓柳先生不禁懷疑是不是自己的手機出問題。

但他後來發現,只要移除Facebook的App後,手機功能又恢復正常,顯見是Facebook這次的更新App出問題。

他還抱怨,自己若想成功登入Facebook,必須先把App刪除後再重新安裝,但用沒多久又會再死當,所以他每天為了可以連上Facebook,必須不停的重複刪除、安裝、登入的動作,十分麻煩。

  本會上網查詢後發現,因Facebook的官方未設置電話客服以供即時反應,所以這次當機造成大批網友湧入GooglePlay裡Facebook的評論頁面留言痛罵,要求Facebook出面解釋,並且紛紛給予低分評價,直至昨日仍舊罵聲不斷。

二、知名社群網站全無電話客服 是否合理   本會順勢調查五間時下熱門且都有App可安裝的社群媒體,分別為Facebook、Twitter、Tumblr、Plurk、微信,結果發現有三間社群媒體在台灣設有分公司,但分公司仍沒有對外設置客服電話,與官方聯繫的方式也只有該社群內建的申訴表單或意見表單。

甚至,本會致電去Facebook所在統一國際大樓27樓的櫃台,委婉告知本會想與Facebook討論有關其平台頻傳的詐騙買賣事件,櫃台小姐卻也不願意提供該樓分公司的電話,也沒建議其他可供聯絡的管道,顯然十分保密。

  而發生像這次FacebookApp更新後手機大當機的事件,使用者沒有客服電話可反應,所以只能在GooglePlay的評論裡抗議,或寄信給App開發人員的信箱,但這些都屬於消極的申訴管道,只能被動的等待官方重視或注意到問題才能處理。

那這段因App出問題導致手機頻繁當機的期間,使用者的不便與權益損失該由誰負責? ◎五間社群網站資訊一覽表        社群名稱 Facebook Twitter Tumblr Plurk 微信 創立 2004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11年 總部 美國 美國 美國 加拿大 中國 臺灣分部 臺北市信義區松高路9號統一國際大樓27樓 × ×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416號2樓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68號國泰置地廣場 客服電話 × × × × × 客服信箱 內建申訴表單 內建申訴表單 內建申訴表單 內建申訴表單 設有即時通訊客服 App開發人員信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三、Facebook平台買賣詐騙頻傳 官方態度拖延   消基會統計今年2017年1月至4月電話投訴有關Facebook買賣糾紛與詐騙的事件,赫然發現短短4個月竟就有高達72件的投訴案,其中有九成是消費者下標後收到的商品與照片不符,想在七天鑑賞期內退貨卻沒有賣家的聯絡電話、地址,或付款後卻收到與商品廣告標示不符的中國製瑕疵品,並被賣方帳號惡意封鎖,使消費者求助無門。

今年三月也有消費者來申訴,她在Facebook上購買德製鑄鐵鍋,貨到付款後卻發現是中國製,雖然成功聯絡上賣家,對方卻要她負擔600元的運費與關稅,全然無視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

  本會彙整今年Facebook買賣的申訴案件,並聯繫到Facebook臺灣分公司的公關,希望Facebook能針對此類詐騙消費糾紛事件,與本會資通訊委員辦理座談會,共同討論解決方法。

本會於6月23日詢問Facebook分公司的公關,並且頻頻致電詢問意願,但直至今日6月30日仍未收到明確回覆,顯見官方態度並不積極處理。

四、結論   Facebook為現今最流行的社群媒體,許多人使用它來和朋友聯繫、分享生活、流覽資訊、拍賣購物,但這次Facebook App更新完後卻造成手機當機,而事發後已近兩週,Facebook團隊雖在26日與28日推出新的更新程式,但還是沒有成功解決當機的問題。

Facebook沒有客服電話可以申訴,使用者們只能被動等待官方修復問題。

而本會雖經過一番努力後拿到Facebook臺灣分公司公關的聯繫方式,但接洽過程中,官方態度卻是消極被動,至今也還未回覆本會邀約座談會事宜。

  本會在此呼籲Facebook臺灣分公司應盡速出面,提出有效解決消費者購物受騙之改善作法,勿迴避現今平台上的詐騙買賣亂象,以及迅速修復App更新後造成當機的問題,以維使用者的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八仙塵爆兩周年消基會為337位受害者再啟團訟 八仙塵爆案一周年時,本會接受98位受害者委託,依據《民法》、《公司法》與《消保法》相關規定,正式對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呂忠吉、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宏瑋與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廷等7人提起消費者團體訴訟,要求新台幣26億546萬4888元的損害賠償。

這一年,本會又在337位受害消費者陸續讓與請求權及委託下,再次於八仙塵爆災難發生後將屆兩周年,另案為消費者再啟團訟。

消基會指出,第二波起訴的337位受害者原係透過法扶基金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惟因八仙公司的負責人與相關人等遲遲未能提起公訴,為符合二年請求權時效期間,及免去裁判費沈重負擔,所以,法扶基金會徵得受害人同意後轉請消基會提起本次消費團體訴訟,且考量之前已起訴之98位消費者之團體訴訟進度,及保障該等消費者的程序權益,本會爰決定另案起訴。

因此,從106年3月間,法扶基金會陸續將受害消費者初步資料移轉至消基會,截至6月7日,確定移送407位消費者資料,扣除重複申請與撤案者,最終確定337位受害消費者加入團體訴訟程序。

在此期間,面對龐大的訴訟資料,除將消費單據(門票)、請求權讓與申請書、個資同意書、個人損害求償表(包括醫療、因傷而增加的生活費用與開支、未來可能的醫療支出、減損的收入……等)、照片、精神慰撫金,甚至傷者以前得過的獎章照片等,都提報為求償的證據,相較於消基會過去提起的團體訴訟,此次訴訟前置作業的資料彙整及時間壓力,實屬前所未見,但想到能為受害消費者找到可以求償的項目,消基會20餘位義務律師及工作人員再忙再累,都一一克服,尤其召集人律師更是負責彙整全部義務律師審核的消費者個別資料,日以繼夜,通宵整理完成總表,擬妥書狀,務求作好起訴前準備工作,希望將來訴訟結果能為受害者多爭取些許日後繼續醫療或生活的生存基金。

八仙一案,驚天動地,根據衛福部健保署統計,該意外事故共造成499人燒傷,其中15人不幸身亡;平均燒傷面積達41%,復健之路迢迢無期,且事發至105年6月22日屆臨一周年時,健保給付醫療費用共計約7.65億元;同時間,更得到日本紅十字會捐贈2,730片人工真皮、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燒燙中心醫療團隊有五名燒燙傷專家來台協助,更緊急向荷蘭、美國皮庫購買大體皮膚,以及社會諸多的捐助,方才讓因這起重大災難事件受害的消費者傷痛不再加劇,但受害人及其家屬心中苦痛卻終身難以彌平。

然而,105年4月26日,八仙塵爆案,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認定主辦「彩色派對」的禍首呂忠吉,明知派對色粉有塵爆危險,卻犯下未告知塵爆風險、沒隔離電腦燈熱源、沒做好場地控制等3大錯誤,導致工讀生用鋼瓶噴灑色粉接觸熱源,釀成這起重大悲劇,且至今未賠償家屬、沒赴靈堂致歉又無具體賠償計畫,但考量他無前科且認罪,依最重本刑5年的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判刑4年10月。

而後,因士林地檢署認定塵爆是因粉塵受高溫電腦燈引燃所致,與租賃場地的八仙樂園無關,陳柏廷等8人因而獲得不起訴處分,令家屬與被害人不滿,二度聲請再議;高檢署認定確實尚有部分事證待釐清,因此於106年1月4日再度發回士林地檢署續行偵查中。

消基會認為八仙公司將未取得使用執照的乾泳池出租給呂忠吉辦彩色派對,再與呂忠吉及其所屬公司互搭活動賣門票,應屬服務共同提供人,均有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之過失責任,因此,消基會重申,八仙公司違法將泳池變成舞廳,提供不安全的場地舉辦彩色派對,導致塵爆;復於活動當天沒有提供完備的救災設備與人員,依法自應負賠償責任。

