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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憲章或憲制文件、基本法,是一個主權國家、政治實體或地區、自治地區、聯邦制國家的聯邦州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最基本法律。

與憲法擁有同樣地位的還有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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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國家的根本法[1]:2669。

又稱憲章或憲制文件、基本法,是一個主權國家、政治實體或地區[a]、自治地區[b]、聯邦制國家的聯邦州[c]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d]的最基本法律[2]。

與憲法擁有同樣地位的還有基本法。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1]:2936,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

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

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1]:2936。

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國憲法就是這類的憲法。

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1]:2936。

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漢朝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

喬治·華盛頓在1787年簽署美國憲法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權國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3],共有444條,分為22章[4][5],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6]。

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7]。

目次 1名稱 2起源 2.1警察國家時期 2.2自由法治國家時期 2.3社會法治國家時期 3特性 4分類 4.1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4.2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5各國各地區憲法基本法列表 6注釋 7參考文獻 8參考資料 9參見 10外部連結 名稱[編輯] 憲法在拉丁文裡寫做「constitutio」,為構造或體制翻譯而來。

中文的「憲法」一詞很早就出現於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左丘明編撰的《國語·晉語九》:「賞善罰奸,國之憲法也」。

然而,現代的「憲法」的概念是從西方傳入。

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

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法」等其他稱呼,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台灣日治時期有效的憲制性文件《六三法》,正式名稱是「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

《德國聯邦基本法》在德國未制定憲法之前,具有憲法地位。

[8] 孫中山認為,所謂憲法,就是將政權分以部分,各司其事。

[9] 起源[編輯] 此章節沒有提供參考來源,內容可能無法查證。

1215年英國大憲章主要是規範統治者權力如何行使的固有意義憲法 從傳統的國家學來看,憲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警察國家時期[編輯] 國家與社會並未真正區分,統治者作為國家的代表,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係如同家父長,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等,規範以上事項之憲法即為「固有意義的憲法」。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編輯] 此一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中產階級興起,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此一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存在,且基於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而自發性形成,國家是為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產生的,因此政府對於社會的干預越小越好,透過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司法制度的確立,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又稱為「形式法治國」。

資本主義國家之憲法,出現於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1]:2936。

在此一時期,行政法開始出現,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別權力關係等概念逐漸出現。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編輯] 鑒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鉅,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並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

此一時期,不只國家,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但隨著時間轉移,因而使國家修改憲法的可能性增加。

特性[編輯] 參見:違憲審查 從理論上講,憲法的效力高於本國其他法律和法規。

憲法反映階級力量對比關係[1]:2936。

但在現實裡,憲法並不是在所有國家中都具有權威性。

在不同時代和類型之國家,憲法之形式和內容有所不同,但都是統治階級意志之表現,是實現其階級專政之重要工具[1]:2936。

為保證憲法的權威性,需要一套相應的體系來確保憲法沒有被違背。

這套體系稱之為憲法審查制度。

在現代民主國家,由於憲法審查制度的實施,一條法規如果和憲法相牴觸,便會失效。

而在非民主國家,憲法的最高效力經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以至於憲法成為一紙空文。

使一條和憲法牴觸的法規失效的方法有很多種,端視不同憲法審查制度而異,可以事前審查,也可以事後審查。

即使獲得通過,嗣後被撤銷,或在審理的時候不被法院採納,也可能造成法規無效。

這條體系最早由奧地利的法律學家凱爾孫最先提出。

依據這個的理論,法律和法規以及憲法構成一個金字塔。

憲法位於塔頂,擁有最高權威;而法律由立法機關通過,其效力僅次於憲法;而法規是由行政機關頒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於金字塔底。

因此一條法規不能違背高於它的法律和憲法,否則它可能會失效(除非它背離的法律違背了憲法)。

法律不可與憲法相牴觸,否則經違憲審查或相關程序後,法律會失效。

現代概念中的憲法是公民與國家的契約,它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擁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國家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憲法規定的事項主要有國家政治架構,政府組成與職能,權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權利等。

有些國家的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義務,但大多憲法學學者認為,憲法規定公民的義務,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難以實行。

