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通識·現代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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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我國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憲法》明文規定,全國各族人民、 ... 概念與知識 現代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現代中國 中國的改革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權力與法制 法治 A A A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Constitu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憲法是一個法律體系及法律制度的基礎,它界定一個的國家體制、政府組織和運作、人民權利與義務等,具有凌駕其他法律的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國的根本大法。

中國的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我國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憲法》明文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此外,中國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亦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內容闡釋 核心概念及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中國共產黨的地位 根據《憲法》第一條,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為五年。

全國人大主要行使的職權,包括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關於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的基本法律。

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以及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審查和批准中央和地方預算,以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執行全國人大的職能。

國家主席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下稱國家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元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國家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國家主席擁有的權力包括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行政架構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稱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及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主要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統一領導各部、各委員和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領導和管理內政、外交和行政事務,包括編制和執行國家財政預算、城鄉建設、教育、科學、衞生、體育、計劃生育、對外事務、少數民族與華僑工作。

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而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司法、檢察及監察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下稱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公民權利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下稱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核心概念及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中國共產黨的地位 根據《憲法》第一條,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為五年。

全國人大主要行使的職權,包括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關於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的基本法律。

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以及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審查和批准中央和地方預算,以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執行全國人大的職能。

國家主席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下稱國家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元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國家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國家主席擁有的權力包括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行政架構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稱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及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主要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統一領導各部、各委員和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領導和管理內政、外交和行政事務,包括編制和執行國家財政預算、城鄉建設、教育、科學、衞生、體育、計劃生育、對外事務、少數民族與華僑工作。

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而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司法、檢察及監察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下稱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公民權利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下稱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相關資訊 建國以來四部《憲法》 1954年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確立了中國基本的憲政制度。

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1949年制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作為臨時憲法文件。

1975年 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部憲法。

由於該憲法於文化大革命期間制定,當中內容受左傾思想影響,存在一些不正確的政治觀念和不適應客觀實際情況的條文規定。

1978年 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部憲法。

新憲法修正了1975年憲法內部分文革式語調及條文,並恢復了選舉制度。

1982年 1978年國家實行改革開放,進入了以經濟建設為工作重點的新時代。

為修訂憲法中不適應客觀實際的條文,1982年12月4日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中通過建國以來第四部憲法,簡稱「八二憲法」。

該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範圍、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等。

當中重點內容包括重新設立在七五憲法中廢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副主席職務,規定國家、全國人大、國務院領導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取消了領導職務的終身制,承認國營、集體、個體三種經濟都不可缺少,申明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益等。

  1982年後的五次「修憲」 自1982年頒佈建國以來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至今先後對憲法進行了五次修訂,年份分別為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及2018年。

修憲主要目的是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變化,令憲法更完善,例子包括: 1988年 增加「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的規定;將有關條款修改為「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993年 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及「改革開放」正式寫進了憲法;「市場經濟」取代了「計劃經濟」。

1999年 將「鄧小平理論」寫進憲法序言,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一起,成為指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原則;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將「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2004年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被寫入憲法,確立了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進一步完善私有財產保護制度。

2018年 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這是1982年頒布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後,全國人大第五次修憲。

是次修憲部分重點包括: 刪除國家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上限。

將「科學發展觀」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序言。

修改條文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明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憲制地位。

將「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載入憲法序言當中。

「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

「國家機構」章節當中增加「國家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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