今日是八仙塵爆將屆兩周年前夕,本會再接受337位受害者的委託,依據《民法》、《公司法》與《消保法》相關規定(註1),控告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呂忠吉、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宏瑋與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廷等7人(註2),並初步提出新台幣72億9331萬1,605元的損害賠償請求(由於喪失勞動力部分,尚需於起訴後經鑑定再為計算追加提出,故本件請求之金額,以後還會再增加『註3』)。

消基會指出,初估喪失勞動力的鑑定經費,高達千萬元,以民間組織且財務吃緊的狀況下,消基會是無力承擔,因此,還請政府機關及各界協助籌措這筆鑑定費用,使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消基會表示,陪伴、傾聽、提供專業法律協助,是消基會義務律師團隊一路無怨無悔的付出,工作人員面對龐大製表、影印、追資料的行政庶務更是實質奉獻的展現。

現在,就讓我們把下一棒交給司法系統,希望司法系統能夠還給435位受害消費者真正的正義,使國家的社會形象可以邁向更公平、合理、正義的方向,亦盼望八仙一案讓各界深自引以為鑑,終結不安全的活動設計,使國人可以有安全的休閒活動,才不枉這435位人間天使及菩薩,以自身心靈及肉體的痛,力轉巨輪讓社會更進步、安心!! 註1:本次起訴法條依據包括:民法第28條、184條、185條、188條、191條之3、192條、193條、194條、195條、公司法第23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51條等 註2:針對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對象為:陳柏廷、陳慧穎、林玉芬、邱柏銘、廖俊明、沈浩然、盧建佑,共7位。

  註3:以目前98位受害者來算,鑑定費用高達300萬元;若加上第二波的337位被害者,鑑定費用將高達千萬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防曬產品檢驗報告說明消基會為保護消費者之公益團體,「安全」是本會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至高原則,產品測試報告的立論點亦然,因此,在安全的提前下,提醒消費者在選購防曬商品,應依個人需求進行選購。

一、本篇防曬成分測試報告內容為參考國際環境工作組織及國內外相關研究,主要希望透過測試,提醒消費者防曬成分潛藏的危機。

二、文中防曬係數SPF及透光度測試段落「……其中約5%來自UVB,會傷害皮膚表層,使皮膚發紅或曬傷;其他5%來自UVA,因穿透力強…..」及「UVA又可細分為UVA-1(320~340nm)及UVA-2(340~400nm)」,應為「……其中約5%來自UVB,會傷害皮膚表層,使皮膚發紅或曬傷;其他95%來自UVA,因穿透力強…..」及「UVA又可細分為UVA-1(340~400nm)及UVA-2(320~340nm)」,係因誤植,特此更正。

三、目前全球對於SPF,一般分為Lowprotection、Mediumprotection、Highprotection、Veryhighprotection(低、中、高、最高防曬等級)。

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因應國際趨勢於2016年6月1日發佈「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2016年第107號):防曬指數(SPF)的標識應當以產品實際測定的SPF值為依據。

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小於2時,不得標識防曬效果;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在2~50(包括2和50)時,應當標識該實測SPF值;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大於50時,應當標識為SPF50+,依此,其SPF標示應以實際測定為依據。

自2016年12月1日起,其申報行政許可的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應當該公告要求。

之前已獲得批准文號的防曬化妝品,其產品包裝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

唯本次採樣、測試的大部分樣品為2015年至2016間製造,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仍依舊規定判定、謄寫。

四、體外測試方法進行之測試為經樣品後的透光度或吸光度可由比爾定律進行轉換,其光的吸收度(absorbance)為經光線照射到樣品時,部份的光線會被樣品吸收,剩下的光線則穿透樣品,造成入射光線,及穿透光線的差值,自此可經由公式轉換,於本次測試結果並無錯誤。

五、國際間目前仍是建議以人體測試SPF防曬係數,包括食藥署於105年底公告的「化粧品防曬係數SPF測試(人體測試)技術規範指引」,作為國內業者執行化妝品防曬系數SPF測試(人體測試)之參考。

測試結果的適用性和精密度,無庸置疑。

但人體測試方法耗時、複雜、且昂貴,實務推廣上可能有困難,這或許是國內迄今尚無防曬係數(InVitro)檢驗成份之認證實驗室(資料來源:食藥署認證資訊網),且未有相關的SPF測試(人體測試)報告的原因。

本會因此參考化妝品化學家學會期刊的SPF測試方法論文(J.Soc.Cosmet.Chem.,40,127-133(May/June1989),該方法具有不須冗長準備工作、設備取用容易、技術簡便、價格便宜等優點,測試結果與已知SPF防曬係數的FDA與DIN的標準參考配方和市售防曬產品共計14件相互比較,結果相當一致,該論文迄今已被引用234次,深具參考價值。

六、目前市面上大部分樣品標示方式為以SPF防曬係數、PA等級及星等為主要標示方式。

本會測試報告以消費者「知」的權益為其重要任務,希望透報告內容提醒消費者選購產品時應注意的事項,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並感謝網友的指正。

透過本次防曬測試,再次提醒消費者: 即使擦了防曬產品也不應肆無忌憚地曝曬在太陽底下,多數防曬產品應在20分鐘前提前擦用,另外應優先搭配具防曬功能的帽子、洋傘、長袖服裝等,可減少防曬產品的使用量。

選購防曬產品除了SPF及「PA」等防曬效能外,應檢視成分是否安全,尤其為兒童選擇防曬產品更應重視成分的安全,建議可以選購致敏性較低的物理性或偏物理性的混和性防曬產品。

夏季陽光強烈,且溫度高,日照長,應儘量避免在陽光強烈的時間外出。

塗抹防曬品要適量(2mg/cm2),且依活動強度及環境條件,適時(一般2小時,夏天戶外水上活動為1小時,室內環境則可長達6小時)。

紫外線並非夏天才會出現,在室內暴露到長波段UVA的機會愈高,因此平時就應注意防曬。

消基會與日本國民生活中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消基會於今(15)日與日本國民生活中心簽訂」跨境消費爭議合作備忘錄,為台日消費者互相往來、旅遊中發生消費爭議的處理機制又增加了一條管道。

消基會指出,過往遭遇跨境消費爭議,常因為語言隔閡及法律管轄限制,更有感於相關處理機制曠日廢時,消費者往往自認倒楣,沒有積極爭取。

因此,透過兩方的消費者保護單位(組織)的協力,對兩地消費者來說,是個非常好的消息。

消基會表示,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在今年曾經針對消費者網購行為進行調查,並於3月22日公布一份研究報告指出,臺灣消費者年網購消費總額,在2016年為27,715元,顯示臺灣消費者對網路購物的依賴度與日俱增,同時,有高達84.3%消費者表示未來有意願嘗試或繼續跨境購物;而網友最常跨境消費國家,中國大陸有72.7%,日本則占40.4%,是第二經常消費國。

再者,交通部觀光局調查2016年來台旅客國家亦顯示,中國大陸居冠,港澳、日本(1,379,233人次)、南韓分別名列在後,而國人出國目的地,日本亦高達4,295,240人次;萬事達卡國際組織2016年亦發布「亞太區最佳旅遊城市報告」指出,台灣人在亞太區旅遊目的地的前20名中,就包含13個中國大陸城市、6個日本城市以及南韓首爾。

由上述數據可以看出,中日兩地消費者無論是透過網路消費或實境往來,互動都是有增無減,相信也都會有消費爭議亟待處理。

為此,消基會整理近年來接獲跨境消費者申訴資料,觀察出消費者申訴,以跨境旅遊期間衍生的消費糾紛為大宗,包含「參團旅遊」、「網購」、「購買珠寶首飾」、「住宿訂房」(包括近年流行的Airbnb、Booking.com、trivago…)、「自由行包車」、「購買廉航機票」,以及「網路遊戲」等消費爭議。

然,目前我國與鄰近國家、地區的跨境消費維權機制尚未成熟,對跨境消費者而言,因涉及他國法制、外籍廠商、文化差異與語言隔閡,甚至缺乏專業法律扶助等諸多不利因素,大幅降低跨境消費者自行解決跨境消費糾紛的意願與增加其不便性。