[10]憲法最為重要的意義在於它是一部權利宣言書。

《美國憲法》是這一表述的最佳註解。

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

憲法是一個與主權緊密相連的概念,而只有國家才享有主權。

歐洲聯盟雖然擁有《歐盟憲法》,但歐盟作為獨立國家國協,其憲制性文件是建基於其組成國家的授權,所以《歐盟憲法》並不屬於「憲法」。

其成員國把部分國家主權交給歐盟(如軍事指揮權),但各成員國地位平等並擁有退出歐盟的權力。

而香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其憲制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則是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分類[編輯] 憲法可以沒有明文規定,而是隨著歷史的發展,習慣形成,例如英國憲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11]。

英國憲法並非由單一一部法律,而是由包括《大憲章》、《英國權利法案》、大量國會法案和相關法律,再加上很多習慣、判例累積組成。

英國資產階級在與封建貴族之鬥爭與妥協中,先後通過或確認一些法律、慣例,逐漸形成憲法體系,即不成文憲法[1]:2936。

到18世紀美國和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後,制定成文憲法[1]:2936。

亦有學者依據憲法內容而分為「憲章」與「憲律」[12];憲章為制憲者制訂憲法時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國憲法裡的聯邦國、中華民國憲法裡的五權分立、各國憲法裡出現的各種人權保障等如是;憲律則為制憲者依據憲章、當時制憲時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構,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裡有關邊疆地區人民的生存、發展、參政等規定如是。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編輯] 剛性與柔性憲法是根據憲法修訂程序的難易程度及繁複程度而作出區分。

剛性憲法是指憲法修訂方式相比普通之立法程序更為繁複,門檻更難,與柔性憲法的含義相對。

柔性憲法則是指憲法之修改程序與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相同,不需要經過任何特殊的修憲程序。

[13]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編輯] 成文與不成文憲法這一分類,是用於區分憲法是否以具體條文清楚訂明,且是否以單一或數部憲制性法律文件組合而成。

成文憲法的優點是憲法有清晰具體的明文規定,不容易遭受扭曲。

而且成文憲法因條文相對固定關係,更為穩定。

至於缺點,因成文憲法條文規定明確,致使法條易凝滯不變,需靠通過修法程序才能更改條文。

不成文憲法的優點則是憲法本身富有彈性,可以隨著社會變遷快速適應並更改。

但由於憲法本身並未成文,其內容或原則可能記載於諸多判例、習慣法、法律文獻之中,導致引用困難或引用方式不同,或容易出現歧異,或對原則的解讀不同。

各國各地區憲法基本法列表[編輯] 主分類:各國憲法 阿布哈茲 阿富汗 阿爾察赫 阿爾巴尼亞 阿爾及利亞 阿根廷 亞美尼亞 澳大利亞 奧地利 亞塞拜然 巴哈馬 巴林 孟加拉 巴貝多 白俄羅斯 比利時 貝里斯 貝南 不丹 玻利維亞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波札那 巴西 汶萊 保加利亞 布吉納法索 蒲隆地 柬埔寨 喀麥隆 加拿大 維德角 中非 查德 智利 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哥倫比亞 葛摩 剛果民主共和國 剛果共和國 庫克群島 哥斯大黎加 象牙海岸 克羅埃西亞 古巴 賽普勒斯 捷克 丹麥 吉布地 多米尼克 多明尼加 頓涅茨克人民共和國 厄瓜多 埃及 薩爾瓦多 赤道幾內亞 厄利垂亞 愛沙尼亞 衣索比亞 斐濟 芬蘭 法國 加彭 甘比亞 喬治亞 德國 德國 加納 希臘 格瑞那達 瓜地馬拉 幾內亞 幾內亞比索 蓋亞那 海地 梵蒂岡 宏都拉斯 匈牙利 冰島 印度 印尼 伊朗 伊拉克 愛爾蘭 以色列 義大利 牙買加 日本 約旦 哈薩克 肯亞 吉里巴斯 大韓民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科索沃 科威特 吉爾吉斯 寮國 拉脫維亞 黎巴嫩 賴索托 賴比瑞亞 利比亞 列支敦斯登 立陶宛 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 盧森堡 北馬其頓 馬達加斯加 馬拉威 馬來西亞 馬爾地夫 馬利 馬爾他 馬紹爾群島 茅利塔尼亞 模里西斯 墨西哥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摩爾多瓦 摩納哥 蒙古 蒙特內哥羅 摩洛哥 莫三比克 緬甸 納米比亞 諾魯 尼泊爾 荷蘭 紐西蘭 尼加拉瓜 尼日 奈及利亞 紐埃 北賽普勒斯 挪威 阿曼 巴基斯坦 帛琉 巴勒斯坦 巴拿馬 巴拉圭 秘魯 菲律賓 波蘭 葡萄牙 德涅斯特河沿岸 卡達 羅馬尼亞 俄羅斯 盧安達 聖多美普林西比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聖露西亞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薩摩亞 聖馬利諾 沙烏地阿拉伯 西撒哈拉 塞內加爾 塞爾維亞 塞席爾 獅子山 新加坡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索羅門群島 索馬利亞 索馬利蘭 南非 南蘇丹 南奧塞梯 西班牙 斯里蘭卡 蘇丹 蘇利南 史瓦帝尼 瑞典 瑞士 敘利亞 塔吉克 坦尚尼亞 泰國 東帝汶 多哥 東加 千里達及托巴哥 突尼西亞 土耳其 土庫曼 吐瓦魯 烏干達 烏克蘭 阿聯 美國 英國 烏拉圭 烏茲別克 萬那杜 委內瑞拉 越南 葉門 尚比亞 辛巴威 索馬利亞 香港 澳門 注釋[編輯] ^「地區」一詞沒有政治含義,也沒有包含或否定「國家」的意思,然而一個地區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有等同憲法的至高效力。