日本「國民生活中心」成立於1970年10月,是政府出資設立的獨立行政法人,也是執行日本消費者問題的核心機構;跨境消費爭議業務目前由國民生活中心相談情報部相談第3課(跨境消費者相談負責單位;CCJ,Cross-borderConsumercenterJapan)負責相關業務。

感於台日兩地互動日益頻繁,相關跨境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亟待解決,因此,日本國民生活中心(NCAC)下的跨境消費者中心(CCJ)於2015年底首度透過行政院消保處洽詢消基會協助台日跨境消費爭議處理的相關事務;今(2017)年3月,消基會便主動到日本「國民生活中心」表達簽訂雙方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的意願,獲得日方快速回應,並於今(15)日正式簽訂雙方合作備忘錄;換言之,日後台日消費者在彼此國土內發生的消費爭議,均得由對方就地協助處理,為兩地消費者節省往返處理申訴的時間、財力與心力成本,造福兩地消費者權益。

日本國民生活中心松本恆雄理事長表示,國民生活中心除了國內的消費糾紛爭議處理外,針對近年快速增加的與國外消費糾紛處理,也設置了「跨境消費者中心(CCJ)」這個特別的諮詢窗口。

目前一年約有4,500件的諮詢量,至今天和消基會簽訂備忘錄後,合作對象已達13個。

「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是近年消保單位(組織)所興起的合作模式,目的在運用各消保單位的有限資源,跨國際性進行消費者保護事務,申訴為其一,相信這個模式運作順利,日後可以再深入合作,如調查、採樣、檢驗……等等,精實、有效地伸張消費者權益。

未來,消基會將進一步與兩岸四地主要城市、亞洲鄰近國家陸續發展消保合作協議,希望在兩年內完成亞洲消保網絡,為國人消費權謀得最大福利,亦希望消費者能夠給予消基會更多的支持,挺進國際消保舞台,為經常旅遊、網購或購買進口商品的所有消費者進行專業性服務。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補習退費糾紛半年逾百起現行退費辦法不合時宜台灣補習文化盛行,根據教育部委託調查統計媒體報導,截至今年6月,全台共有1.8萬間補習班,比便利商店總數還多;以補習班類型來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規定,短期補習教育分為「技藝」及「文理」補習班二類。

補教業者評估,全台半數的補習班為國高中升學補教,其餘的則多為語言、技能類等增進生活知能的補習教育,補教業年產值已達1700億元。

一、技能進修補習班爆消費糾紛    補習班數量年年增加,但補習消費環境卻不夠理想,尤其近年來因語言學習的需求大增、線上課程的興起,以及就業環境對成人轉職、考證照上的技能要求,使補習市場在早期輔導國高中升學為主的型態之外,更發展出另一種為因應社會變化而出現的多元課程設計,例如許多大型英日語或電腦補習班,其無論在課表設計、開班型態,甚至上課地點方面,都出現了與傳統升學型補習班的極大差異,表面上學員得到了更彈性、靈活的授課服務,但實際上消費糾紛卻沒斷過。

   依行政院消保處統計,2014年補習類的消費申訴案件達2032件,位居該年度爭議案件前三名,而本會統計,今年1至5月,本會就接獲近200件補教類申訴,其中145件都屬「退費糾紛」,佔七成以上,且申訴對象都屬上述提及的語言、電腦進修類的補習班。

許多消費者上課後不久發現與預期不符,隨即申請退費,卻被業者刁難,退費「卡關」。

二、只上1堂課 5成學費拿不回    舉例來說,林小姐去年9月在某語文補習班(桃園站前分校)報名共計492小時、328堂、37個月的韓文課程,並繳交6萬9500元學費,無奈上了一堂課後,無法適應老師教法,向業者表達希望換老師,當下業者承諾另有新班與師資,要她等候通知,並說課程期限將順延,但一個月後仍遲遲沒有開班消息,她於是表明要辦理退費,此時業者表示依據「桃園市補習班退費規定」,學生於開課日第6日起但未超過課程總長度三分之一時提出退費,補習班只退回五成學費。

   劉小姐今年2月底報名某電腦補習班公館分校課程,以每期付款3300元、共24期的分期方式支付學費7萬9200元,並於3月1日開始上課,上了5堂課後因故於3月10日辦理退費,業者依據「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之退費規定:開課日起第2日上課後且未逾全期3分之1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50%學費。

但業者又要求劉小姐需先繳清一半學費,也就是3萬9600元(總學費79200/2),才能辦理退費,劉小姐只能到處籌錢,她好不容易籌到一半學費後付清給補習班,雙方終於解約。

   從上述案例來看,業者依據各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之退費規定辦理退費,未有違規之處,但本會認為,消費者明顯是吃虧的ㄧ方,以林小姐的情況來說,她只上了328堂課中的1堂,卻要將一半的學費送給業者;劉小姐不過上了5堂課,就得付出近4萬元的代價,且還得籌錢辦退費,可見現行的法規並未充分顧及林小姐、劉小姐等消費者的消費權益,值得政府相關機關注意。

三、現行補習班退費辦法:台中市最友善、台北市最嚴格    目前短期補習班的收、退費辦法及學生相關權益,屬地方自治事項,依補習班及進修教育法授權各縣市自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而教育部於2014年所公布之「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明定退費手續依各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經本會進一步比較「六都」: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自行訂定的退費辦法(見附表),本會發現,各縣市政府皆以學生提出「退費申請的時間點」作為退費標準,並進一步細分為「開課前」、「開課後但未逾全部課程1/3」,或是「已逾全部課程1/3」來決定退費比例。

   若學生在「開課日前」提出退費,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皆規定,學生若於開課日前30日提出退費要求,補習班應全額退費,相較於台北市、台南市所訂定,若學生於開課日前60日退費,補習班應退還費用總額95%之規定,前面三市對消費者較為友善。

    若學生在「開課日後」提出退費,根據台北市規定,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以及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也就是說,學生若在開課後,上完第1堂課後提出退費要求,只能退費七成,如果在上完第2堂課後提出退費要求,代價就是一半學費拿不回來,相較於其他5大都會區,台北市的退費辦法最不利消費權益。

   整體看來,台中市對消費者最為友善,學生只要在開課日第10天前提出退費要求,都還可以拿回八成學費;若在開課超過總課程的1/3,但未逾總課程1/2時要求退費,尚可拿回四成學費。

如果按照其他五大都會區的規定,一旦開課已逾全期1/3,得全數不予退還。

四、補習市場型態轉變 現行退費辦法不合時宜    即便現行短期補習班退費辦法在各縣市仍有差異,有些縣市相對維護消費權益,但本會認為,各縣市政府現行的補習班退費規定,實乃因應過去補習環境的產物,尚無法符合近半數補習消費者的權益。

   十餘年前,國高中升學補習班為市場大宗,補習班招生對象以附近學區為主,開課日也配合學校行事曆,若學生在學期開始之後才要退出,業者不易再招生,教室空出來的位子難以補滿,當時考量到學生中途退出對業者造成的損失,因此設計了依級距方式退費的辦法。

   然而,隨著補習課程的多元化、數位學習的興起,以及補習班跨縣市連鎖開班下,近年補教業市場產生急遽變化。

多數補習班已經從單一據點、單一課程、單獨招生、開班日期固定,轉型為據點遍布全台、課程多元化、全台招生、隨報隨上、天天開班的機動型態,例如語言補習班「地球村」全台有66個直營校,周一到周日天天開課,學生報名之後,就可到任一據點,任選課程;「巨匠電腦」直營服務據點遍及全台,近來推出周年慶活動,只要繳交一定學費,一年內52種電腦基礎課程任上;由此可知,補教業者提供的是一種常態性的課程,師資、教室租借、課程都是固定成本,業者早預期學生會在不同據點之間流動,亦無課程銜接問題,因此單一學生的報名或退出,對補習班的開課成本影響有限,也不存在傳統升學補習班「學生退出則補習班無法再填補空位」的問題,在此新市場條件下,現行的短期補習班退費辦法已不合時宜,政府相關單位亟需針對「升學型補習班」以外的補習班型態,規範出另一套退費辦法,以維護消費權益。

五、「修業期限」也可能是陷阱    學生向補習班申請退費時,業者會依據學生的「修業期限」(開課起訖日)來判斷學生的上課比例,因而決定退費比例。

然而,本會發現,近來許多業者在招生時,常以買A課程、送B課程等話術,混淆消費者對「修業期間」的認知。

   王小姐(化名)向本會申訴,她去年12月在北一補習班購買4萬元的「CPA課程」(105年12月7日開課、106年6月30日課程結束),且附贈另一課程(課程有效期限為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她後因故於今年3月至補習班辦理退費,但補習班卻指她已經超過全課程的1/3,不得退費,但依據「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收費手續之(一)繳費項目及金額的第3點,補教業者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如此看來,王小姐申請退費時並未逾總課程1/3,業者應退還1/2學費,始屬合理。

   本會提醒,消費者應特別留意補教業者話術,而政府相關單位也應加強稽查補習班的退費規定,業者是否在契約中載明,業者所贈送的修課內容與課程期限,將與主課程的課程期限合併計算。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政府相關單位應針對過去傳統以「升學型補習班」型態所制定之短期補習班相關管理規範不足之處加以檢討,以符合數位時代所生不同類型補習班之需求,強化保障消費者權益。

各縣市政府宜參考台中市訂定的「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制定對消費者較友善的退費辦法。

政府相關單位應加強稽查補習班的定型化契約中有關免費課程與修業期限之計算約定,檢視業者是否在契約中載明,契約中所贈送的課程,其課程期限將納入契約範圍。

對業者 應依「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制定補習服務契約,並應遵守按修業期限收費之規定。

在退費規定上,除依照現行各縣市教育局訂定之短期補習班退費辦法外,建議應考量學生總上課堂數、退費原因理由等,從優退費。

對消費者 報名補習課程時,應考量自身實際需求,並仔細審閱契約內容,尤其注意業者的修業期間(含免費課程)、收費約定、退費條款,是否符合「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所在縣市教育局訂定之規範,切勿因一時興起或業者誘人話術,而貿然簽約。

若遇補習消費糾紛,可投訴本會或請當地縣市消保官協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夏日炎炎擦防曬乳拒當黑炭?6件樣品SPF測試結果低於商品標示值摘要1.採樣:本次防曬產品測試樣品為2017年3月間,於雙北市地區連鎖大賣場、生活用品店及藥粧店購買,共計25件樣品,其中11件為液狀、14件為乳狀。

2.標示調查:均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3.價格調查:25件樣品每毫升(公克)單價介於2〜16元。

4.對羥基苯甲酸酯防腐劑(Paraben)測試(7項):7件檢出含Paraben,含量均低於1%。

5.化學性防曬劑成分測試(4項):23件含桂皮酸鹽(Octinoxate)、氧苯酮(Oxybenzone)、奧克立林(Octocrylene)或甲基水楊醇(Homosalate)化學性防曬劑。

6.物理性防曬劑成分調查(2項):7件含氧化鋅(Zincoxide),2件含二氧化鈦(Titaniumdioxide)。

7.防曬係數SPF測試:19件樣品SPF防曬係數測試結果符合標示值,6件樣品較低於標示值。

前言 夏季的腳步慢慢接近,豔陽高照的季節是防曬產品使用的高峰期,其市場龐大,品牌及種類眾多,其防曬效果如何?成分是否安全?除此之外,消費者在挑選防曬產品時,通常先考慮到防曬效果,然而國內尚未公告防曬效果檢驗方法,製造商對產品防曬係數的標示依據為何?對消費者的適用性?一般消費者無從得知,值得消費者重視。

檢視市售防曬產品,標示方式讓人眼花撩亂,SPF及PA為何意義?「+」及「★」又代表什麼?需挑選幾個「+」或幾個「★」才適用,「SPF」及「SPF+」的區別又如何?相信很多消費者心生困惑。

有鑑於此,消基會調查及測試市售防曬產品,提供本次調查及測試結果,供消費者在選購及使用時參考。

除此之外,並對業者和政府提出呼籲,以確保消費者購得安全的防曬產品。

採樣 本次測試樣品採樣時間為2017年3月間,於雙北市連鎖大賣場、生活用品店及藥粧店購買,共計25件樣品,包括11件液狀、14件乳狀。

(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2)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5件樣品,單價介於2~16元之間,其中價格最低者為編號20號「妮維雅防曬淨白乳液」及25號「雪芙蘭防曬熊厲害寶貝防曬乳液」,最高者為9號「L'OREAL完美UV防曬水精華SPF50+PA++++」。

二、標示調查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衛署藥字第0900071596」號、「衛署藥字第0950346818」號公告《化粧品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說明書)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以中文明顯標示或加刊產品名稱、製造廠(或進口商)名稱及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含藥化粧品須加註許可證字號,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但其中「品名」、「用途」、「製造廠名稱、地址(國產者)」、「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等項在其外盒包裝(或容器)上,至少應以中文刊載。

檢視本次25件樣品標示狀況,均符合規定。

其中2件品名標示有「兒童」,分別為編號2號「香蕉船兒童系列防曬乳液」、23號「近江兒童肌膚防曬隔離乳液」,1件標示上說明兒童適用,為25號「雪芙蘭防曬熊厲害寶貝防曬乳液」。

三、對羥基苯甲酸酯(Paraben)防腐劑測試 Paraben主要做為產品的防腐劑,其具有抑制細菌及黴菌的效果,加上價格便宜、無色、無味且毒性低的特性,因此成為化粧保養品中經常被添加的防腐劑。

目前各國的化粧品法規,Paraben允許在安全的限量內使用,國內「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基準表」規定該類成分總量為1%。

其缺點為可能引起過敏反應,且對少數使用者會產生接觸性蕁麻疹,近年研究指出Paraben可能跟環境荷爾蒙及間接致癌性有關,但仍需更多的探討及實驗才能確認其對人類的影響。

本次測試25件樣品中,有7件樣品含Paraben類防腐劑,總量均小於1.0%,符合目前「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基準表」中的規定。

四、化學性防曬成分測試: 防曬產品主要成分,分為物理性及化學性。

物理性防曬劑利用反射及散射以隔絕紫外線,例如氧化鋅(Zincoxide)或二氧化鈦(Titaniumdioxide),只停留在皮膚表面,容易清洗、不刺激皮膚,比較適合皮膚較敏感的消費者,對嬰幼兒來說,也是比較安全的選擇。

但這類防曬產品顏色偏白,塗上後皮膚偏白,較為不自然,且只能過濾部分UVA,不能完全阻隔UVA對皮膚的傷害。

化學性防曬劑在皮膚內起效用,在紫外線造成傷害前,將其吸收,其質地比物理性防曬劑較輕且透明,防曬效果也較好。

本次測試國內防曬產品經常使用的4項化學性防曬劑:桂皮酸鹽(Octinoxate、Ethylhexylmethoxycinnamate)、氧苯酮(Oxybenzone、Benzophenone-3)、奧克立林(Octocrylene)、甲基水楊醇(Homosalate)。

依據「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Oxybenzone限量為6%,Octinoxate、Octocrylene及Homosalate限量分別為10%,本次測試25件樣品含量均符合規定。

表1為本次調查及測試防曬劑的危險性和特性比較。

表1:本次調查及測試防曬劑的危險性和特性比較 防曬劑 種類 評分 危險性 特性 桂皮酸鹽(Octinoxate、Ethylhexylmethoxycinnamate) 化學性 6分 一般 高度有效的紫外線UVB吸收劑,對皮膚的刺激性小,但會干擾人類內分泌系統,在動物試驗中觀察到其對雌激素有所影響 氧苯酮(Oxybenzone、Benzophenone-3) 化學性 8分 較高 使用最廣泛的化學防曬劑之一,可屏蔽UVB及部分UVA。