^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的自治地區,例子有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的一份憲制性文件。

^中國主張聯省自治者,曾制訂省憲;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的州亦有州憲。

^例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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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語錄上的相關摘錄:憲法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Portal:Constitutionaldocuments 陳弘毅:〈基督教傳統與西方現代憲政的起源〉(201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陳弘毅:〈亞洲國家憲政發展的道路初探〉(201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Constitut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anindexedandsearchabledatabaseofallconstitutionsinforce DictionaryoftheHistoryofIdeasConstitutionalism ConstitutionalLaw,"Constitutions,bibliography,links" InternationalConstitutionalLaw:(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Englishtranslationsofvariousnationalconstitutions constitutionsofcountriesoftheEuropeanUnion UnitedNationsRuleofLaw:Constitution-making,ontherelationshipbetweenconstitution-making,theruleoflawandtheUnitedNations. DemocracyinAncientIndiabySteveMuhlbergerofNipissingUniversity((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ReportontheBritishconstitutionandproposedEuropeanconstitutionbyProfessorJohnMcEldowney,UniversityofWarwickSubmittedaswrittenevidencetoHouseofLordsSelectCommitteeonConstitution,publishedtothepublicon15October2003. СравнениеКонституцийстранмирапоразличнымпоказателям(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閱論編法律法律核心科目 行政法 民法 憲法(憲制性法律) 契約 刑法 屋契(英語:Deed)(房屋所有權) 衡平法 證據法 國際法 債權法 程序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 物權 公法 回復原狀(英語:Restitution)(歸還) 成文法 侵權行為 其他科目 農業法(英語:Agriculturallaw) 航空法 銀行法(英語:Bankregulation) 破產法 商法 競爭法 衝突法 建築法(英語:Constructionlaw) 消費者保護法 公司法 資訊技術法 選舉法 能源法律(英語:Energylaw) 媒體的法律問題(英語:Entertainmentlaw) 環境法學 家事法 金融法規(英語:Financialregulation) 出入境法規(英語:Immigrationlaw) 智慧財產權 國際刑事法(英語:Internationalcriminallaw) 國際人權法 勞工法 戰爭法 海事法 海商法 醫療法 軍事司法體系(英語:Militaryjustice) 遺產承辦 財產 遺囑 產品責任(英語:Productliability) 國際公法 太空法 體育法(英語:Sportslaw) 稅法 信託法 法淵源律 特許狀 法典/成文法 章程(英語:Charter) 憲法 習慣法 君權神授說 人權 自然權利 判例法 判決先例 遵循先例 立法 法案 公民動議(英語:Motion_(democracy)) 法典化 法令 敕令 行政命令 宣告(英語:Proclamation) 立法 委任立法 行政法規 法規制定(英語:Rulemaking) 公布 廢除(英語:Repeal) 成文法 法規 大英國協議會立法 美國國會法 條約 法律體系 歐陸法系(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中華法系 法律多元論 自然法 宗教法 教會法 印度法(英語:Hindulaw) 耆那教法(英語:JainLaw) 哈拉卡 沙里亞法規 羅馬法 社會主義法系 成文法 習慣法 索馬利亞判官政治 成吉思汗法典 法律理據 法律原則 批判法律研究 比較法學 女權主義法學(英語:Feministlegaltheory) 法律的經濟分析 法律形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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