EWG強烈建議不要選擇含有該成分的防曬霜。

因為它會穿透皮膚引起皮膚過敏反應,還可能會擾亂荷爾蒙。

動物試驗顯示對生殖系統會產生毒性,干擾正常發育 奧克立林(Octocrylen) 化學性 3分 一般 可吸收紫外線UVB及部分UVA(320~360nm),可能會引起皮膚敏感使用者的皮膚過敏 甲基水楊醇(Homosalate) 化學性 4分 一般 紫外線UVB防曬劑,可吸收UVB(295~315nm)。

有研究表明其對激素有微弱影響,陽光下會分解產生有毒成分 氧化鋅(Zincoxide) 物理性 2分 低 使用最廣泛的物理防曬劑之一,可阻擋紫外線UVA及UVB波段的輻射,安全無刺激作用。

白色六角晶體,不溶於水,可溶於酸性物質,安全度高。

塗抹在肌膚上會發白且黏膩厚重 二氧化鈦(Titaniumdioxide) 物理性 2分 低 常見的物理防曬劑,通過反射及散射的方式阻隔紫外線UVB和部分UVA。

幾乎不會被皮膚吸收,安全度高。

塗抹在皮膚上會發白,高吸油吸水的特性,容易造成皮膚乾燥脫皮 資料來源:http://www.ewg.org/sunscreen/ EWG(EnvironmentalWorkingGroup,環境工作組)為美國的一個非營利環保組織,根據其網站,使命是「利用公共資訊的力量來保護公共衛生和環境」。

其2016年的防曬產品調查,發現目前市面上80%以上的防曬產品都是混合物理及化學兩種防曬作用的產品,建議家長可以選擇物理性或偏物理性的混和性防曬產品給兒童使用。

五、防曬係數SPF及透光度測試: 陽光中的紫外線波段可分為:短波UVC(200~290nm)、中波UVB(290~320nm)及長波UVA(320~400nm)三種,其中UVC易被臭氧吸收,穿透大氣層的能力較小,對人體影響較輕微。

穿透大氣層的紫外線,其中約5%來自UVB,會傷害皮膚表層,使皮膚發紅或曬傷;其他5%來自UVA,因穿透力強,會破壞真皮中的組織,並引發黑色素形成,使皮膚曬黑、造成皮膚老化、皮膚癌等現象。

UVA又可細分為UVA-1(320~340nm)及UVA-2(340~400nm)。

國內目前對於防曬係數標示方式,依「化粧品防曬係數SPF測試(人體測試)技術規範指引」主要參考ISO24444(2010)之檢測方法,防曬係數(SunProtectionFactor,SPF)定義為全部受試者之所有有效的SPF之平均值,即使用氙弧燈陽光模擬器(波長290nm~400nm),同一位受試者接受產品保護的最低致紅斑劑量與未接受產品保護的最低致紅斑劑量之比值,結果以小數點下一位表示。

目前全球對於UVB的防曬標示SPF大致上已有統一的共識,SPF代表所擦防曬品對皮膚扺抗紫外線曬傷保護的程度。

一般分為低、中、高、最高防曬等級,其SPF分別為2~<15、15~<30、30~50、>50,表示方式分別為15、30、50、50+(50Plus),SPF3~30代表皮膚在開始被太陽曬紅以前,可以承受30倍的UVB紫外線光照射。

最高上限則依國家有所不同,歐、美、日皆為50+,中國大陸則為30+;全球對於UVA的防曬標示則尚未有定論,依試驗方法的不同,有「★」號,包括英國BootsStarRating分5級(最高級5顆),主要依據UVA/UVB的比例;美國分低、中、高、最高4級(最高級4顆);以及歐洲PA(UVA防護指標,ProtectiongradeofUVA)「+」號,2種標示方式最常見,以及歐盟的UVA標示(UVA/UVB>1/3),當★號或+號愈多,表示皮膚在陽光下愈不易曬黑,其中「★★★★★」或「PA++++」代表防禦UVA的效果最好。

我國承認依據ISO24442之「PA+…」UVA防曬標示,最高等級為「PA++++」,但必須提供人體測試資料。

若無人體測試資料,則僅能標示「★…」星號,檢驗方式為以人工薄膜,如3M膠帶,塗抹有一定量(2毫克每平方公分面積)防曬產品與沒有塗抹之產品比較兩者穿透紫外線的能力,為本調查參考的檢測方法。

比較本次於相同測試條件下測得25件樣品SPF係數,其中標示防曬係數「50」~「50+」共19件樣品,標示「20」~「30+」共6件樣品,測試結果有19件樣品與標示值符合,有6件樣品低於標示值,包括編號15號「上山採藥輕油水感全效UV防曬精華」、16號「零負擔輕透水防曬」、17號「媚點透顏防曬粧前乳」、18號「艾杜紗全效防曬凝露」、19號「曼秀雷敦SUNPLAY防曬乳液(戶外玩樂型)」及25號「雪芙蘭防曬熊厲害寶貝防曬乳液」,其中3件為國產,1件為中國大陸產品,2件為日本產品,推測差異原因包括:調配不均、配方不實、ZnO(TiO2)粒子不是奈米級、不同的檢測方法等。

於臨界波長370nm的透光度測試,有12件樣品的透光度低於5%,有效防護波長290〜370nmUVB及部分UVA紫外線。

 六、結論 本會於2007年間曾進行市售防曬產品標示調查,與本次調查結果比較,發現國內市售防曬產品標示已有顯著改善,有利消費者購買時參考。

在單價部分因品牌、內容物等的差異,則有8倍的價差。

檢視本次防腐劑Paraben成分測試,均符合現行「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基準表」的規定。

提醒消費者的是,「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基準表」修訂後將於2018年4月1日生效,未來Paraben防腐劑於非立即沖洗掉的產品,不得使用於3歲以下孩童之尿布部位,其中丁酯(Butyl)及丙酯(Propyl)paraben類的防腐劑修訂後的規定總量為0.14%,甲酯(Methyl)及乙酯(Ethyl)paraben類修訂後的規定總量為0.4%(單獨使用)及0.8%(混合使用)。

Paraben對嬰幼兒的危害比較嚴重,有些國家因此不允許嬰幼兒的化粧品中使用該種防腐劑,如丹麥禁止使用丙酯和丁酯paraben類的防腐劑,用於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化粧品。

本次測試Paraben防腐劑中有2件樣品,此2項防腐劑含量超過修訂後的規定總量0.14%,包括編號2號「香蕉船兒童系列防曬乳液SPF50+PA++++」及13號「Olay高效隔離防曬乳(加強型)」,可能引發過敏反應影響健康,建議最好不要用於6個月以下的嬰兒。

本次測試25件樣品中Octinoxate、Oxybenzone、Octocrylene及Homosalate4種化學性防曬成分,EWG研究質疑這4項物質的安全性。

本次測試樣品中有3件添加Oxybenzone為主要成分,研究指出氧苯酮會滲透皮膚並引起光敏感及與激素失調過敏症有關,並且還被稱為「滲透增強劑」,指它可以幫助其他成分更容易地穿透皮膚,甚至可能導致皮膚癌,美國規範6%及歐盟10%或更低才認為是安全的,瑞典研究則指出不適合2歲以下幼童使用。

本次測試25件中有20件樣品添加Octinoxate做為主要成分,其對皮膚刺激性小,但有研究指出其會擾亂荷爾蒙、造成皮膚老化,並產生自由基破壞皮膚細胞。

Octocrylene會與其他紫外線吸收劑一併使用,可以達到較高的SPF值,但其暴露在紫外線光下,吸收紫外線後,會被分解且釋放出氧自由基,可能破壞細胞導致突變。

Homosalate可以吸收UVB波段光線,有研究表明其對激素有微弱影響,產生有毒代謝產物,一般要求用量不得超過10%(與國內規範相同)。

另外,25件樣品有近半數添加防曬成分種類達5種之多,防曬成分占樣品體積約2成,有9件物理及化學防曬成分混合使用,雖都於規範限量內使用,但過於複雜的成分,長時間使用於皮膚上並透過皮膚吸收,尤其本次測試的4種防曬成分,有研究指出可能對健康有妨礙,消費者在選購及使用上應考量自身皮膚狀況,審慎選擇。

國內現行防曬產品管理規定,防曬化粧品除二氧化鈦成分以一般化粧品管理外,其餘防曬劑成分係以含藥化粧品管理,上市前須向衛生福利部辦理查驗登記,如該防曬類化粧品有標示防曬係數(如「SPF」、「PA+…」、「★…」等),應檢附防曬效能測定報告試驗文件等資料,供食藥署審查,以確認其防曬效能,經核准並領有許可證字號後,始得製造、輸入或販售,並且有「化粧品防曬係數SPF測試(人體測試)技術規範指引」供企業參考,然而人體測試耗時,且檢測費用極高,單靠業者自行管理,恐不夠周延,相關單位應進行抽驗,始能確保業者提供的測試報告真實性。

根據美國《消費者報告》發現60%被測試的防曬霜中有43%不能達到標籤上的SPF聲明,另外需提醒消費者的是,SPF值經常會令人誤解,以為數值愈高,防曬效果就愈好,然而較高的SPF等級不一定提供更大的保護免受紫外線照射而造成皮膚損傷,需考慮其對抗UVA的能力,目前國內最多的UVA防護標示為參考日本化粧品工業聯合會(JCIA)經「人體測試」UVA防護效能檢測方法標示的「PA」及英國Boots公司提出「體外試驗」檢測方法,以「★」標示的UVA防護效能。

消費者在選購時經常以SPF值、「PA」為首要參考因素,因此相關單位應儘快研議一套完整的規範,讓防曬產品由上市前的審查,至末端的查驗工作都能受到管理,以保障消費者的權利和安全。

SPF係數與「PA」一樣,除了現有規範外,國內尚未公告與國際完全接軌的標準測試方法及調查結果,市面上商品的防曬係數及相關資訊標示依據的真實性消費者無從得知,若參考國外現有測試方法,考慮地理環境、陽光照射及人種皮膚等因素,以國外的測試方法得到的結果,與國內的測試結果可能不同,建議相關單位應儘速研議適合國內的測試方法及進行市面上的商品抽驗。

為確保消費者的消費安全,經由本次測試,消基會提出下列建議: 給政府機關 1. 國內目前尚無完全與國際接軌的防曬產品防曬效能測試方法,應儘速建立方法。

2. 市面防曬產品眾多,且全年皆可使用,相關單位應定期進行抽驗及公布結果並登網供消費者查閱。

3. 產品標示為消費者選購重要參考依據,建議防曬產品標示應規範具有下列特性:防曬產品功效說明應簡單易懂、明確和有意義,並且應是與國際接軌的標示方法,以幫助消費者選擇合適的產品。

給業者 1. 產品應包含對所有危險的紫外線輻射的防護。

2. 標示上宣稱應提供足夠的資訊及可供查詢的依據,以幫助消費者選擇合適的產品和正確地運用產品。

3. 提供較多致敏性較低的物理性或偏物理性的混和性防曬產品,以供消費者選用給幼童使用。

給消費者 1. 即使擦了防曬產品也不應肆無忌憚地曝曬在太陽底下,多數防曬產品應在20分鐘前提前擦用,另外應優先搭配具防曬功能的帽子、洋傘、長袖服裝等,可減少防曬產品的使用量。

2. 選購防曬產品除了SPF及「PA」等防曬效能外,應檢視成分是否安全,尤其為兒童選擇防曬產品更應重視成分的安全,建議可以選購致敏性較低的物理性或偏物理性的混和性防曬產品。

3. 夏季陽光強烈,且溫度高,日照長,應儘量避免在陽光強烈的時間外出。

4. 塗抹防曬品要適量(2mg/cm2),且依活動強度及環境條件,適時(一般2小時,夏天戶外水上活動為1小時,室內環境則可長達6小時)。

5. 紫外線並非夏天才會出現,在室內暴露到長波段UVA的機會愈高,因此平時就應注意防曬。

※調查及測試結果表格請參閱《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6月號434期51~62頁。

※防曬乳檢驗報告說明請見:http://www.consumers.org.tw/contents/events_ct?c=2&page=1&id=342 ※「其他5%來自UVA,因穿透力強,會破壞真皮中的組織,並引發黑色素形成,使皮膚曬黑、造成皮膚老化、皮膚癌等現象。

UVA又可細分為UVA-1(320~340nm)及UVA-2(340~400nm)」更正為「其他95%來自UVA,因穿透力強,會破壞真皮中的組織,並引發黑色素形成,使皮膚曬黑、造成皮膚老化、皮膚癌等現象。

UVA又可細分為UVA-1(340~400 nm)及UVA-2(320~340 nm)」。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密室逃脫遊戲暗藏危機消防和建築安全皆與規範不合摘要 本會依據消防署公告「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為準則,調查3間台北市經營密室逃脫的業者,檢視其防火安全與緊急應變措施是否符合指導綱領,並查詢業者是否有申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調查地點:台北市 調查對象:「逃生門工作室」(編號1)、「E.P.I.C」(編號2)、「頂級豬排遊戲工作室」(編號3) 調查時間:106年5月10日至5月16日 調查方式:本會以消費者身份體驗遊戲、觀察活動設計與場地 調查結果: 依據「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3家業者在「設置緊急照明燈」、「密室內有設置防止物品掉落措施」、「工作人員介紹消防設備使用」,以及「工作人員說明逃生路線」等項目,全不符合。

2.《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部分,3家業者皆無申請簽證,依法應處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

密室逃脫為近年新興的創意遊戲產業,主要消費族群為學生及青壯年,遊戲組成方式則通常以多人在密閉空間內進行。

「密室」一詞靈感來源最初來自本格推理小說,參與密室逃脫的玩家就像扮演小說裡的角色,以第一人稱視角去面對幾乎完全封閉或有威脅性的空間。

玩家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以週遭可利用的道具跟機關尋找線索,或透過團隊合作共同解開層層謎題密語,完成任務逃出密室。

  據台灣逃脫實境工作室統計,2013年台灣的密室逃脫遊戲體驗人數已達10萬人次,市場規模約新台幣五千萬元;內政部更在去年底統計,台灣密室逃脫工作室達50間,且台北市、新北市就有24間,約占整體的ㄧ半,密室逃脫產業持續成長。

業者為營造密室遊戲的驚悚與神秘感,嘗試將密室實體化,通常將密室改裝或布置成特定環境,例如埃及墓室、鬼屋、實驗室,讓玩家更能真實的體驗冒險與解謎的樂趣,但也因此忽略逃生路線的規劃與消防設備、安全呼叫鈴等。

為了幫消費者把關密室逃脫遊戲的服務品質與安全,本會於106年5月12日至16日間,於台北市挑選3項密室逃脫遊戲,以消費者身分進行實際調查。

一、密室逃脫遊戲採樣情況    本次體驗觀察之三項密室逃脫遊戲,地點皆位於台北市,業者基於商業機密,禁止參與者拍照攝影,以下為本會同仁的觀察紀錄。

編號1觀察筆記(本會同仁參與人數:2人、遊戲名稱:千年古墓)    編號1位於一間商辦大樓的四樓其中ㄧ戶,接待大廳共有兩位工作人員。

同仁向前告知有預約後,工作人員便請同仁先將隨身物品與手機鎖進置物櫃裡,直到遊戲結束後才可領回。

  接著,工作人員帶領同仁至隔壁的沙發區進行遊戲解說。

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每隔一段時間就會進來密室查看情況,請同仁不用擔心解謎問題。

此時,同仁隨意用餘光掃到附近牆上貼有一個告示,但不清楚內文是否為警語牌。

   進入密室後,工作人員把門上鎖,同仁見到彷彿古埃及墓穴的陰暗通道。

為了破關,同仁必須穿越非常狹窄的空間,以跪爬前進,還要注意頭頂會隨時間過去而緩緩下降的天花板。

由於工作人員沒有給玩家任何可對外聯絡的工具,因此在密室的期間,同仁只能被動等待工作人員出現。

同仁計算,工作人員約每10-15分鐘詢問一次同仁的遊戲情況,直到遊戲結束。

   同仁約在120分鐘後結束遊戲,整個活動過程中,工作人員從未詢問參與者的身體狀況與心理狀況。

編號2(本會同仁參與人數:2人、遊戲名稱:惡一學園:丑時三刻)    編號2位在一棟商辦大樓的地下室一樓,同仁直接從1樓入口處循樓梯下樓,抵達活動現場。

現場約有三到四位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要求同仁繳交背包跟手機,但提到若遊戲過程中配合不拍照,則可攜帶手機。

此外,工作人員提供同仁一個對講機,供遊戲中途聯繫。

   業者在入口處設置明顯的「告示牌」,提醒若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幽閉恐懼症等玩家,需要衡量自身健康狀況量力而行。

   編號2的密室是一個約五坪左右的小教室,結構比較單純,同仁只需要在這5坪內的空間尋找線索,破解圖卡和字謎即可過關。

整個遊戲過程中,工作人員持續以對講機跟同仁聯繫,直到遊戲結束。

   同仁約於60分鐘內結束遊戲,於遊戲結束後付款。

編號3(本會同仁參與人數:4人、遊戲名稱:逃出補習班)    編號3位於住宅區,為一棟四層樓高民宅中的三樓。

同仁一路爬了三層樓梯,才抵達活動地點。

樓梯間陰暗狹小、且每一個台階都只有約成人腳掌的長度的2/3長度,無法踩滿,且整段路程中只有後半段有樓梯扶手,前半段路程需扶牆而上。

   待同仁繳交費用後,工作人員先讓同仁把隨身背包、手機等都鎖進置物櫃,然後才開始遊戲解說。

工作人員交給同仁一台平板手機,讓同仁於遊戲過程中,使用通訊軟體Line跟工作人員聯繫。

同仁未在遊戲入口處看到提醒注意身體狀況的警語牌。

   編號3屬於多人才能進行的遊戲,設計上分成許多關卡,空間也相對沒那麼狹小,但隔音效果很差,業者可直接聽到玩家們在密室內討論的聲音,密室內也裝有監視器。

   同仁約於120分鐘內完成遊戲。

 總體來看,三項密室逃脫遊戲皆為時間60分鐘至120分鐘的長時間遊戲,每場活動收費約為250-550元(人次),活動參與者在一個陰暗的空間中,使用手電筒照明進行遊戲,身上不可攜帶個人物品,僅靠業者提供的呼叫器、平板手機與外界聯繫,或是等待工作人員出現方可求援。

   至於密室逃脫的場地也無一規範,無論是地下室、公寓民宅,或是商辦大樓,似乎都能成為活動場地(見附件)。

二、「安全指導綱領」 業者全不符合    本會除了親身體驗密室逃脫的活動流程,更依據消防署於民國106年2月8日訂定之「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來逐一檢視業者是否符合規範。

  「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是政府為了確保消費者在密室逃脫遊戲時的體驗過程安全,因此建立此類場所的災害預防及應變管理機制,而本次擷取其中重點,就消費者體驗過程中即可觀察到的項目進行檢視,包含是否設有緊急照明燈、滅火器、室內有無易生明火或煙霧等器具等共9大項目(見附件),進行觀察。

結果發現,三家業者在設置「緊急照明燈」、「密室內有設置防止物品掉落措施」、「工作人員介紹消防設備使用」,以及「工作人員說明逃生路線」四大方面,全不符合。

   首先,防火安全規範上,遊戲開始前,三家業者皆無說明防火設施的使用與緊急避難逃生路線,且都無裝設緊急照明燈;地震安全規範方面,本會更沒看到任何防止物品掉落的設施設計;至於緊急應變措施方面,編號1業者未給玩家聯絡用的工具,也沒有在密室裡加裝緊急按鈕或監視器,本會質疑,倘萬一突然發生大地震或火災,在玩家被切斷對外聯絡方式的情況下,困在密室裡的玩家們該如何即時逃生?工作人員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做好緊急疏散?遇火災斷電,採用電子式門鎖的密室該如何打開?ㄧ旦受困其中,玩家只能被動等待業者救援。

本會認為,此點是密室逃脫遊戲中最易被忽略的高危險處。

  然而,「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綱領係屬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在法律上無強制或約束力,縱使店家無依據此綱領執行安全管理,也不會受到任何處罰。

本會認為,政府應將上開指導綱領提昇為法規命令層級,強制要求業者按法規辦理,以保障消費者安全。

三、「建築物公安檢查簽證」 業者沒申請   除此之外,本會也針對密室逃脫遊戲的結構安全,致電詢問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建管處指出,因密室逃脫遊戲中央產業分類不明,現階段採取由地方政府自行定義跟管理,如台北市於民國105年7月就將密室逃脫定義為「休閒、文教類型的D1類之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強制要求密室逃脫業者必須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是由內政部營建署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所訂定,自民國86年7月起開始施行。

其中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第四條揭示:「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並將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檢查報告書。

」表示業者需委託民間專業人士檢測建築物構造及防火避難設施、逃生動線等,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未申報業者則將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建管處表示,此規定於去年開始上路,而台北市政府已經開罰沒有申辦簽證的三家業者。

本會上網查詢後也發現,編號1.2.3業者自去年起就沒有申請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的紀錄。

消基會呼籲業者應盡速辦理,政府也應該加強稽查,讓密室逃脫遊戲符合公共安全規範。

   以下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中對密室逃脫業者規範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表》。

四、結論   真人密室逃脫是一種主打智力解謎,以恐怖驚悚為主題的團隊合作遊戲。

雖然近年才進到台灣,但因深受年輕族群喜愛,發展十分迅速。

但密室逃脫遊戲因定義不明,商業登記上分類也相當模糊,現行並無法法規或條例強制規範安全管理或定義。

若中央無統一制定單行法規,由地方政府各行其事,對於密室逃脫的消防與公安問題恐有管理上的疑慮。

再加上遊戲多以6人以上的團體來進行,若逃生路線規劃不當、建築結構改建而不安全,密室又無設置緊急呼叫鈴,萬一突然發生大地震或火災,玩家們因此受困,恐真成推理小說裡逃不出密室的被害者角色了。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中央政府基於密室逃脫特殊的遊戲性,應制定專法積極規範,並盡速指定主管機關來做相當的管理。

例如密室逃脫屬於激盪腦力的解謎游戲,是否可以被歸類在教育局?然後再請相關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如各縣市建管處與消防局。

建管單位應對未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及申報之業者加強取締,以確保消費者消費場所之公共安全。

對業者 業者應於密室遊戲開始前,主動介紹消防設備與避難指標。

因遊戲的密閉性,業者應在密室內設置監視系統,或以其他可在第一時間注意到玩家狀況的方式,讓外界可隨時掌握玩家的動向,以免發生危險。

業者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規定,室內裝修要使用防火材料,若有設置電子式門鎖,應加入人手解鎖裝置,以免發生火災時斷電。

安全門要能自動開啟,緊急照明系統與照明設備要能正常運作,以維公共安全。

業者應盡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以免受罰。

對消費者 消費者應留意業者有否申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消費者遊戲時應考量自身身心狀況,例:有幽閉恐懼症者、高血壓、心臟問題等患者,審酌參加此遊戲,以免發生意外。

消費者也需主動留意緊急逃難出口的方向,以及消防設施的使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貨到付款商品不符!宅配業者應啟動退款機制網路購物消費爭議層出不窮,今年1至4月,本會已接獲逾200位消費者申訴,他們以「貨到付款」方式支付網路購物商品,拆封後發現商品不符,欲退換貨卻遍尋不著賣家,宅配業者也不願處理,且多數案件都是在臉書、Line遇到購物陷阱,吃下悶虧。

ㄧ、臉書找無人 宅配寄件人也空白    舉例來說,陳小姐於2月底在一個臉書粉絲社團看到一件西裝外套,賣家於臉書上廣告說,「支持貨到付款!先驗貨,再付款!」,她下定並以貨到付款方式付給宅配業者1388元,然而打開包裹後發現衣服有嚴重破損,便以email和發送臉書訊息聯繫賣家,但遲遲等不到回應,之後她甚至還被賣家踢出社團,氣憤之餘,她想從宅急便寄件人資料上尋找賣家,但發現寄件人一欄僅有「***快遞」字樣,並無記載寄件人聯絡資訊,讓她覺得宅配業者幫助賣家隱匿資訊,聯合詐騙她。

   吳小姐也有相同遭遇,她在臉書上訂購一雙1380元的義大利羊皮高跟鞋,貨到付款後,卻發現實體與網路上照片落差太大,因賣家沒留下電話,她只能寫email退貨,但等待數日皆無人回覆,而宅急便上也未留寄件人聯繫電話,賣家自此人間蒸發,她只能認賠。

   許多網購族以為「貨到付款」最安全,下訂後無須立即付款,只待商品抵達再付現,如此則可避免商品遲遲未送達的風險;但本會申訴案例顯示,「貨到付款」已儼然成為詐欺集團的溫床,惡質賣家掌握了消費者的心態,紛紛主打貨到付款,然後再透過宅配業者代收款項的服務,讓消費者先付款、再開箱,一旦發生商品不符或毀損時,宅配業者不會退款也不會透露賣家(寄件人)資訊,消費者必須自行聯繫賣家退換貨事宜,此時若賣家神隱、靜待宅配業者匯款入帳,即可現金入袋且逃避追索。

  本會認為,宅配業者只負責配送貨品及收款,卻對寄件人身份、寄送物品概不負責的營運方式,已被惡質賣家所利用,大大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二、宅配退款機制比一比   為了進一步了解宅配業者在「代收貨款」方面的規定,本會對郵局、新竹物流、黑貓宅急便,以及台灣宅配通進行調查。

本會檢視4家宅配業者在「代收貨款的結帳方式」、「寄件人資料填寫」,以及「商品不符的處理方式」的差異。

  本會發現,郵局在「寄件人資料揭露」、「退還貨款」方面,較其它業者保護收件人權益。

郵局不僅完整揭露寄件人資訊,且收件人若透過郵局「貨到付款」服務收到包裹,發現並未訂購或內容物不符,可在收貨當天持貨品前往郵局,辦理退貨取得退款。

  在「代收貨款的結帳方式」上,宅配業者與特約客戶(寄件人)可採日結、周結、月結等形式,其中郵局最短,採日結,其餘業者多為週結或月結,也就是說,業者代收款項後並不會將款項立即交付給特約客戶(寄件人),而是等待一周或一個月後才結清。

以黑貓宅急便為例,其代收貨款結帳方式分為週結、月結兩種,「週結」的付款日是每周五,結算期間為上週一至日所收進的貨款;「月結」則是每月5日,結算期間為上月的1日至月底。

  由此看來,宅配業者代寄件人收取貨款後,這些貨款仍會在宅配業者手上保留一段時日,若收件人即時發現並反應商品內容有誤,宅配業者應有足夠時間退回款項。

  在「寄件人資料填寫」方面,郵局的「代收貨價託運單」載明,寄件人須填寫地址、姓名、電話、存簿儲金局號、帳號、劃撥帳號、代收金額等,且寄件人須證明所填資料屬實;至於其它宅配業者的代收貨款託運單則未對外公布,本會以消費者身份致電詢問,新竹物流、黑貓宅急便、台灣宅配通等業者則表示,若特約客戶要求,他們可以隱匿寄件人資訊,以特約戶代碼方式呈現,不對收件人公開。

  本會認為,宅配業者為了方便特約客戶需求,對收件人隱藏寄件人資訊,無形中阻斷了消費者向惡質賣家主張退換貨權益的管道,已成為侵害消費權益的ㄧ大幫兇。

  另外,在「商品不符的處理方式」方面,郵局在託運單上寫明,「如收件人認為未訂購或內件不符,而貨款尚在郵局者,郵局得應其要求退還貨款。

」且郵局日前也透過媒體指出,若民眾透過郵局「貨到付款」服務收到包裹,發現內容物不符或是認為遭到詐騙,收貨當天之內都可以持貨品前往郵局,把錢追回來。

  反觀其它業者,當發生商品不符情況時,則要求收件人自行聯絡賣家,或是請寄件人聯繫收件人,業者不處理退款事宜。

⊙宅配業者比較 郵局 新竹物流 黑貓宅急便 台灣宅配通 代收貨款的結帳方式 日結 可每日、每週、每月或在指定日期匯款 月結或周結 每周一至二次 寄件人資料揭露 須完整揭露地址、姓名、電話、寄件人存簿儲金局號、劃撥帳號等 可按客戶需求,決定揭露的資訊,也可用代碼方式呈現 可按客戶需求,決定揭露的資訊,也可用代碼方式呈現 可按客戶需求,決定揭露的資訊,也可用代碼方式呈現 發生商品不符的情況 如收件人認未訂購或內件不符,而貨款尚在郵局者,可要求郵局退款 請收件人聯繫寄件人,或請寄件人聯絡收件人 請收件人聯繫寄件人,或請寄件人聯絡收件人 請收件人聯繫寄件人,或請寄件人聯絡收件人 資料來源:業者網站資料,以及本會電訪所得之資訊 宅配業者應啟動退款機制杜絕惡質賣家   在電子商務發達的時代,消費者採取網路購物之比例日益增加,宅配業者雖非商品銷售者,但其運送商品、代收款項的業務內容,已聯繫、帶動了買賣雙方的消費關係。

宅配業者居於消費者與出賣人即企業經營者之間,除原本單純貨物運送人之角色外,因出賣人另委任宅配業者代收貨款,依理應認宅配業者就代收貨款權限內,為出賣人之代理人。

   則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當消費者發現宅配業者所配送之物與原先購買商品不符時,得對於出賣人(寄件人)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已交付之貨款。

倘因消費者事實上可能缺乏出賣人(寄件人)的資訊,而宅配業者為出賣人(寄件人)代收貨款,法律關係上可認為宅配業者係出賣人(寄件人)之代理人,因此,消費者逕向出賣人(寄件人)之代理人,也就是宅配業者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要求代理人將已代收之貨款退還消費者,法律層面的處理上應該是依法有據。

  本會呼籲,宅配業者應全面比照郵局,完整、清楚的揭露寄件人資料,讓買賣雙方的資訊揭露處於平等位置,降低消費糾紛的發生;此外,受託代收貨款之宅配業者也應建置退款機制,當收件人發現商品不符,只要貨款還在宅配業者手中、尚未匯給特約客戶(寄件人),都應接受辦理退款,如此才能有效遏止惡質賣家、詐騙集團以「貨到付款」獲取不法利益,還給消費者安全的消費環境。

消基會呼籲 對業者 宅配業者應於宅配運送單上,完整、清楚的揭露寄件人資料,讓買賣雙方的資訊揭露處於平等位置,降低消費糾紛的發生。

受託代收貨款之宅配業者應啟動退款機制,當收件人發現商品不符,只要貨款尚未匯給特約客戶(寄件人),都應接受辦理退款。

對消費者 避免在臉書粉絲團、Line上購物,應選擇商譽良好、退換貨規則清楚,賣家身份、聯繫方式完整的賣場。

若賣家只提供「貨到付款」的付款方式,則消費者應特別留意,可先上網搜尋賣家、賣場評價,避免上當。

收到宅配運送的商品後,應即刻拆封驗貨,若發生商品不符情況,應立即告知宅配業者要求其保留款項,若賣家失聯,則要求宅配業者退回款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認識消基會活動訊息新聞發佈諮詢申訴檢驗專區公開資訊頁面《消費者報導》雜誌捐款支持&訂閱雜誌志工園地不實廣告蒐集站 台北總會 106470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3之4電話:(02)2700-1234 傳真:(02)2706-0247 中區分會 403455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之67號8樓之5電話:(04)2375-7234 傳真:(04)2375-9717 南區分會 800666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8電話:(07)225-1234 傳真:(07)227-1903 雲嘉南分會 700012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457號10樓之4電話:(06)241-1234 傳真:(06)241-1259聯絡資訊電話:(02) 2700-1234傳真:(02) 2706-0247地址:106470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3之4信箱: [email protected]追蹤分享累積人氣:Serviceby中華黃頁SuperhiPage選單回首頁×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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